小股东代表诉讼意义重大


    长期以来,证券市场中大股东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或通过质押担保直接掏空上市公司,或长期占用上市公司的巨额资金。实际上,大股东违规损害的不仅只是上市公司的利益,更损害了诸多中小投资者的切身利益。

    但是,在新《公司法》未施行以前,即使大股东赤裸裸地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除了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及其高管隔靴搔痒式地谴责、处罚之外,中小投资者无法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因此,他们的权益根本没有任何保障。然而,一切随着2006年1月份新《公司法》的实施而发生了改变。

    2006年1月正式颁布施行的新《公司法》首次确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其中,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第一百五十二条则规定,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公司法》确立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不仅直面上市公司的高管,也将针对除高管之外的个体或法人。

    或许*ST三联的小股东们有望书写A股市场的历史。日前,*ST三联流通股东及独立董事等召开联合新闻发布会,正式委托律师事务所向全国征集*ST三联股东授权,以状告*ST三联原大股东三联集团。律师事务所相关负责人表示,一旦成功征集到*ST三联股权总额1%比例的授权,则中小股东可以立即全面启动针对前任大股东三联集团侵害上市公司行为的民事诉讼。

    *ST三联的前身是郑百文股份有限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其股票简称也历经了从郑州百文、ST郑百文到PT郑百文的转变。若非三联集团介入重组,其时的PT郑百文定然也难有“咸鱼翻身”的时候。应该说,当初三联集团的入主,中小流通股股东也是受益的一方。否则,正如三联集团所宣称的“如不是当日三联集团介入重组,1998年开始已经连续三年亏损,濒临退市边缘,郑百文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股东权益早已化为乌有,何来今日中小股东权益可维?”

    但如今小股东欲代上市公司维权,也并非没有理由。比如维权方律师称,8年前三联集团重组郑百文股份有限公司之时,三联集团所承诺的资产置入就存在大量的虚假不实。另外,由于三联集团及其关联方欠付供应商货款及银行贷款事项,共导致*ST三联作为连带被告事件已有20起;并因之导致*ST 三联账户被查封冻结、账户资金被强制划走、公司房产被查封等。而且,三联集团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尚存在1419.77万元的资金占用未予清偿。

    此次小股东维权,无论是否能征集到*ST三联股权总额1%比例的授权,或者征集到授权之后小股东维权的结果差强人意,都无法抹杀小股东代表诉讼的意义所在。不仅体现了法律法规制度建设的进步,也折射出小股东维权意识的觉醒。而且,如果小股东最终能够胜诉并维权成功,对于那么蓄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大股东或者个人,都将是一种警示。也正因如此,*ST三联小股东代表诉讼的影响必将是深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