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新办法都受欢迎,新办法主要体现了以下几方面变化:明确了“复制经营活动”等若干重要概念;明确了复制单位的设立条件,调整了审批权限和程序,可录类光盘生产单位和磁带磁盘复制单位下放省级管理部门审批,增加了外商投资管理规定和投产验收制度;梳理、明确、细化了对复制生产设备的管理要求;强化了对复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完善了复制委托书制度和年度核验要求;完善了有关法律责任,落实“黑名单”制度,复制单位违反本办法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复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新闻出版总署出台《复制管理办法》
评论
3 vi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