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届全国经济法前沿理论研讨会发言稿
(
李 震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注:本评论仅代表发言者个人观点。
各位老师,各位同学,下午好:
今天,非常高兴,能有机会向母校、各位专家、老师和学者汇报自己工作5年来的学习心得。
上午,各位前辈、老师从不同的角度阐述了经济法在金融危机之下所面临挑战和机遇,发人深省。工作以来,我一直努力以经济法视角结合金融实践,扫视中国经济发展进程。我认为,此次金融危机为经济法的全面复兴提供了难得的机遇,金融反垄断制度不但可以作为经济法复兴的重要方式,更可以作为应对金融危机的重要途径。
我认为,此次金融危机的实质是金融垄断(危机)。危机之初是次贷危机,而次贷危机的最大特点之一就是掠夺性。在美国,次贷被视为反垄断制度监控的客体——掠夺性定价的变体,即掠夺性信贷(predatory lending)。只是由于美国自布什上任以来推行宽松规制之下没有得到有效执行,当然,原因还包括金融监管漏洞。之后,我们再来看次贷形成的资产证券化。无论是房地美、房利美作为二级按揭市场运行商,还是在资产证券化中的标准普尔、穆迪、惠誉三大评级机构都体现出了金融垄断。去年,华尔街投行倒闭,美国商业银行通过并购,强化了金融垄断结构。
在应对金融危机中,美国、欧盟都越来越重视金融反垄断制度的实施,全力防范金融垄断的形成。距离今天最近的(金融反垄断)实施举措发生在
金融危机期间,我国也开始注意金融反垄断制度。去年和今年,十一届全国人大杨小平代表分别提交出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和金融竞争性监管的建议。但就目前经济法来看,金融反垄断制度的研究还很薄弱。2008年年底,为应对金融危机,我国出台了四万亿经济振兴方案,有力拉动了经济发展。至今来看,在经济法视角下,应树立“近抗危机、远防垄断”的理念,防止由于救助市场而形成垄断,特别是要防止金融垄断的出现。(参考:
从我个人的学习体会来看,金融反垄断制度有利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减弱通货膨胀压力,疏通货币政策传导,维护金融稳定,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支持“三农”金融和中小企业发展。
金融,是经济的核心,《反垄断法》在德国被赋予了至高无上的经济宪法之名,那么,金融反垄断制度未尝不可被视为金融宪法。
以上,是我的浅见,请批评指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