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的颁布实施昭示着我国社会主义私有制的建立
我国物权法已经颁布很长时间了,作为保护物产的一个技术性的、具体的、详细的法律,对明确物的归属,保护自然人、法人的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物权法的颁布还有一个里程碑式的意义,那就是我国私有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并走上可操作性轨道。
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一规定标志着我国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开始从一般的民事权利上升到宪法权利,受到国家根本大法的认可与保护。 这也是说,保护私有财产已经成为一种国家制度,我国私有制度得以确立。但宪法的规定还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至于如何贯彻这一宪法原则,还需要具体的部门法律来加以具体规定和执行。物权法的出台也正是出于完善这一宪法原则的需要,是具体贯彻宪法的一个行动。
单纯的一个保护私有财产的宪法原则只是空头支票,还不能真正起到作用,只有出台了具体的部门法律来贯彻执行它,才能真正实现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宪法原则的提出虽然确立了我国的私有制度,但也只是书面确立,如何构建这一私有制度,保护私有财产到何种程度,那些需要保护那些不需要保护,侵犯了他人财产如何处罚,处罚的途径等等都需要具体的法律法规来予以明确。这些明确了,在实践中贯彻实行了,也才能说具有中国特色的私有制度建立起来了。物权法就是这样的一步明确上述各种问题的法律,它的颁布和实施将昭示着我国私有制度的真正建立和完善。
在保护私有财产入宪前,我国民法、经济法和刑法等法律中也有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具体规定,这些规定在物权法颁布后有很多还需要适用,他们与物权法一起将构成我国私有制的法律体系。在物权法没有颁布之前,这些散见于各个法律之中的保护私有财产的规定还不能构成一个私有制度,一方面是由于它还不系统,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还只是零散的,只有法律规定的那几种侵犯财产行为受到惩罚;另一方面他们还是附属于对公共财产的保护的,比如为了建市场修公路整街道,官员可以对公民的房屋强制撤迁,农民的土地虽然拥有了使用权,但种什么还需要听官员的,有人称此为强制种植等等现象。这些现象都是物权得不到保障的表现,根源在于这些物权对公共财产权的附属性。物权法的出台将解决这些问题,它一方面使得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成为系统化的体系,另一方面也将最大限度地确保私人财产权利的独立性,从而真正贯彻“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宪法原则。
物权法的颁布和实施将昭示着我国私有制度的建立,但同时也昭示着我国对公共财产保护的进一步完善。我国物权法是社会主义物权法,对公共财产的保护也是重头戏。这也就是说在我国将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和中国特色私有制并行存在,这个私有制也可以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私有制(为何如此将专文论述),这与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相统一。也就是说物权法对私有制的建立,并不是超出社会主义的范畴,并不是要搞资本主义私有制。这就为我们提出了问题,那就是如何理解社会主义私有制,如何理解社会主义私有制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区别,社会主义私有制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关系,马克思提到的消灭私有制是消灭哪种私有制等等问题。这些问题都是现在我国实际中存在的基本问题,要回答这些问题,需要我们从理论上有新突破,思想上有大解放。在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这一点已经得到大家认可的情况下,现在到了认识社会主义也可以有私有制的时候了。
物权法的颁布实施昭示着我国社会主义私有制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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