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风田:新“干部问责制”慎防被异化
干部问责制本是中央督促基层权力部门慎用权力、善待民众的好政策,但在基层实际执行中却被异化为“问责于民”制了,还有的“问责制”变成“株连制”,搞一刀切,让许多无辜的百姓被“问责”。这种问责制的异化问题应该引起中央决策部门的警觉。目前仅有干部问责制是不够的,还应该出台相关规定,去约束那些干部问责制的异化行为。
《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的新意:7种情形将实行问责,4种情形将从重问责,被免职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据新华社
7种情形将实行问责。根据《暂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4种情形将从重问责 。《暂行规定》指出,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应当问责的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应当问责的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被问责干部可提申诉。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领导干部的问责制本是中央亲民政策的反映,督促基层权力部门善待百姓。但我国的不少基层部门太善于创新了,许多问责制被扭曲异化,现随便举两例。一个是去年出台针对过去信访不作为出台的信访问责制,另外一个是矿难治理的问责制。按道理讲,这两项政策都是希望基层权力部门不要搞矛盾上交、踢皮球,扼制权力腐败的有针对性对策,但这些政策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被异化执行。信访问责制被异化为对上访群众进行问责,矿难问责制被曲解为一刀切的向无数无辜中小煤矿被问责。“花钱买稳定”“摆平就是水平”等乱象百出。这些反映出我国基层权力部门执法的随意性与不受约束性。如何有效治理这些滥用权力现象,还是需要加大公众对权力部门的监督,让许多“问责于民”的行为暴光,实行阳光执政,可能会更好。
信访问责条例被异化,催生出“年灰色收入50万”的信访岗位,“花钱买稳定”愈演愈烈,还有诸多的“消号”、“办学习班”、“关进精神病院”等奇特现象。问责制本意是问责那些乱搞的官员,但这些官员却四两拔千斤,把问责转变成问责上访者的制度了?
最近跟一位县公安局长吃饭聊天,收获很大。据这位公安局长暴料:省级以上比较重要的信访岗位年灰色收入到少50万。为什么过去的信访清水衙门变成了最热的岗位?据说连门卫保安也都成了香饽饽了?因为过去信访部门是“机关第一难”的岗位,清水衙门一个转眼间变成最热的公务员岗位之一了?原来都是去年的两条规定给升温的,那就是上访与职位挂钩的“问责制”。
党中央、国务院对信访工作高度重视,2008年7月,中纪委等部门颁发了《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和《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次就信访工作责任追究作出规定,对处理信访工作不力的各级行政机关官员将被问责,各地在考核中也作了相应规定。信访问责规定的出台本意是想促进信访工作改进,改变过去不接待信访群众,光耍嘴皮子不按政策办实,促进基层权力部门去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但没想到信访问责制却产生了当初政策制定者所没有想到的结果,那就是一旦上访事件威胁到在岗县长或者书记的官位置时,尤其是一些很难解决的上访事件时,他们就拎着大麻袋的钱去摆平,去花钱买稳定,实则是花钱买官位,去信访系统把“号”给消了。 据戏言,如果被问责了,连送钱的机会都没有了,所以摆平就成了第一选择。
问责制本意设计是一项好政策,但在实施过程中却出现这样那样的奇怪现象,应该引起我们的深思。
矿难治理的问责制也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被异化成一刀切的株连制,成为矿难治理陷入恶性怪圈的主因之一。
问责制是治理矿难的重拳之笔,不曾想利民政策却被异化执行成害民政策,变成了株连制。
矿难治理有一个恶性的怪圈一直没有打破,那就是在一个地区,一旦有一家企业出事,其他的矿,尤其是中小矿,都要停产数月接受检查,不得开工。这有点一人犯罪大家受罚的味道。过了一两个月甚至半年之后,等风声过去了才解禁。由于市场的需求很大,于是乎,企业停产了那么长的时间,损失已经很大。为了把失去的时间抢回来,不少企业又开始加班加点地工作,很多安全的措施在无形中又给忽视了。时间一长,又有企业出事了,诸如瓦斯爆炸等等小儿科性质低级事故。于是辖区内所有的中小企业企业又都必须关闭,接受新一轮的长时间检查验收。一拖又是数月,又开工,又出事故……
我国的矿难于是就在这个恶性的怪圈中循环下去,这真是一件让人痛心的怪圈。这样的怪圈为什么会反复地发生呢?说起来你不信,是原来被拿来惩治矿难有效药方的问责制,问责制被不少人寄于厚望,也有不少人以为一问责了,事故就不会出了。他们绝对不会想到,这个一个看似很有效的制度,实际执行下来却被异化成了矿难发生的主要帮凶。真是让人大跌眼镜。
主要的原因还是问责制由对官员冲击太大,为了转移风险,当然也是为了推卸责任,降低丢官风险,问责制在许多地方就被很奇怪地转化为株连制了。问责制本来是一个大快人心的利民好政策。政策的初衷是让那些不作为的主管官员官位不保,切切实实地受点损失。政策设计的出发点是好的,没有什么不对。但问责制最终异化成株连制,是当初政策制定者无论如何都没有预料的。问责制演变成株连制,虽然听起来奇怪,但却成了一个常规。
比如最近河南登封煤矿921事件,一个煤矿出事,全体河南30万吨以下的小煤矿都要停产数月接受停顿(见新华网郑州9月23日电(记者程红根)记者从河南省有关部门获悉,河南省日前已部署在全省开展矿井安全生产大检查,全省小煤矿必须无条件停工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全力遏制煤矿重大事故发生。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立即开展小煤矿停工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要求,9月15日至10月10日期间,全省小煤矿必须无条件停工停产整顿)。官方的停产版本时间并不长,但所有的小煤矿都得挨板子这是个事实。实际上据圈内朋友暴料,许多企业三个月过去了还不让开工,并不是纸面规定的一个多月,一拖半年也是常事。笔者在山西与河北调研时也发现同样的现象,问责制由于让主管官员的官位受威胁,这些主管者就开始滥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对那些没有犯错误的企业也开始乱打板子了。
一个辖区内,往往是一个省,或者是一个地级市,一旦有一个矿产企业出事,该行业的主管官员们马上一声令下,辖区内所有同类企业都要统统停产数月接受安全检查,该政策一般是一刀切下去。听起来好象很重视安全。你检查一两天还可以,这个检查目前有愈拖愈长的趋势。无论你这个企业过去多么地遵纪守法,都要挨板子,统统停产接受检查。这样的停产并不是一天两天,也不是1两星期,而是3个月甚至更长。问责制演变成了某些官员肆意问责辖区无辜企业的制度!真是让人想不到。
所以如何防止问责制被异化,被滥用应该是以后关注的重点。
(评论者郑风田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问责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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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完善领导干部行为规范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认真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对党和国家高度负责、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兢兢业业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依照《暂行规定》严肃问责,充分发挥问责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暂行规定》过程中的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中央。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三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第六条 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七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第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十条 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实行问责的程序
第十一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
第十二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二)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三)问责决定机关可以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
(四)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问责决定机关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问责建议,应当同时向问责决定机关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五条 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决定机关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六条 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干部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应当制作《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代问责决定机关草拟。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
第十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派专人与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续工作。
第十九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且将执行情况报告问责决定机关,回复问责建议机关。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情况应当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问责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员实行问责,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三条 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对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实行问责,适用本规定。
对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实行问责,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