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相大白日 杨柳青青时


 
  近日,市委政法委收到一封饱含深情的群众来信:“我真切感受到,时代、人民、国家需要正直廉洁的优秀法官的意义,远大于任何经济利益。人人守法、护法,就会营造杨柳青青的和谐社会,就会开创民心依依政治清明的想和局面”。

  写信人是咸阳彬县一所中学的代课教师。事情的原委追溯到一场一波三折的官司。市中院民三庭杨柳法官受理了一起蹊跷的二审买卖合同纠纷案:上诉人彬县西坡乡文家坡村家里种果树的孙君席情绪很激烈,说是被告(被上诉人)欠我的卖苹果钱,他烧毁欠条赖账不还,还纠集人打我。一审说我没有证据,判我败诉,原本是被告欠我的钱,让法院判的倒像是我在讹被告的钱,这还有没有天理!;被上诉人周至县司竹乡农民何某说:欠钱早就还清了,不还咋能给我条子,欠条收回后销毁了,他拿个复印件还想找我再要钱。要钱,拿证据来,否则赔偿我精神损失费。

  庭审中,双方都没有新的证据提交法庭。细心的杨柳法官发现,何某的答辩和陈述中有些许相互矛盾和不太合情理的地方:杨柳问:你是在什么地方还的钱?何答:在我家。又问:什么时间还的钱?何某说:时间忘了。杨柳再问:三个果农的欠款共有一万多元,这笔钱对你来说不是个小数目,你还了款怎么能不知到还款时间?请你再回忆一下。何某仍支支吾吾答不上来。

  休庭后,杨柳认真查看了案卷相关材料,与合议庭成员一起分析了庭审中发现的问题,根据当事人陈述及一审法院查明孙君席曾为此向周至县司竹乡派出所报案以及孙君席是与其他三人一起去周至县司竹乡何某家的情节,杨柳法官遂与合议庭其他同志一起,多次携卷赴周至、彬县进行走访调查。

  在周至县司竹乡派出所,杨柳查看了孙君席当时的报案材料及公安民警对何某的询问笔录、走访了当时办理此案的民警,发现何某就欠款一事当时在派出所的陈述与其在一审、二审法庭的陈述严重不一致:何某向当时向调查此案的民警承认孙君席等人来其家索要苹果钱,称:当时是通过代办人买的苹果,钱也全部交给代办人了,与果农无关,就是欠苹果款也是欠代办人的,果农手里就没有欠条;但其在孙君席执欠条复印件提起诉讼后的一审、二审答辩及法庭陈诉中,却改称:欠孙君席的苹果款,向孙君席打了欠条,但钱已还给孙君席,欠条收回销毁了。孙君席的报案材料与其在一审的起诉、二审的上诉及庭审陈诉一致。

  二审庭审中,孙君席提供证人陈某出庭作证,证明其与孙君席等三人同去何参军家,亲眼看到何参军将孙君席的条子要来后,撕碎投入了火炉,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并打架。

  杨柳法官经过认真的庭审和耐心细致的走访调查,终于查明事情的原委:2004年秋,何某从孙君席处购买价值3561元的苹果,未付货款。2005年2月3日,何某向前去要款的孙君席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孙君席苹果款3561元。2008年2月5日(农历腊月二十九),孙君席与同村的王某、高某到周至何某家中催要欠款,何某将欠条要来后,撕碎投入火炉中焚毁并拒付欠款,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并打架。次日孙君席向司竹派出所报案,双方各执己见,司竹派出所建议孙君席进行诉讼。一审审理中,孙君席提交了欠条复印件及证人证言。原审法院认为,孙君席无法提供欠条原件,且何某认为款已还清,原件已毁。故孙君席以持有欠条复印件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主张证据不足;孙君席提供的王某、高某的证人证言,因孙与证人均为有利害关系的人,故对孙君席的主张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了孙君席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孙君席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虽然孙君席提供的欠条为复印件,但与孙君席同去何某家要钱的还有三人,何某对此亦予以认可。该三人均证明亲眼看到何参军将欠条要来后,撕碎投入了火炉,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并打架。且二审中出庭作证的证人陈某与本案并无利害关系。周至县司竹派出所的报警记录及询问笔录显示,何某当时对欠条一事的陈诉与其在诉讼中的陈诉不一致,且对还款时间在那一年都无法说清。何某的说法前后矛盾,不符合常理。对何某的辩称理由,不予采信。孙君席的上诉理由成立,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何某给付孙君席货款3561元并承担诉讼费。

  拿到二审判决书后,孙君席深有感触地说:“如果只是何某赖账不还,我会认为是我遇到了各别不道德的人,我伤心;如果法院判恶意赖账的人可以不还钱,会使我对社会失去信心。是西安中院的杨柳法官使我恢复了对法律的信任”。

  一个案件的审判,让更多人感受到了公平和正义,从而影响更多人对社会、法律的认识。这正所谓:智断蹊跷案,良知护道义,真相大白日,杨柳青青时。(孙剑博  任小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