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大华/文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昨天在解释为什么对中石化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陈同海只判死缓的时候声称,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一个仅仅经自己交代的受贿额就达两亿人民币之多的超级罪人,他所涉及的其他犯罪问题只有鬼才会知道,竟然被所谓人民法院判断为其罪行不是极其严重,因而可以大难不死。欲减之罪,何患无辞!中国法制啊,你究竟要堕落到何种程度?
关于这样的又一个荒诞问题,我不愿意多加置评。然而,北京晚报评论部苏文洋先生今天发表了一篇文章,从一个角度对陈案议论得很是精彩,我特转载于此,与各位博友分享:
“他人”何人 “利益”几多
作者:苏文洋
中石化原老总陈同海昨天上午被判死缓,与力拓间谍被破获同样是大快人心事。一个是清除中国最大国企的“内忧”,一个是解决中国钢铁行业的“外患”。每一个中国人,都会拍手称快。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在答新华社记者时说:“近年来国有企业腐败案件频发,陈同海是其中级别最高、掌管企业规模最大、犯罪数额最大的一个,案值之巨、危害之深、影响之广,令人震惊。”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至2007年6月,陈同海利用其担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企业经营、转让土地、承揽工程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9573亿余元。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陈同海,在短短的8年时间里,一面受贿,一面升官,真可谓“升官发财两不误”。不知道他是先发财后升官,还是先升官后发财,抑或是双轮驱动、双轨并行?
按照我们的新闻规律,越是大贪官,公布的案情越简单。陈同海案的诸多案情,公众也许就永远没有机会知道详情了。公众一定很想知道,“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他人”究竟是谁人,一个人、两个人,还是一小撮人?法院只公布了陈同海个人受贿近2亿元,而陈同海“为他人谋取利益”究竟有多少,10个亿、20个亿,还是100个亿,则根本没有提及。
长期以来,在审判贪官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抽象概念,掩盖了国家和人民财产损失的天文数字。我们能否从陈同海这个最具典型的案件,厘清他到底给什么人谋了多少利益?
中国汽油比美国还贵,成为近期中国老百姓热议的话题之一。中石化的专家总是哭穷,经常说炼油亏损,炼得多亏得多。我很想请教一下中石化专家:你们一个老总受贿近2个亿,“为他人谋取利益”究竟造成多少亏损?中石化只有一个“为他人谋取利益”的陈同海吗?难道大大小小的陈同海们从中石化里谋取的利益都记在亏损账上吗?然后,由国家财政补贴,由发改委调价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吗?
中石化老总腐败丑闻,再一次让人们把目光关注到中国石油企业的腐败成本在油价里到底占了多少。贪官写书减刑或提前出狱,前有“五毒书记”张二江,下一个或许就是陈同海。只要不死,陈同海当然愿意自首、退赃,主动检举他人违法违纪线索。法院认定他的检举可以让他谋取不立即执行死刑的“利益”,最好用事实说话,让公众口服心服。我估计陈同海可能会在狱中通过写书、出书减刑,有中石化专家的协助,一年出个几本书不成问题。他大概不用像张二江一样研究《孙子兵法》了,就请他在罪恶的余生写一本有关中国石油“黑金”的书,为公众揭开如何“为他人谋取利益”,如何总是在国际油价高时大买石油、低时反而少买石油,如何只受贿不行贿就能爬到中石化老总的高位?
(转载自《北京晚报》2009年7月16日“北京论语”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