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西部网》一则题为《陕西安康免职官员东山再起组织部:处分期已过》的文章,披露了安康市汉滨区恒口镇原党委书记王功江,因将缓刑犯推荐为区党代表而被免职,期间王功江虽然还得到其他应受处分而未受处分的照顾,且在极短的时间内又被推荐为区交通局局长,即将官复原职。
该文介绍的细节更加令人关注。2006年9月,安康市汉滨区恒口镇选举区党代表期间,当地一家知名建筑企业分公司的支部书记、经理孙某成功当选。后经当地举报发现,孙某在 05年因挪用公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执行,刑期从2006年1月28日起至2007年1月27日止。法院工作人员解释说,缓刑考验期也是服刑期,孙某当选汉滨区党代表时的身份仍是罪犯。
一个服刑犯竟然轻松“当选”为一个区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我们姑且不去理论这样的当选和“选”字是否有关,更需要注意的是,这样的罪犯代表的究竟是谁?毫不夸张地说,服刑犯轻松“当选”党代表,是对神圣的党代会的公然羞辱,甚至说是我党历史上一件罕见的大丑闻。作为这一丑闻的始作俑者和关键人物,王功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63条、64条规定,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章程活动,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而王功江仅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且行政职务和待遇不变,应该是有人在照顾他。
就服刑犯孙某而言,因挪用公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执行,早就应该被开除党籍了,哪里还有资格和别人一同“参选”党代表?因为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0条第一款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而孙某获缓刑一年,不但没有被开除党籍,还在服刑期间就被推荐为区党代会的代表人选,并顺利当选。
我虽然不太熟悉党代会的选举程序,但凭想象,起码也应该有代表资格审查这一关吧?一个不大的区,这些被“选”对象,在当地应该都是比较知名的,大多数人应该彼此熟悉。因此,孙某的服刑犯身份,应该是“大家都知道”的事。而服刑犯孙某能顺利“当选”党代表,就说明了该区党的监督机制出了大问题,其区委书记也应该在此丑闻中承担相应的责任,可我们没有看到这样的因果关系,实在是咄咄怪事。服刑犯孙某的顺利“当选”,也暴露出该区、镇党组织内部,“相互监督”形同虚设的事实。
我们不禁要问:孙某集罪犯、党员、党代表于一身,平时又是如何过组织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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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安康免职官员东山再起组织部:处分期已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