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物权法(40)之五


 

解析物权法(40之五

 

第二编 

 

第四章  一般规定

 

陈绪国

 

 

〖所有权的疑难问题〗

过去,我们在普法教育中,遇到“财产所有权”的概念的机会很多,但是,没有多少人怀疑这个概念,更没有人为此而较劲。可是,在物权法法草案讨论和普及物权法时,质疑的人就多起来了。

质疑物权法所有权定义及其对象的,不光是“圈子外”的人,“圈子里”的人也照样存在。本人研讨物权法时间不长,是2005年才开始的,作为一个门外汉,也发现了其中一些端倪。

关于所有权的疑难问题很多,下面择要列举几个:

一、关于所有权概念不统一的疑难问题

本文及其他文章,提到世界上关于“所有权”概念不统一的问题,有一项权能的、二项权能的、三项权能的和四项权能的,不一而足。

我国在民法通则出台之前,有的词典将“所有权”定义为“占有权”。该新版词典也未纠正过来。有的政治经济学词典中没有收录“所有权”的词条。民法通则将财产所有权定义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是完整的所有权;物权法将物的所有权也定义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也是完整的所有权。这两个定义是正确的。

所有权,这么一个重要的概念,为什么世界上不能统一起来?为什么我国以前指的是一项权能,而现在变成了四项权能?总体上讲,这是一个世界性的疑难问题,不是一个国家的疑难问题。

既然我国已经规定所有权的权能是四项权能,那么,我们暂时不管别人的是几项权能。其他问题,暂时放一放。

二,关于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和农村土地所有权人虚位的问题

这个问题,我们难以回避了,不得不认真对待了。

本文提到,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尹田先生在“《物权法》的得与失”一文中指出了农村集体所有权主体虚位的问题。那么,他作为物权法草案的起草者之一,全程参加了物权法草案的讨论,应该说是有法理支撑的。

更有甚者,我国城市与农村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即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更加缺乏法理支撑。如果深究这个问题,100万字也写不下。

如果将土地所有权二元化纠正过来,工程量很大。首先要从宪法修正起,然后一部一部法律地修改,所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政策、条例、条令、规章、制度有数十部之多。

修正土地所有权二元化的条款,其实并不难,难的是人们怎样转变固有观念的问题。

三、关于国家法人基本所有权的问题

我国物权法起草过程,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教授起草的第二稿开始,加入了国家的所有权、集体的所有权等公物权,本人认为,这是一个进步。由于某种原因,或者受现有法律的限制,基本上没有多少突破。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尹田先生在“《物权法》的得与失”一文中,也提到“国有企业财产所有权究竟是属于谁?”的问题,物权法第五十五条有了粗浅的规定。

然而,国家法人的所有权是种类最繁多、最庞杂的一类。需要加大力度研究和增加这样的条款。近二十多年来,国有资产流失非常严重,一方面与执法不严有关,另一方面与立法不周有关。

本人于2005年就设计了一套“国家法人基本物权”的条款,只是未公布而已。本人还写了相关长篇论文,可能与某些人的政见有所不同。

本人在国有企业工作过二十多年,对于国有企业还了解一些。

四、关于派生性所有权的问题

派生性所有权问题,俗称知识产权问题,这种问题也很重要,本文简单地阐述了一些。

这个问题,应当好解决。因为人们普遍认为,它确实是一种了不起的所有权,在全世界每个角落,在人们日常的生产、生活中,扮演了主角。

什么“无形资产不能进物权法”呀,什么“公法不能进物权法”呀,这统统是固有观念,应当更新,应当破除。这才是问题的关键之所在。

五、关于地产与房产基本所有权问题

这个问题,看起来容易,实际上很困难。目前,关于城乡房产与地产的许多疑难问题在等待解决,特别是土地所有权二元化问题亟待解决。

现在,将问题摆出来,让大家熟悉一下,以便作深入研讨。在往后的文章中,将会专门讨论这个问题。

六、关于综合利用物所有权问题

这种所有权,包含有自然利用型所有权、废物利用型所有权以及关联派生性所有权等各个项目。

按照物权法所指引的路线,物权法是确认、保护和利用物权的法律。前两种,即确认和保护物权有了模型,而物的利用,则有待增加内容。在往后的文章中,将会专门讨论这个问题。

七、关于公共利益与所有权限制问题

“公共利益”一词,已经在物权法中出现。但是,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认识。

全国城乡的征地、拆迁工作,涉及到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问题。补偿的标准,应当考量“公共利益”这个重要指标。界定“公共利益”也不难,难的是统一认识。例如,日本法就有“公共利益”的界定。

对于被征收土地、被征用建筑物的所有权人而言,意味着其所有权从限制到消灭,甚至被人为的剥夺。

“公共利益”一天不界定,经济补偿就一天可能出现不衡平,“合理补偿”就一天受到冲击。

 

关于所有权的疑难问题,实际上还不止这七个。要解决这七个问题,需要全体公民团结互助,积极研讨,积极建言献策,积极地投入到火热的修改物权法的运动中去!

修改物权法需要理性,理性可以煅练物权法!

美国大法官霍姆斯说过:“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普通法》)当我们理解这句至理名言的时候,以上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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