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公平:构筑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
陈柳钦
(天津社会科学院城市经济研究所,天津,300191)
在全球化的今天,中国要实现民族复兴和大国崛起首当其冲地要融入这个世界。改革开放、制度创新、人民民主、和谐社会与和谐世界的理念等等,是实现民族复兴和重新崛起的前提和基础。在中国全面崛起的过程中,不仅要有强大的经济实力作为基础,还需要强大的文化、科技能力等“软实力”作保证,实现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值得注意和沉思的是,要保证这“三个文明”的实现,教育是根本!教育是一个民族、国家进行文化传递的主要方式,只有通过良好的教育体系才能将民族国家中的优秀文化不断传递下去,成为国家发展的持久动力。教育在现代化建设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作用。教育成,则百业兴!
教育作为一种培养人的社会活动,有着其内在的、固有的、客观的理想设定和价值追求。对此,古往今来的先哲们早已有了明确的揭示。孔子讲“有教无类”;柏拉图讲“教育应成为公共事业”;夸美纽斯讲“人人都可受教育”;卢梭则明确倡导“教育机会人人均等”,等等。先哲们的以上论述明确昭示了教育作为人类精神领域里的社会活动,在其客观属性和理想设定上已经蕴含着对教育公平的价值追求了。但是这些没有成为古代社会所信奉的基本价值原则,也缺乏实现教育公平所需要的深厚社会物质基础与制度保障。只有当人类进入现代社会之后,伴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教育公平的理念才被明确提出,并不断地从一种水平走向另一种更高的水平。教育公平是社会现代化包括教育现代化的直接产物和重要特征。
我国的教育事业在过去几年取得了跨越式发展,这是有目共睹的。现在我国已基本普及了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了青少年文盲,高等教育规模不断扩大,毛入学率达到19%,进入了国际公认的高等教育大众化发展阶段。相当一段时间,萦绕人们耳畔的教育主题词多多,从“普及”、“跨越式发展”、“示范学校建设”,到“争创世界一流”、“高校扩招”、“大学城崛起”等,教育领域“发展压倒一切”的“光环”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现实中已经产生的教育公平问题。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在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双双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同时,这种跨越式发展伴随着很多深层次的矛盾出现。如今教育已从社会经济的边缘走向社会经济的中心,教育的公平问题也就日益成为我国社会生活和教育领域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由于事实上存在的个体才能、地域的差异、社会政治经济地位等不平等因素,我国教育公平并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教育不公平首先体现在教育投入不足上,教育不公平也体现在对教育资源的配置上;教育的不公平还体现在一些不尽合理的政策上。我国教育不公平主要表现在地区之间、城乡之间、阶层之间的差别上,这是中国最重要的教育国情之一。首先是各省、地区之间教育发展不均衡,特别是东西部区域之间教育资源和教育投入的逆向不均衡,地区的差距明显。除京津沪优势明显外,原本教育基础较好的中部地区发展形势堪忧,其教育投入已与西部地区相差无几,某些方面甚至落后于西部地区。城乡差距主要是指城市市民和农村中的农民在能获得的教育设施、教育质量和教育机会上极不均衡。城乡差距的第一个表现是农村中小学入学率相对较低。第二个表现是农村学生辍学率、流失率高,初中生辍学率上升。有的地方农村辍学率高达10%以上。而且,就许多地方的实际观察,农村学生的流失辍学率比统计数字要高得多。第三个表现,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不足,危房面积较大。城乡差别的另外几个表现是财政拨款以及农村教师工资问题。地区间的不平等中,就已经隐含着阶层间的不平等。过去我们对阶层之间的差距缺乏关注,实际上在当今中国社会阶层贫富分化、竞争差距拉大的背景下,这种阶层间的差距就变得十分值得关注。在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扩大化的前提下,各收入阶层享有的教育机会并不平等,在“马太效应”的作用下,收入差距被进一步扩大,从而形成教育机会不公和收入差距之间的恶性循环。对于此类以牺牲整体长久之繁荣,博取局部一时之兴盛的“马太效应”,我们决不能消极无为、等闲视之,否则必将为之付出惨痛的代价。
对社会来说,教育不公平是最大的不公平。教育公平不容忽视,国民期待着有质量的公平教育,有质量的教育公平的主要内涵:对公平教育的评价标准无非是教育机会、起点、过程与结果是否更加公平。因教育结果涉及组织、人事、劳动、就业制度与个人努力发挥程度与机会,很难评价与教育的直接关系,教育公平更多的是指教育起点和过程的公平机制。因此,在我国的教育改革和发展中,教育公平越来越成为政府和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与努力实践的目标。我国近年出台了许多政策,来缓解教育的不公平,如针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针对教育乱收费的“一费制”政策,针对中西部地区义务教育阶段贫困生的“两免一补”政策,等等。但是,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我们做得仍然不够。
教育事业是民生之基,是党和政府一直倾注心力的关键领域。近年来,教育公平问题已成为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的重大问题和社会密切关注的热点问题。在2005年年底,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五届全民教育高层会议在北京召开,温家宝总理在开幕式上致辞时曾强调:“教育公平是全民教育的灵魂。没有教育机会的均等,就谈不上社会公平。”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行了全面部署,明确提出了“坚持教育优先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的要求。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
当前中国社会的公平问题,尤其是教育公平问题已经成为一个被高度关注的公共话题。我们已经清楚地认识到,没有公平的现代化是一种没有灵魂的现代化,没有公平的发展是一种畸形的发展。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起点,是社会公平在教育领域的延伸,是实现社会平等的“最伟大的工具”,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教育公平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包括教育公平在内的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内在的、基本的内容。没有或者缺少公平正义(包括教育公平)的社会,谈不上是一个正常的社会,更谈不上是一个和谐的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必然要求“教育优先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教育公平是重大的民生问题。人们接受教育的不平等直接影响到将来经济收入的不平等,进而埋下城乡、区域、阶层矛盾的隐患,与构建和谐社会背道而驰。如果教育不能实现社会公平,反而扩大社会差距,那就背离了教育的初衷。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不公平会使收入不公平不断发生“马太效应”,恶化社会的利益分配格局,甚至会导致城乡、地区、阶层的矛盾、紧张,从而与“以人为本”精神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背道而驰,阻碍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
和谐从社会学角度体现为公平与公正,社会成员、社会群体之间的友好相处和和平共处即是文化公平、经济公平、政治平等和社会公正。教育公平作为社会公平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教育公平跟其他的公平相比可能更重要的在于教育公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所具有的不可替代的基础性推动作用。可以这么说,构建教育公平是实现和谐社会的起点,没有教育的公平,和谐杜会的建设是不可能的。呼唤教育公平,这不但是人们最美好的期待;呼唤教育公平,也是和谐社会的时代心声。目前,教育公平的改革已经进入破冰阶段,这关系着千千万万人的发展和命运,更关系着国家的兴盛和繁荣。
教育公平的主要内涵,在法律上,是人人享受平等的教育权利;在教育政策领域,是人人平等地享有公共教育资源;在教育活动中,是人人受到平等地教育对待,人人具有同等的取得学业成就和就业前景的机会。为了真正体现和维护教育公平所蕴含的平等精神,在实际教育活动中,教育公平还必需包括:在客观上存在着社会发展不平等的历史时期,公共教育资源配置向社会弱势群体倾斜(“不平等”的矫正);在现实层面上,反对和遏制旨在破坏教育权利平等和机会均等的教育特权(“平等”的维护)。诚然,教育公平并不意味着教育资源分配的绝对平均,即不意味着结果的同质性;而是强调受教育机会的公平,即每个人都平等的享有接受教育的机会。清华大学副校长
在现实的社会中,教育公平都是相对的,伴随经济发展和社会民主化的进程而逐渐扩大和深入。因而,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教育公平问题的特征和重心是不同的。在发展之初,贯彻“教育机会均等”的原则,最重要的是普及教育,保障儿童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在教育初步普及之后,追求的是教育过程中的公正待遇和更高的教育质量,即对教育品质的追求。一般认为,就事实而言,世界各国在教育质量上的不公平比教育机会不公平严重得多。教育公平是人们追求的永恒理念,是人类奋斗的方向与目标。社会各界、政府职能部门应建立相关的制度保障,积极推动教育公平,用教育公平推进社会和谐,从而达到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教育公平是理想,实现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和谐社会”理念的提出,不仅为教育事业的发挥作用开辟了广阔的天地,而且对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理论指导。
教育公平作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它的实现依赖于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但是社会经济文化水平是一个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因此,笔者认为在现阶段我国经济文化发展水平有限的条件下,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和政策调整来促进教育公平应该是最现实的选择。
第一,要充分认识教育公平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加快教育制度创新。就教育领域而言,就是要求教育的发展必须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一致,努力构建和谐教育。和谐教育的内涵丰富,它要求我们在认识和处理教育问题时要树立“全面和谐发展”的观点、“以人为本”的观点、“科学发展”的观点、“统筹协调”的观点、“和而不同”的观点等。
第二,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以改革促公平。只有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教育体制,激发教育发展的动力和活力,才能有效地促进教育公平。要坚决革除影响教育发展的体制弊端,积极探索和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教育自身发展规律、充满生机活力的教育体制和运行机制。要吸引民资、利用外资、鼓励捐资,多渠道增加教育投资,切实改变政府包揽办学的状况,努力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共同参与、公办和民办学校公平竞争协调发展的多元化办学格局。同时,加快建立现代学校制度,逐步形成政府依法管理、学校自主办学和自我发展的良性机制。通过改革,使教育事业在新的体制和机制下健康有序地发展,并在制度安排上促进和体现教育公平。
第三,加强教育立法,是促进教育公平的根本保障。种种教育不公平的现象,本身就是法规、政策、制度的缺失和不完善、不健全所造成的,而往往不是教育自身能够决定的。因此,要修订《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和《职业教育法》,制定《学校法》、《考试法》、《义务教育投入法》、《特殊教育法》等,建立健全教育法规体系,用法律保障教育公平的实现。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教育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健全和法治化的教育决策、执行及监督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必将大大改善教育的内外部环境,一个城乡教育和谐发展的新时代正向我们走来。
第四,要建立教育资源配置的平衡机制。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的地区之间、城乡之间教育发展不平衡是导致教育不公平的一个重要原因。在改革过程中,城乡教育之间、东部地区教育与西部地区教育之间的差距有进一步加大的趋势。因此,建立全国性的、区域性的,乃至校际之间的教育资源配置的平衡机制,逐步缩小经济、社会、教育发展不同水平地区、学校教育水平差异,是促进实现教育公平的一个有效的选择。教育资源均衡化是大势所趋,只有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校际之间进行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做到存量部分在本地区均衡,增量部分向薄弱地区倾斜,才能在教育产品这一公共属性上实现起点平等、普遍受益。尤其在基础教育阶段,教育公平就是体现在权利与机会的平等上,体现在适龄儿童享用的教育资源的平等上。
第五,要建立弱势补偿的政策机制,加强对弱势群体的补偿力度。为了实现教育公平,教育政策必须坚持对教育弱势群体进行教育补偿。目前,虽然存在一些补偿机制,如民间的“希望工程”、政府的教育扶贫、助学金、奖学金和学生贷款制度、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等。但是,与庞大的弱势群体相比,目前的补偿力度还远远不足以消除教育的不公平。所以,应加大对弱势群体的补偿力度。
第六,要形成一种有效的利益平衡机制。要从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将教育决策进行集体选择,最大限度地整合、平衡各种不同的利益要求,形成一种有效的利益平衡机制,保证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需要和利益在教育政策中得到全面反映,以实现大多数人的教育公平。
尽管目前还没有一种普遍适用和永恒不变的教育公平理论,但教育公平作为人类教育事业固有的一种理想设定和价值追求,应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目标。教育公平作为社会公平的一项重要组成内容,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块重要基石。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教育公平是和谐社会的基本诉求。在教育领域,我们有责任有义务采取有力措施,让每一个孩子,莫论其贫富,勿言其出身,都能享受到同样的教育机会,进而促进社会的公平、和谐和有序发展。
该文完成于2007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