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言论包括‘信息’和‘思想’不应当认为是对国家或某类群体的侵犯。多元、宽容和博大胸怀的社会需要这样的言论自由,否则,就不可能有民主的社会。”从西丰县委书记张治国,到曹县庄寨镇党委书记郭峰,这些地方官员为所欲为,好像公检法就是他开的。在一些地方政府公权力联手私用的结构中,法治不是“依法而治”,而变成了“以法而治”某些官员的做法、认识就是法律。
如果把对于公职人员公权行为的评判以诽谤罪入刑,其结果必然是,任何人都不敢对公权实施监督,公民言论自由的将成为一纸空谈。一些官员动不动就动用国家机器、以涉嫌“诽谤罪”拘捕、审判反映问题的民众,说白了就是“为我独尊”的封建思想在作怪,在他们眼里,公开反映问题的网民都是“刁民”、都是跟自己过不去、都是在给自己脸上抹黑、都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予以除之而后快。官员作为掌握公权力的特殊人物,权力源于公众授予,理应接受公众监督。这些个人隐私对公众而言,属于一种公共信息,是维护公共利益的必要前提。我们还要千万不能忘了那个“白宫”书记张治安,他能够一手指挥检察长制造证据、销毁证据,活生生地把举报人整得家破人亡,教训十分惨痛,情景历历在目!
地方官员为所欲为的作风何时才能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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