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1)91年呼中区碧水林场提阳山分厂生产队《集体所有制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手册》
笔者近日接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中区碧水林场刘淑香、张桂琴、吉秀云三位老人的反映材料。她们说,碧水林场提阳山分厂于1974年成立了集体性质的生产队,刘淑香、张桂琴先后担任生产队队长,工作期间,敬岗爱业,每月工资按时发放,一直到1998年解体。如今我们早已过了退休年龄,按照党和政府现行政策,我们都应享受退休待遇,由于当时没有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导致至今不能退休。
青春热血洒在高高的大兴安岭
1974—1976年,张桂琴、吉秀云、刘淑香等一批妇女先后被林场招为家属工,1991年1月1日正式转为大集体职工。40多名女工到大兴安岭呼中区碧水林场提阳山分厂之后,积极投入到开发建设大兴安岭的大会战中,成为一支不可多得的主力军。
她们积极响应国家林业部和林管局号召,筹建菜篮子工程,盖大棚、盖温室,大棚种植黄瓜、柿子、青椒、茄子,棚外种植豆角、土豆、白菜 甘兰、萝卜等各种蔬菜。这些蔬菜确保了会战职工蔬菜供应,解决了林区吃菜的大问题。冬季来临,林区吃不上青菜,我们就在温室里种植蒜苗、大葱、小白菜、菠菜等各种菜,保障蔬菜的自给自足。
张桂琴说,作为大会战坚强的后备军,只要领导一声令下,我们不怕一切困难就冲上去,农忙时种菜,农闲时到营林上去完成任务,从不计个人得失。那时的大兴安岭零下40度的天气,天寒地冻,条件极差,我们大伙冒着严寒用砍刀一刀一刀一刀的砍,饿了就啃口冻干粮,渴了就吃一口雪,年复一年日复一日的工作,把整个青春年华全部奉献给了大兴安岭。
集体工年仅七旬不能享受退休
张桂琴等女工已近70岁,由于常年在山上干活,爬冰卧雪,积劳成疾,大多落下了腰腿痛的老寒病,因经济困难无钱治疗,林业局对此根本不管不顾,连基本的生活费也不给,这合乎法律人情吗?
刘淑香说,我们已近古稀之年,还能活几天,国家规定的退休待遇轮不上,我们还能苦到何时?党中央的好政策为何落实不了?在工作期间,我们遵纪守法,按照国家规定,每年每月按时缴纳三金,从不遗漏。可是去局里询问退休一事,他们说没有我们的档案。我们只是一名普通职工,没有建档案这是领导工作的疏忽,我们只知道完成任务,这种责任推给职工不合适。
(图片二)91年呼中区碧水林场提阳山分厂生产队集体所有制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使用规定
领导说没有正式档案, 就不承认我们是集体职工,只承认是家属工, 不能享受社会保障。问题是我们工作期间已经按照规定缴纳了一切费用。近年来,国家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以及养老保险规定,而我们这些风烛残年之人,却成了无依无靠的三无人员。
当年在艰苦的环境下辛勤劳动,如今老了生活困难,老无所养、就业无门、失业无保、贫困潦倒、难以为继、家徒四壁、连最基本的生活用水、用电、取暖,都负担不起、吃不起肉、买不起食用油,吃了上顿没下顿。每一个有良心的人都要尊重历史,可是谁来关心我们这些在国家林业战线流过血、流过汗现在继续流泪的女工呢?
我们这些集体工,年轻时就进入林区工作,为林区建设艰苦奋斗20多年,付出了全部心血,奉献了青春和满腔激情,我们曾经为国家和林区建设创造了巨大的财富。如今风烛残年,手不能提、肩不能扛、体弱多病,成了有病无钱医,又无生活来源的另类人,我们的希望和前途在哪里呢?
国家和省对此均有文件规定
吉秀云说,按照黑龙江省黑劳社发(2007)52号《黑龙江省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处理意见》通知及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老社发【2008】25号《关于将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我们符合退休条件。
25号文第六款第一项特殊情况处理规定:职工个人档案丢失、损毁或招工手续不健全,仅能提供原始的单位职工名册、招工或转制手续、劳动部门历年审批办理的证明材料,按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根据黑龙江省劳动社会保障厅黑劳社发(2007)93号文件规定,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到了退休年龄可以退休。根据黑龙江省劳动社会保障厅黑劳社发(2008)25号文件规定,凡参加工作15—20年工龄的,没有档案的可以重新补办建立档案。
《黑龙江省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处理意见部分问题具体操作意见(黑劳社发[2007]93号) 》规定:一、原国有企业1992年以前在国家计划外,以集体所有制指标或以集体所有制名义录用,并安排在本企业混岗的集体职工;三、原国有或城镇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
五、关于企业临时用工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具体操作意见(本条内容对应黑劳社发(2007)52号文第一条)具有城镇户籍关系、非城镇户籍关系,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全部临时工。凡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自黑劳社发[2007]52号文件下发之日起,应当随其用人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黑龙江省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处理意见》(黑劳社发[2007]52号) 规定:对于原国有或城镇集体企业解除关系等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从当地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之时起按城镇个体劳动者的参保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统帐结合"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以延续补缴到满15年。
按照《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企业招用的临时用工在与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即应当随其用人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且达到退休年龄时可按相关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企业由于生产经营等原因暂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当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签订缓缴协议期间本企业有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企业及个人应当按规定全额补缴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个人账户利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参保人员过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计发办法为其核定基本养老金。
希望林业局、社保局按照上述规定,依法办理我们的退休待遇问题,让我们老有所养,不该把我们拒之社会保障体系的门外。
再好的文件精神在基层不好使
以上规定对于林管局不好使,我们多次上访,他们就一句话“回家等吧!”或则让我们回原单位处理。回到林业局还是不给解决,让等国家出台文件,现有的不执行,我们不知还要等到什么新规定?马上近70岁了,真是想不通。
我们拿着集体所有制单位工资基金营理手册问劳动局局长,他说:“承认你们是大集体,但你们个人没有注册档案不承认。”
没有建立档案部是我们的过错,我们每年缴纳三金,那三金都到哪里去了?97年到现在都12年了,到现在我们的工资还拖欠着没有发,这又是谁的错?
当初林场生产队成立时有没有在劳动部门备案我们并不知情,现在成了我们不能正常退休养的理由,这不是我们的过错和责任。
党和国家既然出台了对我们这些大集体职工享受退休养老金待遇的好政策,领导们就不应该剥夺我们的合法权益,更不能忽视我们的存在和奉献,现在以各种借口让我们这一大批孤寡老人承担一些不该承担的责任,我们应当享受退休养老保障。
按照《劳动法》规定,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都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就应当用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996年10月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又进一步指出:《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工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
2000年国务院在国发[2000]8号文件中明确,对未参加社会保险而又停产多年的集体企业,其退休人员直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像我们这些林场集体工,同样是大兴安岭林场建设的功臣,政府和企业领导不能、也不该忽视我们的利益,我们恳请领导按照国家和省里文件精神妥善处理我们的退休问题,让我们这些为大兴安岭发展壮大做过贡献的老人能够安度晚年。
相关规定
据黑龙江《生活报》报道,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从7月1日起,将把将符合条件的“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符合参保要求的人员,按照相应条件及标准缴费后,将可按照413元/月(含45元/月御寒津贴)标准领取养老金。
符合条件人员,按照“2009年7月1日前年满75周岁及以上人员,按10000元标准缴纳;75周岁以下人员在10000元的基础上,按与75周岁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增加1500元的标准缴纳”的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中,缴费额度的80%由个人承担,20%由各级政府和相关中直行业、系统企业承担。
按以上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413元/月(含45元/月御寒津贴)标准核定基本养老金并实行社会化发放;核定的基本养老金标准随今后全省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而调整,其中普遍调整部分按同一标准定额调整,特殊调整部分按以后国家及省相关政策执行。
另外,按政策规定,上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死亡时,按比例扣除已支付的基本养老金后个人缴费部分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并按规定发放丧葬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