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

 

国家专属所有权

 

陈绪国

 

所谓专属所有权,是指在原始状态下是独一无二的特种所有权,或者说,是独一无二的固定所有权。所谓独一无二,是指所有权的属象、的主体资格是独门独户的,绝对性地排除他人拥有、享有的可能性。矿藏、水流、海域、无线电频谱、城市土地等自然资源和自然力,以及国防资产等专属所有权,只能由国家代表人民来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此种所有权。

国家专属所有权,是国家在特定的政治经济环境下,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国家即全民所有的一种专属性、特种性和绝对排他性的固定所有权,是关系国家命脉、国家安全和长远利益而矢志不移的一种完全绝对型所有权,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的所有权。

所有权形态的划分,按照“二分法”,可以分为专属的所有权、非专属的所有权两种形态;按照“三分法”,可以分为专属的所有权、专有的所有权和普通所有权三种形态。其中,专有的所有权、普通所有权是非专属的所有权中两个派别。

专有的所有权,是介于专属的所有权和普通所有权中间的“原配”所有权,多数涉及原始资源、自然资源之类的所有权,也包括派生性不动产和派生性动产的所有权。

普通的所有权,应当属于一般性的所有权,不包括专属所有权、专有所有权在内,仅仅包括一般的不动产所有权和一般的动产所有权。

国家的专属的所有权,主要指法律规定的矿藏、水流、海域、无线电频谱、城市土地等自然资源和自然力,以及国防资产等专属所有权,是自然类、天然类和专控类特种所有权。关系到国家和公民的根本利益,关系到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领土完整、政治稳固、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关系到理顺整个国家的财产关系、物权关系。因此,国家的专属的所有权是纲,纲举目张。

国家专属的所有权属于特种所有权,含有特定性、特种性、绝对性三大特征,奠定了国家专属所有权的绝对威权和权威。国家专属的所有权成立的生效,直接由宪法、行政法制定的法律条文生效,“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原则在此得到最充分的体现;在所有权保护机制上,以行政法为主体,以刑法为后盾,以民法为补充,并有相对应的国家机关各个政府机构协调配合,最大限度地保护国家即全民的财产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侵占、破坏。

物权法第41条规定:“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国家专属的所有权,是最具消极权能和排他性、最具固定职能和绝对性、最具物权价值和特种性、最具公权色彩和威权性、最具物权特色和优越性的特种所有权,是区别于专有所有权和一般所有权的特定所有权,也是区别于其他专属所有权的高级所有权。

所有权的分类,A级是专属所有权,B级是专有所有权,C级是一般所有权。其中,专属所有权是一级消极权能结构,专有所有权是二级消极权能结构,一般所有权是三级权能结构。因此,专属所有权最具固定性、排他性、绝对性。

专属所有权的分类,国家的专属所有权是所有专属所有权中独占鳌头的,他不仅范围广、种类多、价值大、威权重,而且其固定性、排他性、绝对性是其他专属所有权所无法比拟的。

假设,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人都有专属所有权,那么,专属所有权的排他性效力,可能有以下几个级别:(作者注:有的权利主体不一定有专属的所有权)

A级:国家的专属所有权。最优级专属所有权。

B级:集体的专属所有权。次优级专属所有权。

C级:私人的专属所有权。良好级专属所有权。

D级:其他人的专属所有权。较好级专属所有权。

以上等级划分的依据,并不是依据传统政治经济学理论来硬性划分的,而是依据各种专属所有权所占的份额、价值和种类、质量、地位、作用、权能消极性来划分的。

将国家专属的所有权写进物权法,是完全必要和非常及时的,为广大群众学习、研讨和执行物权法提供了比较系统性的规定,为防止国家资产流失设置了法律的防火墙和灭火器,为国家的特种所有权的永固性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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