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销售部员工楼某因事要提出辞职,离职前还有一笔应收款没有收回。没有收回的原因,主要是产品在使用中的售后服务方面的摩擦导致。作为楼某,离职前总想努力把钱要回,结算工资的时候把自己的提成一起结算清楚。
为此,楼某经过多次努力,终于使对方松了口,但对方要求,要把余款打折扣,只愿意还八折,并要以八折结束全部的债权债务关系。作为业务员,楼某当不了这个家,于是把对方的邀请向公司财务部门和公司高层进行了报告。高层和财务均同意了此方案。
事后,当楼某把支票要回的时候,财务突然告诉楼某说,因为你折扣的原因,导致了决算下来这个合同不但没有毛利,反而有小亏损。因为业务员是按毛利的百分比提成的,所以,楼某不能拿提成。
楼某听了火冒三丈,便拒绝把支票交付财务。财务于是说,不得了啦,楼某威胁公司啦,拿了支票不上交啦,如此等等。后来楼某直接找到高层领导,亲自把支票交给领导,并说了自己的意思,说自己努力多次,离职前把应收款要回,就是想把提成一起结算掉。再说,这个合同在后来确实是售后服务方面的摩擦导致的矛盾,与自己无关;售后服务的失误带给客户生产的损失也是不争的事实;自己经过努力争取对方态度转好,加上对方提八折扣是财务领导和上级高层领导同意的,既然是上级领导同意折扣,那么折扣的损失就不能算在楼某的头上,该给王的提成应当给。财务说不管,反正按制度执行,没毛利就不提。楼某说当时同意折扣是财务也点头的,为什么当时不说?双方剑拔弩张。
讨论:这笔提成该发给员工吗?
黄德华老师认为:
1,从制度上来说,可以给也可以不给。很多人会说我是废话。
不是的,如果制度上说: 每一个成交的单子,销售人员提成毛利的2%。那是应该给的!如果制度上说:每一个成交的单子,销售人员提成毛利的2%。以款到后计算的毛利为准,并在款到后支付提成。此时就不应该。因此企业主在制定薪酬时的描述要严密而周全!
2,从理情的角度来说,无论哪种描述,都应该有所补偿。执行制度是必须的,破了规矩,今后破规矩的事情就会很多,企业从此就无规矩可言。但是由于楼某是离职销售员,离职前还兢兢业业地追求款项,这种精神值得鼓励张扬,无论楼某出于什么目的。因此毛利可以不给,但是可以发一个与毛利等同的礼物(礼物由楼某自行选定)。双方做到好聚好散,毕竟大家相互共事一场,这是缘分!会给人很多美好的回忆,说不定,还会产生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