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用“权力公、私有制”代替的“政治公、私有制”


应当用“权力公有制”、“权力私有制”代替的“政治公有制”、“政治私有制”
           网友知原把“公有制”、“私有制”概念引入政治领域,提出了“政治公有制”、“政治私有制”概念,笔者对此有异议。把经济术语用于政治领域当然是应该的,政治是最大的经济,是经济的集中体现,二者当然是相通的,更不要说术语上的相通。比如,权利一词实际上包含政治权利和经济权利二者在内的,它可以在政治、经济的大部分领域通用。把“公有制”、“私有制”引入政治领域,对于理解在政治领域长期存在的权力的私人占有和全民占有很有裨益,私人占有权力的制度当然就是权力私有制,而民主制度当然就是权力公有制。
      知原的作为当然是创举,但还很不完善,尤其用“政治公有制”、“政治私有制”这样的概念并不严密。实际上政治本身无所谓公有私有的,政治任何时候都是针对全民或一个集体的,针对一个人的任何行为叫政治都是不当的,更不要说是个人占有政治。政治无论如何都是全体民众的事情,只是政治中最重要的一项——政治权力——从形式上必须由一个人或少数人行使,这才出现了权力的公有私有问题。知原的本意也是想说权力的公有私有,但却把概念定为“政治公有制”、“政治私有制”,这一错误是严重的,是把概念生搬硬套的结果,实际上一个概念由一个领域到另一个领域时,其内涵和外延都要随新领域的特征而变化。政治公有和私有就是如此,应当立即改正为“权力公有制”、“权力私有制”。否则,要么体系将不能深入探讨下去,要么不能应用于实际。
      实际上知原只是泛泛而谈,很多东西只是满足于提出来,而不深纠,不深入细致分析,这是最大弱点。要知道理论不深入,抓不到本质,就没有说服力,就抓不住群众,也就是“政治”工作没做到家。比如知原认为社会主义运动的本质是“政治公有制战胜政治私有制的运动后,进一步消灭经济私有制的运动”,这是对历史不了解,没有用自己创立的观点深入研究历史,也可能是概念不严密所致。因为权力公有战胜权力私有是渐进的,而在这一过程中,经济中的生产资料和财产的私有和公有形式也在同时发生着变化。财产由氏族公有向家族公有和家庭公有转变,生产资料也包含其中。在家庭内是公有形式,但对外就是家庭私有,也就是私有也是向氏族私有向家族私有和家庭私有转变。同时社会权力由氏族公有向家族公有、家庭公有、家长私有一步步发展,商、周是家族公有,汉代逐步废除分封制后,家族公有国家权力就结束了,代之的是家庭公有、家长私有,汉代后期以后的皇帝中央集权进一步加大,权力由皇帝的家庭所有,但实际上由皇帝一人掌握,并可传位于子孙。总之,权力的公有、私有的变化,与财产的公有私有的变化是交织在一起的,资本主义国家也有公有财产,并从制度上相当严密地保护公有财产真正由公众所有。社会主义国家也有私有财产,并从制度上保护私有财产。也就是说,在所有的社会阶段都有财产的公有制和私有制,只是范围不同,性质上也不相同。社会主义有自己的财产公有制和私有制形式,二者作为社会主义的有机组成部分,与社会主义的权力公有和权力私有相配合。
      权力与财产性质是不同的,权力行使时只能有少数人行使,因而尽管现在我国社会不存在权力的家庭所有,即不会出现县长由其儿子继任的制度,但在一个人在其行使权力期间,如果没有监督制约,权力可以任意使用,这已经就是私人占有了。权利的私人占有与公众占有在任何社会都存在,并且不断地因此发生斗争,使二者形式不断发生变化。也就是说,二者斗争是长期的,西方发达的民主国家也远未消除权力私有现象,民主制只能保证由个人行使的权力最大限度地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使掌握权力者私人占有权力达最小限度,但无论如何,职权必须由掌握权力的个人行使,在职权范围内是自由的,是私人占有的,尽管于专制的私人占有不同,但这种私人占有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即民主制是权力公有与权力私有形成特定关系的制度,而权力私有制只是权力公有与权力私有形成另一特定关系的制度。
我国建国初期的领导职务终身制,是一种权力私有的体现,新时期对权力监督力度的薄弱导致的权力私有化是严重的,这不单单是监督不力的问题,而是体制上仍存在着使权力私人化的制度,权力公有私有的关系处理还很不恰当。
       权力的公有私用现象是目前官僚腐败的根源,它在一定程度上恢复了权力私有制。社会主义社会仍然交织着两种制度的斗争,反腐败必须反对旧制度,必须进行政治体制改革。这是用权力公有私有观观察问题所得出的必然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