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多次报道唐山市新城区农业银行职工陈春薷被当地司法机关以“诬告陷害罪”批捕,以“诽谤罪”判刑入狱,此案被几十家网站转载,社会对此反响极大,网友纷纷谴责丰润区公检法的枉法行为,强烈要求唐山市相关部门尽快纠正错案。
陈春薷多年来坚持不懈地举报新城区农业银行行长崔会成涉嫌贪污受贿及造成农行巨额本金和利息无法收回事实,由于她的举报触及了利益集团的痛处,魔掌随之向她袭来。
2008年7月30日,陈春薷被丰润区公安局以涉嫌诬告陷害罪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10月16日,丰润区检察院以诬告陷害罪向丰润区法院提起公诉;2008年12月29日,丰润区法院以陈春薷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构成诽谤罪,判刑1年6个月。
2009年3月7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唐刑终字96号《刑事裁定书》,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法撤销原判决,发回重新审理。
唐山市丰润区法院不顾社会舆论,不顾国家法律规定,作出(2009)丰刑重字第六号刑事判决书,坚持在违法的道路上前行。
对丰润区法院对陈春薷的枉法判决一案,专家认为,根据《刑法》第246条规定,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权对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检察机关公诉诽谤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诽谤罪,是属于告诉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是指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的等等情形,如果受害人不告诉或不能告诉,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
陈春薷的诽谤根本没有达到“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严重程度。她仅仅是在行使一个公民最基本的检举权,揭发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之处,期待的是能够引起有关机关领导的重视。陈春薷举报犯罪问题不但查而不处,她反而被投进监狱,这一切足以让人们认清唐山市丰润区腐败势力的猖狂,举报的环境是多么恶劣。
丰润区公检法之所以知法犯法,是因为他们与被举报人有千丝万缕的关系。在现实生活中,举报领导往往会遭到报复陷害。老百姓相信法律,但是法律是靠公检法机关执行的,而被举报单位的领导人一旦动用各种关系,依法办案就成为一句空话。
专家指出,诽谤罪的构成要件属自诉性质,对政府部门和公职人员的批评举报不应轻易视为诽谤,即使举报有不实之处、举报者本人有利益在其中,也不能动辄抓起治罪。陈春薷举报被抓入狱说明唐山市某些部门官员权力过大,监督机关成为腐败势力的“帮凶”,才放纵了某些官员对举报人陈春薷实施疯狂打击报复的行为成功。
公民控告举报监督政府部门和公职人员,是行使监督权的一种形式。举报是老百姓揭露腐败的的重要渠道,也是查处腐败案件的重要线索,举报人应该受到各级政府的支持和保护,而决不能像陈春薷那样受到打击迫害。
陈春薷因举报被开除公职,并被被判刑入狱,一个举报人如此“下场”让人们胆战心惊!陈春薷的悲惨遭遇,已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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