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物权法(34)


 

解析物权法(34

 

陈绪国

 

 

【原文】〖物权确认请求权〗

第三十三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解析】〖物权保护的首选方式

本条款,规定了物权确认的请求权,即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当事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厘清物权的归属、内容,是物权保护的首选途径,也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行使物权请求权的首选方式。

 

◎〖物权确认请求权概说

所谓“物权确认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基于自有物权的圆满状态被破坏、被妨害、被威胁之时行使的初步请求权。请求依据民法、物权法的规定,就物权对象、性质的归属和物权的品种、数量、质量、价值、价金以及责任、权力、利益和义务等项内容予以确认,澄清事实与是非,使物权的债权和债权的物权均回归于圆满状态。

所谓“物权请求权”,就是建立在物权确认请求权基础之上的总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包括了物权确认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请求权、修理和重作、更换、恢复原状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及其他请求权。

物权确认请求权的性质、任务、程度和方式、内容,决定了物权确认请求权的效力,从而影响总请求权的效力。如果作一个归纳,大概情形如下:

物权确认请求权的性质

物权确认请求权的性质,基本等同于物权总请求权的性质。国内外关于物权请求权的学说种类非常多,我国也有许多学者介绍了国外的学术成果。如中国社会科学院梁彗星教授、中央财经大学陈华彬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新宝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教授等,几乎所有的物权法专家在他的著作或论文中都介绍了国外物权请求权的学说。其中,陈华彬教授介绍的学说名目多一些。

下面,介绍陈华彬教授《物权法》中的有关内容。[1]

物权请求权的性质。

物权请求权,学说见解历来不一,大体上有五种见解:

第一,债权说,又称纯债权说。此说认为物权请求权是权利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除去妨害)的独立权利,为行为请求权,属于纯粹的债权。[2]

第二,物权作用说,又称物权说。此说认为物权请求权是物权的作用,而不是独立的权利,其依存于物权的存在而存在,随物权的消灭而消灭,此说为日本判例所采。[3]

第三,准债权说。此说认为物权请求权是一种准债权的特殊请求权。易言之,物权请求权是权利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在这一点上,它与债权相类似。但该项请求权系从属于基础物权而存在,并与之共命运的:物权发生、转移或消灭,该请求权也随同发生、转移或消灭。[4]

第四,物权效力所生请求权说。此说认为物权请求权是物权效力所生的请求权,与物权不可分离。物权转移,该请求权也当然随同转移。

第五,物权派生的请求说。此说认为物权请求权系由物权所派生,且经常依存于物权而存在。

以上共介绍了五种学说,应该是五种基本的理论形态,恐怕远远不止这些。

以上五种学说,侧重点不同,各有各的理由。其中,有的不完全对,也不完全错。因此,不好一概肯定,也不好一概否定。

第一种说法,有的专家毫不迟疑地否决了,认为“显不妥当,应非可采”,但否决的理由没有讲出来。本人认为,不能完全抹杀第一种学说。

“债”是什么?债是欠付的钱财。所谓“钱财”,包括钱和物。所谓“债权”是什么?债权,是依法要求债务人偿还钱财和履行一定行为的权利。

将物权请求权当作债权请求权来对待,是有商量和尝试的余地的。日常生活中,将物抵债,或者将债抵物,这很盛行。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并没有实质上的多大区别,而请求的途径基本是相通的,本章后面几条,如“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请求权”、“修理和重作、更换、恢复原状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请求权,物权法可以这样作,债权法也可以这样作。而且,这些措施,本身是从民法通则那里移植过来的,民法通则第134条中的规定有十种财产请求权,物权法并没有民法通则那么详细。

狭义的债,就是欠钱,即欠货币;广义的债,是除了货币之外,包括有使用价值或经济价值的物的欠付。比如,A例,甲欠乙的借款,这是钱债,是狭义的债;B例,如果甲欠乙100件货,这是物债,也可以称之为债,广义的债包括物债。A例,乙向甲讨钱债,可以向甲讨钱,也可以向甲讨物,只要合意就行。B例,乙向甲讨物债,可以向甲讨物,也可以向甲讨钱,只要合意就行。

我国的民法通则,是1986年开始实行的,证明了这种以财产法、债权法为基点的的法律通俗易懂,执行对象很广泛,也很方便。在物权法实行之前,其间有21年时间,人们讨欠付的钱和讨欠付的物,通用的规则,就是债权法的规则。其请求权,是债权请求权,没有使用物权请求权。

英美法系,没有制订物权法,那么,运用债权请求权来代替物权请求权,成了习惯法。

当然,第一种说法,是有缺点的。首先是令人很别扭,将债权请求权完全物权请求权,认为“属于纯粹的债权”。这可能是以偏概全的说法。物权请求权,由于某种原因促使,能够当作物权请求权的“纯粹的债权”,但不是时时处处是如此。用债权请求权的经验和办法,来使物权请求权得到解决,这是肯定了的。可是,许多时候,物权请求权也仅仅适用于物权请求权,不能使用债权权请求权。

譬如,甲到银行贷款向乙付款,购买了乙的一套房子,但没有办理产权过户变更登记。不久,市场上房屋价格飞涨,由每平方米5000元涨到8000元。乙后悔了,又将房屋出卖给了丙,要甲退还房屋给乙。物权侵害发生后,甲如果用物权请求权来维权,可以保留房屋所有权为目的;如果以债权请求权来维权,只有退还已购买房屋来换取经济损失。

以上的例子,就是涉及到本条款的内容——因物的归属、内容发生的争议

第二种说法,我国有的物权法专家也不赞成。那么,既然此种说法已经“为日本判例所采”,就一定有其用途。

物权请求权的存在,是因物权的存在而存在。物权的设立,是因物权的设立而设立;物权的变更,是因物权的变更而变更;物权的转让,是因物权的转让而转让。物权请求权的消灭,是随物权的消灭而消灭。这从自然主义角度来说,就是这样的。

此种说法,有一定用途,就有一定道理。

物权请求权是物权人维权的权利,是物权人的主观能动性作用于客观的物权。物权人是主观的,而物权是客观的。物权的客观性,就在于存在决定意识,而不是意识决定存在。物权请求权应当与客观真理相符合,才能有效地行使物权请求权,发挥物权请求权的效力。

物权请求权,是法律赋予权利人以知情权、话语权和讨回公道的救济权。当然,这种权利,与物权一样,是受限制的权利,不是所有的物权请求权能够成功的。“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的格言,说明了一个道理,物权请求权行使得有理,其效力是不容置疑的;物权请求权行使得没有理,其效力是不容肯定的。

譬如,政府拆除了违章建筑,违章建筑的所有权人也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这个时候,原有的物权已经消灭,违章建筑所有权人的物权请求权,可能包括物权确认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请求权、修理和重作、更换、恢复原状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及其他请求权。或者一种,或者几种,或者全部请求权。此类物权请求权,没有特别的理由,一般不被政府或法院支持。——在这里,物权请求权,是决定于物权的作用,而不决定于独立的权利。

物权请求权,总体上是物权人独立的权利,是排他的权利。而当物权请求权受到限制时,独立性受制于物权的作用。

第三种说法,与第二说法比较接近,肯定了物权的作用决定了物权请求权的效能。但是肯定了物权请求权有独立性,并将物权请求权解释为“准债权”。

关于“准债权”的说法,有些接近第一种说法,但比第一种说法准确一些,好理解一些。

物权请求权是权利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注:“为”的行为和“不为”的行为)的权利。当物权打上债权的烙印时,可能会产生“物债权”和“债物权”是属于混合物权或混合债权。

物权请求权中的“物债权”和“债物权”,是程度不同的混合物权请求权。前一种是以物权为主的混合请求权,后一种是以债权为主的混合请求权。前一种,是“准物权”的物权请求权;后一种,是“准债权”的物权请求权。

譬如,甲出租一辆卡车给乙跑运输挣钱。乙逾期3个月才归还卡车,并且卡车坏得很厉害也不修理。甲对乙的物权请求权有二项:支付违约金,修理好汽车。这种物权请求权,是“准债权”的物权请求权

“准债权”的物权请求权,不是将是物权请求权完全当作债权请求权对待,而是分门别类地对待,使用起来比较灵活,效能也较高。

第四种说法,是从物权效力的实质来界定物权请求权。这实际上也是界定物权请求权的效力实质。

物权请求权一定,物权的效力一定,物权请求权才有归属,才有内容,才有发挥的空间;物权请求权一定,物权的效力未定,物权请求权没有归属,没有内容,没有发挥的空间。

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的效力,是贯穿于物权法的全篇的。动产物权效力的标志,主要在于交付的效力。不动产物权效力的标志,主要在于不动产登记的效力。因为有物权效力,才能产生物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的效力。

譬如,某甲参与赌博,输了一大笔钱。他将家里的房子变卖,结果全输光了。他不甘心,向赢钱的人乙讨公道,说因为乙在赌场上作弊,才使他倾家荡产,向法院起诉乙。法院不予立案。法院之所以不立案,是因为甲滥用物权请求权。赌博是违法的,赌博的钱财交付,是不具法律效力的交付。无论赌博是作弊或者是不作弊,法院一概不理。

物权请求权是由物权的效力派生出来的附加权利,它不能与物权分离、不能与物权的效力分离。

第五种说法,此种说法,与上种说法,比较接近。上一种是“物权效力作用说”,这也包括了物权本身的作用。

物权的效力,来自物权,依附物权,并同物权同生死,共存亡。

物权请求权与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无论是变动物权、消灭物权或者是转移物权,都与物权请求权息息相通。

物权请求权,主要的就是这几类:物权设立的物权请求权、物权变更的物权请求权、物权转让的物权请求权、物权消灭的物权请求权。前三种物权请求权,是将物权激活再激活,然后将物权请求权激活再激活。后一种物权请求权,物权消灭的物权请求权,可能会产生三种结局:一种结局是,物权消灭时,物权请求权同时消灭;另一种结局是,物权消灭时,物权请求权持续一段时间消灭;再一种是,物权消灭时,物权请求权持续一段时间,由物权请求权转为债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行使完毕以后消灭。最后一种是,物权消灭,但物权请求权不消灭,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物权消灭时,物权请求权持续一段时间,由物权请求权转为债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行使完毕以后消灭”,这应当是一个很普遍的现象。

譬如,某村的土地被政府征收了,却没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来进行补偿。此时,农民们行使物权请求权,有几个选择,主要是两个。一是要求政府划拨同等面积的土地,并进行搬迁补偿;二是要求政府或者村委会将应当补偿的补偿如数兑付,并支付赔偿损失。这种物权请求权,是因物权的消灭而产生,可以持续较长的时间,应当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村民对付政府的违约行为,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进行解决。解决的办法,以物权请求权为主,以债权请求权为辅。物权请求权的很多项目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债权请求权受诉讼时效限制。

 

以上各说,以第四种说法和第五种说法最好。许多法学家也是这样评价的。本人认为,以上第一至第三种说法,还是有一定道理的,不能一概而论。

 

◎〖物权请求权的种类

物权请求权的种类,是多种多样的,这是由于物权的品种的多样性决定了物权请求权的多样性。

1.以物权的总类划分,可以划分为不动产的物权请求权、动产的物权请求权两大类别。

2.以物权的效力划分,可以划分为不动产物权效力的物权请求权、动产物权效力的物权请求权两大类别。

3.以财产权的效力划分,可以分为纯物权型物权请求权、“物债权”型混合物权请求权、“债物权”型混合物权请求权三大类别。

4.以物权的部类划分,可以划分为自物权的物权请求权、他物权的物权请求权两大类别。

5.以他物权的门类划分,可以分为基于抵押权的物权请求权、基于动产质权的物权请求权、基于留置权的物权请求权、基于典当权的物权请求权四大类别。

6.以物权的生存划分,可以划分为物权设立的物权请求权、物权变更的物权请求权、物权转让的物权请求权、物权消灭的物权请求权四大类别。

7.以物权的强制性划分,可以分为基于政府机关部门强制性执行的物权请求权、基于人民法院强制性执行的物权请求权两大类别。

8.以物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划分,可以分为有时效物权请求权、无时效物权请求权、长时效物权请求权、短时效物权请求权四大类别。

9.以物权的继承划分,分为继承型物权请求权、遗赠型物权请求权两大类别。

10.以物权的产生来源划分,分为先天型物权请求权、后天型物权请求权两大类别。

11.以物权的专属划分,分为专属型物权请求权、专有型物权请求权两大类别。

12.以物权的体型划分,分为有体有形型物权请求权、无体无形型物权请求权两大类别。

13.以物权的扩展形态划分,分为著作权型物权请求权、专利权型物权请求权、商标权型物权请求权三大类别。

14.以物权的社会形态划分,分为生产型物权请求权、流通型物权请求权、、分配型物权请求权、消费型物权请求权四大类别。

15.以物权的主体划分,分为国家的物权请求权、集体的物权请求权、个人的物权请求权、其他权利人的物权请求权四大类别。

以上物权请求权,既是物权请求权的类别,也是确认物权请求权的对象。

以上列出15列共41大类别的物权请求权,没有列出中类、小类的物权请求权。限于篇幅,不作赘述。在以后的章节中,会陆续分析一些特殊的物权,并提出新的概念。

我国资深物权法专家梁彗星教授,将物权请求权高度概括为三大类:其一,他人无权占有物权之标的物而致物权妨害时,发生物权的返还请求权;其二,以此外的方法妨害物权的圆满状态时,发生妨害除去请求权;其三,物权在将来受到妨害之虞时,发生物权的妨害预防请求权[5]从物权妨害的过去式、现在式和将来式三个方面,概括了物权请求权及其请求的方法。

 

本文“物权请求权的种类”,就是对应物权法本条款“物权的归属、内容”,作出的见解。而“物权请求权的性质”,亦即“物权确认请求权的性质”也是为论证“物权的归属、内容”作铺垫的。掌握这两方面的内容,就可以较深入地了解物权法第三十三条的中心思想。

 

 

 

注释:

[1]陈华彬《物权法》第102页,法制出版社20044月第1版。

[2]同上书同页,参见[]久保木康晴《最新物权法论》,株式会社芦书房1990年版第3435页。

[3]同上书同页,日本大审院判例大正6323日,民录第560页。

[4] 同上书同页,参见[]柚木罄《判例物权法总论》,19729月版。

[5]梁彗星、陈华彬/编著《物权法》第64页,法律出版社19979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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