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胸验肺”思考


河南省新密市工人张海超,2004年6月到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上班,先后从事过杂工、破碎、开压力机等有害工种。工作3年多后,他被多家医院诊断为尘肺,但企业拒绝为其提供相关资料,在向上级主管部门多次投诉后他得以被鉴定,郑州职业病防治所却为其作出了“肺结核”的诊断。为寻求真相,这位28岁的年轻人只好跑到郑大一附院,不顾医生劝阻铁心“开胸验肺”,以此悲壮之举揭穿了谎言(7月10日《东方今报》)。

众所周知,尘肺病目前并非疑难病症,只要是有经验的医生在有责任心的情况之下凭常规检查就可以看出来,但是,案件中那些“专业”的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却诊断不出来,这样的问题不仅让我们想:是诊断不认真、是漠视生命还是另有不可告人的隐情?而且,在这里我们也能很正常的想到一些其他的问题,如果鉴定机构出现“误诊”的情况怎么办?职业病鉴定的准确性和公平性,究竟由谁来监管呢?这些个大问题,一时之间是不能做到令人很满意的,但是,只要有所行动,问题的逐渐减少必定指日可待!

在日常的工作中,我们不能排除工人本身不具备专业职业病防治方面的知识,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的义务!而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医疗鉴定机构应该做到的各项事情,但是,在我们这个案件之中,相关机构的做法值得人民深思,不然,张海超又怎么会出此下策?!

本法第六章“法律责任”中也规定了用人单位发现职工犯职业病之时应当及时上报,但是张海超所在用人单位的做法呢?!具体是怕因此而影响了单位的声誉还是不愿意承担责任?不论情况是什么,出现了这样的情况依然严重违反了本法的相关规定,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是,要受害人在漫长的岁月里孤单寻求维权途径,想来不禁令人汗颜!

有篇文章这样写道,为什么类似个案时有发生?为什么自救者时常走投无路,不得不采取极端方式?为什么原本由全社会担负的自救成本,却要由一位孤苦无告的农民承担?在人类还没有完全放弃“以暴易报”的思维前,人们在张海超身上也看到了一种“让人含泪的暴力”,一种并不施害于他人,而是加诸自身的暴力。为证明自身清白(得的是职业病而非普通的传染病)而“开胸验肺”,又何尝不是一种无可奈何的“自残”?试问,这样的情况是工人们自身素质问题造成的吗?这样的问题不必回答都能够知道答案!

这样的情况,当然存在有关制度的漏洞,以及有关人员钻漏洞的情况!类似无奈的被迫自救,受害人所在单位以及有关机构的负责人员都在哪里?所谓的问责制度,在这样的情况下又起到了什么样子的作用!在用人单位不愿“自证其罪”的情况下,依法必定应当由政府相关部门或司法部门介入调查其罪,或实行“责任倒置”,并接受社会监督,使职业病患者及时进入法定诊断程序;对不严格依法开展诊断工作,害怕承担责任、回避矛盾,甚至恶意“误诊”的职业病诊断机构,予以公开问责。但是,张海超依旧孤军奋战,直至还其清白,可是,他的生命健康呢?

无论如何,如果法律正义能得到有效伸张,如果相关维权制度健全、维权途径通畅,张海超绝不至于要如此与“误诊”对赌,一个人在艰难的维权道路上孤军奋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