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江宁金盛路发生特大交通事故 撞伤7人4人当场死亡


应该说,我们的交警在维护交通安全方面总体情况是好的,但由于种种原因,执法并没有真正到位。例如,交通安全法第22条明明白白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酒后“不得驾驶机动车”。这既是对车主的规定和要求,也是执法的一条重要依据。既然是“不得”,那就该严禁酒后开车。可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一般失之于宽,往往采用违章记分的办法或罚一些款了事。

  当然,这并非是交警的错。这与法规本身的处罚力度不大也有直接的关系。按照对机动车驾驶员实施交通违章记分管理办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最高记分分值为12分。在处理时,仅仅滞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正证和副证,考试合格后应当及时发还。但同时被处以吊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期限未到的,应当在吊扣期满后发还。由于处罚力度不大,特别是一些老总、大款们根本不惜乎几个钱,也就难怪酒后驾车的现象屡禁不止了。

  更不能容忍的是,居然有少数民警知法犯法。远的且不说,6月29日晚,武汉十堰市公安局民警尹会忠酒后驾车致一死一伤,当晚被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这些情况表明,无视甚至践踏交通安全法规,正是车祸猛于虎的一个根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