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口律师李金良办案随笔:略论刑事辩护律师的心理素质


              海南海口律师李金良办案随笔:略论刑事辩护律师的心理素质

   本人在上一篇文章中大概介绍了刑事辩护律师这个在中国老百姓心中还比较陌生的职业,相信大家对刑事辩护律师应该有了更多的了解,在这篇文章中我想和大家交流一下刑事辩护律师的心理素质我问题。 我们知道,做律师的人应该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这是其职业特点决定的,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更应该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其职业更具有鲜明的特点。作为刑事辩护律师,与之打交道的对象一般是身陷囹圄的犯罪嫌疑人和刑事办案机关,如公安局、检察院等,本人总结起来辩护律师应具有一下几种素质。

一、耐心 

    做任何事情都要有耐心,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尤其要有耐心,我国的治安形势近年来一直不好,且有不断恶化的趋势,导致我国的犯罪率不断上升,刑事案件频发。且有很多案件社会影响很大,跨地区、跨行业集团作案等不断增多,办案机关的破案压力很大,一直有来自当地政府的行政压力。再加上我国的刑事侦查技术有待提高,所以公安机关的业务很忙,积案很多,而刑事辩护律师在与以上机关进行交往时难免要受到办案机关的压力的影响。如与之联系和犯罪嫌疑人会见事宜时,侦查人员的态度不好或者三番五次的找不到人,这时律师最好不要生气,而应该心平气和,心境坦荡的与之交流沟通做到不卑不亢。不能因为自己在业务上有求于之则低声下气,低眉顺眼,因为自己也是在执行国家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只不过角色不同,职能不同,绝不意味着自己的地位就比较低。其实你越是把自己的位置降低,并不见得办案人员就会认真的配合你的工作,曲意迎合,失去尊严换来的效果并不好,有时甚至是适得其反。素质不高的办案人员会认为你好对付,就会对你更加敷衍,这也许是一个规律吧!在很多场合都是这样,不但是和警察接触的场合,比如与法官打交道也是如此。

   正确的态度应该是具有充足的耐心,而又不卑不亢,做到在一定程度上理解办案人员的处境。侦查人员也是普通的百姓,与我们并没有两样,同样是具有七情六欲,喜怒哀乐的活生生的人,在工作中也许由于上司的压力、批评,工作没有进展,侦查的无法向前推进,其情绪也会受到影响,脾气暴躁,喜怒无常也属正常之事。这时我们可以换位思考,不要与之争论,也不要面有怨色,坦荡的与之交流反映问题,期望能尽快安排,让其感觉到他的工作与我们的工作并不是对立的,也不会干扰他们的正常的破案活动,只是尽自己的义务,履行自己的法定责任而已。

  若真是遇到了不愿配合的办案人员,我们也不妨多去几次多磨几次,不能不耐烦,毕竟这就是我们的工作,也要对当事人负责,尽心尽力的为当事人办事。只要他没有断然的否定我们正当合法的要求,那就不能操之过急,与之讲明法律的规定。实在不行就只能向其上级机关反映或者给当地的律师协会反映,求得他们的支持。

二、同情心

 孟子说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辞让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孟子·告子上》)按照孟子的说法,以上四种是人类固有的良知良能,无论是对当事人、朋友、亲戚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亲戚朋友具有同情心大多数人可以理解,但对犯罪嫌疑人要有同情心可以不为一般人所同意了,很多人认为犯罪的人不值得同情,特别是一些严重的暴力型犯罪,普通老百姓以为他们罪大恶极,唯处之而后快,也不会去同情他们。但作为一名律师,绝不可以抱有这样的观点,律师职业的任务是什么,维护人权,伸张正义,刑事案件中照样要维护人权,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我国的刑诉法规定“任何人在法院未判决之前,不能被认定为有罪,这是各国公认的一条最基本的人权规则,犯罪嫌疑人有权接受一场程序公正,充分保障辩护权的审判。律师对犯罪嫌疑人应有的态度就是充分的同情犯罪嫌疑人的处境,一个无罪的人一个人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在没有任何外在的信息和援助的的情况下孤立的与侦查机关作斗争以竭力的维护自己最基本的自由,使自己不受冤枉,这难道不足以被同情吗,有人说,很多人确实是犯了罪的,怎么能同情他呢?这种观点值得商榷,犯罪与否需要证据来说话,这种证据不是普通的人观察得来的,而是侦查机关通过合法的手段途径获得的,若侦查机关没有充分证据指控被告,那只能认为被告是无罪的。即使真有可能放过了一个罪犯,也比冤枉一个好人要划算得多(从社会总和效果来看)。若是为了证明被告有罪而不择手段,通过违法的途径获得所谓的证据的话,无疑在取证过程中会侵犯人的权利和自由,从而根本上动摇法律对人权的保护体系,时间愈久,整个法律的大厦就愈危险,直至有一天突然倾倒,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实在要引起我们的警觉。

   律师在面对嫌疑犯时有了充分的同情心,同情其遭遇,同情其受到的不公正待遇,才能从思想根本上竭力维护被告人的权利,这种思想才能指导行动,才能使自己真正做到不畏强权敢于斗争。

  三、胆识 

   律师要有胆,这也是公认的做好律师工作的的基本素质,但这仅是从律师职业的基本素质角度来说的,具有泛泛而论的味道。作为刑辩律师对胆识的要求更高,是实实在在的。在我国现阶段,刑辩律师的执业环境不佳,受到种种限制和阻挠,这倒是采取一定的措施可以克服的,那么会见阅卷之后又该如何面对控方的指控?一大堆的指控材料该如何下手,有时真有老虎吃天无从下口的感觉,这时辩护律师就要有胆识,大胆的提出自己的辩护观点。比如:我们经常认为我国的刑侦过程中经常会有非法取证和刑讯逼供的情况出现,而根据我国的刑诉法,此种行为是不允许的。但很多律师会认为以此为突破口效果不佳,更愿意从实体角度找出发点,律师的胆识就要发挥作用,何不尝试从程序的角度出发,只要分析的有理有法,基本功扎实,做到无可辩驳,使控方哑口无言照样可以去的良好的效果。做刑辩经验很重要的但不能走老路,要不落窠臼,每一个案件都要找出与前不一样的突破口穷追猛打、挖深挖透做到有理有据有法。有一些律师经常用老办法,老黄历,我曾经听一位律师说过他办理案件就是三板斧“情节轻、初犯、认罪态度好”此三板斧也不能说不好,但没有新意,说服力不强,不具有强的震撼力,不能给法官以强烈的印象,效果也就平平了若是从证据角度攻击,则有可能击溃对方的证据体系,取得更好的效果。

    由于水平有限,只能谈些心得体会,以上观点希望同行斧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