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公开造假考生究竟是在保护谁?


    日前,重庆市取消31名民族身份造假考生的录取资格,对他们的父母分别进行党纪和政纪处分,同时,宣布为体现对未成年人的关爱,不公布造假考生的名单。此举引发社会热议。

    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人同此心,是一个非常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的理由。但是,对于高考这样一个影响巨大、利害巨大的国家行为,还需要考虑和平衡相关的价值,譬如,高考录取制度的公正性是否需要保护?政府行为的公正性是否需要保护?无论是教育部关于“阳光高考”的规定,还是目前正在探讨中的扩大高校自主权的高考制度改革,都把更大程度的信息公开作为基本要求、基本手段,这也是众所公认的最有效的社会监督。如果重庆之例成为示范,天知道“保护未成年人”的盾牌将堂而皇之地遮挡多少“猫腻”,信息公开这个几乎是唯一能保障高考公平的法宝,是否会完全失效?联系浙江对“三模三电”作弊学生的“模糊公示”,就不难理解这一担心,那时他们还没有想到这一义正词严的借口。推而广之,这个问题就更突出,初中毕业生是真正的未成年人了,同样需要阳光的中考,能不能通过学生信息公开予以监督?

    显然,只强调对犯错未成年考生的保护而罔顾其它是片面的。维护教育公平,也是保护更大多数的未成年人。有人较真地要求公布31人中的成年人;作为补救,我认为至少应当做到公布31名造假学生的家长姓名。必须认识,这一弄虚作假并非一般性的过失,而是相当严重的以权谋私、违法乱纪行为,就错误的严重程度而言,已经超越了作为公务员的道德底线。他们不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党纪和政纪处分,也应当受到社会的道德谴责。由此,不能不说到对犯错者的处分:15名党员领导干部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谁都知道党内警告算是个什么处分,它等于是豁免了这些公务员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这样宽宏大量、充满关爱的“处分”,几乎是对弄虚作假的变相鼓励了!

    因而,重庆市对高考录取舞弊案的这一处理,具有严重的不良示范作用。它是一个值得研究的个案,但绝不能成为通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