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醉酒驾车撞死人的恶劣行为,近期媒体接连报道了杭州、南京、黑龙江等地的发生的相关事件,在网络等各类媒体上也引发了热烈的争论,大家聚焦的重点是以“交通肇事罪”量刑太轻,对于性质恶劣者是否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严惩的问题。日前,成都男子孙伟铭因醉酒驾车连撞5车导致4死1伤行为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判处肇事司机孙伟铭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成全国首例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对醉驾者判处死刑的案件。一审判决之后,孙伟铭对判决不服,当庭表示要上诉;而5名四川律师在死刑宣判后第二天上书高院,认为量刑过重,建议“刀下留人” ;央视“新闻1+1”在讨论是非;凤凰卫视则在辩论对错……我觉得只有高成本的个人飙车,才会有低代价的社会付出;只有高成本的个人醉驾,才会有低代价的社会付出。因此,对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个人以为不但不重,不但不能“刀下留人”,还要以此为起点,加大对于醉酒驾车撞死人恶劣行为的惩处力度。
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醉驾者死刑为何惹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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