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昨日发布通知,明确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广告宣传费用的税前扣除比例,新税法统一为15%,对烟草行业不允许税前扣除,意味着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提高,所要缴纳的所得税也会提高,企业税后利润上也有所降低。这也体现出我国控烟行动从税收角度进行调控的举措,这种对烟草行业进行的限制是有必要的。
中国控烟协会表示,中国将在2011年1月起全面禁止烟草广告及相关的促销赞助活动。此前广告法等明确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或以文章的形式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我国政府于2003年签署了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2006年1月《公约》在我国正式生效。《公约》第13条明确要求:“缔约方应广泛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特别指出“禁止对国际事件、活动和/或其参加者的烟草赞助”。2008年在南非德班举办的《公约》缔约方第三次会议上,针对《公约》第13条制定了全面有力的实施准则:“各缔约方同意,烟草行业不能有为了推销其致命产品的所谓企业社会责任项目。”
我国有3.5亿烟民,5.4亿被动吸烟者,每年死于与烟草相关疾病的达120万人,吸烟最小年龄仅4岁。据专家估算,青少年吸烟者约1500万人,尝试吸烟者约4000万人。开展禁烟运动,最大限度地减少烟草对公众,尤其是青少年的危害刻不容缓。禁烟运动应从当官的做起。各级政府和公务人员要做严格履约、带头控烟、不抽烟、不敬烟、不送烟和文明、廉洁、健康、负责任的表率。
开展禁烟运动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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