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天>之(160)——“酒后驾驶”遭“严打”,重磅炸弹轰蚍蜉


据报道,8月14 日,公安部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国开展为期两个月的严厉整治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为迎接新中国成立60周年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公安部还表示,将启动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的修订,提高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

关于如何“严打”表达在所谓的“四个一律”当中,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律暂扣驾驶证3个月;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拘留15日,暂扣驾驶证6个月;对一年内2次醉酒驾驶的,一律吊销驾驶证,2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属营运驾驶员的,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车辆;法律法规规定有罚款处罚的,一律从重处罚。

至于进行此次“严打”的目的意义,公安部也很明确,即“为迎接新中国成立60周年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那么,对于这样一个由最高国家社会治安决策和执行部门——公安部牵头的所谓“严打”行动,其目的意义和所造的声势氛围,我们感觉是在用“原子弹炸耗子”、“重磅炸弹轰蚍蜉”。

首先,关于酒后驾驶的国民恶习,固然可憎。但它与我们的传统文化和迅速膨胀的家用汽车消费具有客观的必然联系,在中国传统的酒文化和成功男人与饮酒关系当中,我们都可以领略到,但凡十个男人至少有八个有饮酒的习惯,起码在交际场合,特别是公务招待当中。如果在“不饮酒”和“不开车”当中作唯一选择,有可能在许多场合或许多人看来,该选择的还是后者。可见,“饮酒驾驶”事件本身不存在非立马解决的必然属性,而需要一个渐进规范的过程,因为,“它”既是一种“对己对人”皆无利益的不良行为倾向,但也是一种久经积淀的国民文化习俗。没有人意在“故意”而为之,却有太多的人“不慎”而违之。

另外,近几年来,我国迅猛发展的家用汽车消费和相对滞后的交通秩序管理和交通法规宣传与普及又是致使“酒后驾驶”一度猖獗的主要因素。尤其是表现在交通秩序管理自身上的问题更是主因,对此,我们都有深切体会,如,在之前的交通法规当中,根本没有关于针对“醉驾”的硬性明确的法规,大多是交些罚款就可了事的事情。

对于这样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在于“法规不够健全”、“执法目的性不够明确”、“关键在交通管理本身”的社会普遍性问题,需要做的事情其实也很简单,即,只要交通管理部门出台相应明确的明文法规和执行标准及措施,提高违法者的违法成本或代价,事情自然迎刃而解。

如今,动用“公安部”的威严,我们暂且看到的也不过是“早就该有”的“四个一律”,至于效果如何,仍然需要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切实执行、务实施行、坚决履行的执政态度。也即,关键仍然在一线、在基层、在执行。而不在“文件有多大”、“衙门有多高”。

“公安部”,“严打”,是两个多么雷人的字眼,所针对的事件虽然具有普遍性,但不具备需要“公安部”“严打”才能最终解决的因果关系。正如,中国耗子多的要命,人人都喊打,难道也得必须中央政府下达“严打”才能最终解决问题吗?

而且,相对于日益尖锐的社会矛盾、阶级仇恨,以及愈演愈烈的官权腐败,有关部门及“公安部”为什么慎用“严打”,而委婉暧昧地提倡“和谐”?是存心“养虎为患”、“就实务虚”,还是贼人不便喊捉贼?

最后,“醉驾”问题应是交通管理部门必须长期、彻底、坚决执行的一项基本的交通管理工作,如果,只是“为迎接新中国成立60周年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而“严打”一阵子,那么,这样一个“公安部”的“严打”不成了一个“儿戏”——玩过之后就没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