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有关垃圾专利的声音越来越大。虽然我们国家有大量的专利技术没有获得产业化,总体的专利技术产业化率较专利制度完善的发达国家低很多,但这并非完全是因为这些专利技术都是垃圾技术,而是有很多的优秀的专利技术因为资金等各种原因没能实现其产业化。笔者在此就对这些优秀的专利技术为什么没能获得产业化和如何应对这一问题进行初步探讨,希望对此有深入研究者能提供宝贵意见和建议,从大的方面讲,改善我国的“垃圾专利”过多和转化率低的现状,从小的方面讲,为这些为科技进步做出贡献的专利权人提供援助和支持!
技术入股是指技术持有人(或者技术出资人)以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公司的行为。技术成果入股后,技术出资方取得股东地位,相应的技术成果财产权转归公司享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科委《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技术方可以用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以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作为出资标的。在交易中,当事人首先必须明确:他们究竟是在对什么东西进行交易?不能用笼统的“**技术”来定义和签署合同。
《公司法》27条规定,股东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非货币财产不得超过70%。也就是说,专利技术可以作为技术出资,最高比例可以达到70%,但应当以评估价为准,而不能以自我认定的价值为准。
在实践中,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作价方式主要有三种:评估作价、协商作价以及两种作价方式的结合。协商作价方式是出资各方通过协商确定技术的价值。其灵活性不仅在于克服评估作价的困难,解决实务上的操作,更在于充分通过市场,实现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而且,协商作价方式是当事人意志的体现,通过出资人自己的处分,决定自己财产的命运,对技术出资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其不仅有利于公司最大可能地引进先进技术,而且减少了技术出资的成本。同时,采用协商作价方式确定的技术价值可以根据企业目的,按照各个出资人技术的“使用可能性”进行评价。只有这样,既能使“必要性”、“有益性”、“无用性”这类技术的质的类别即范围还原为量的类别即评价额,并且此种价值类别,无论对公司还是对出资者来说,都可以成为一种适当的处置。
以专利入股,需要办理权利转移手续。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的转让必须经中国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才能生效。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忽视了这一点。
如果是希望通过专利权以技术入股的方式进行产业化,在一开始申请专利的时候就应该进行统筹规划。毕竟我们国家的现状来讲,侵权成本还是比较低的。因此,如果专利文件中将所有的技术信息全部公开了,其入股比例的筹码就会大大降低。笔者建议,在满足专利法所要求的对发明进行充分公开等条件的前提下,尽可能的保留自己的技术诀窍,以备将来的专利技术出资入股谈判中增加技术入股的筹码。要实现这一效果,是具备相当难度的,一般需要专利申请人选择具备相当水平的专利代理人来处理其专利申请事宜。当然,正因为专利文件所记载的技术信息的可靠性和完整性的不确定,导致投资人对技术入股持谨慎态度。这也是当前我们国家的专利技术转化率较低的一个重要原因。笔者建议:技术所有者可以通过将验证技术的可行性作为入股协议生效条件的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
为了实现专利技术的成果产业化,专利权人还应该懂得“分享利润”,需要懂得细水长流的道理,不应盲目高估自己技术的价值而贬低货币资本的价值。“一年分你十万分十年”跟“一年分你五十万只分一年”比还是合算的。恨不得挣了钱都归自己,这样是很难寻找到投资的。这也是当前我们国家的专利技术转化率较低的一个重要原因。
顺便说一下,当前的国情来讲,我们国家还没有规范的、专业的专利转化中介机构。专利权人应对收到的有关专利转化和专利推广等需要专利权人付费的广告信息保持高度警惕。一个基本的鉴别原则就是,只要让你预付费用的,一律不予理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