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东莞市企业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东莞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东莞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市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在东莞市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对东莞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
第三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是对申报企业过往经营绩效进行全面评价,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坚持企业自愿、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
第四条 市政府质量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获奖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家。
第五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按照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执行。各部分的每个条款都有明确的要求和相应的分值,标准总分为1000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设立东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两名(分别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质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社会各界人士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市质监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评审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公布。
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并公布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根据评审标准制订并公布市政府质量奖的具体评价细则等规范,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名单并报请市政府审定,决定和处理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在市质监局),作为评审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
秘书处人员组成、工作制度等,由评审委员会确定并公布。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权威质量管理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开展资料评审、现场考评和综合评价等工作。
评审专家组人员组成、工作制度等,由评审委员会确定并公布。
第九条 各镇(街)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报企业的培育、发动、推荐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三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省和市的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的应取得有关证照。
(三)质量管理成绩显著,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四)产品质量达到行业先进水平,产品在近三年各级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中未发现存在质量问题。
(五)诚实守信经营,市场信誉良好,顾客满意程度高。
(六)经济效益好,经营规模、年利税额、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位居国内同行业前列,并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
(七)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三年来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没有因违反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税收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评审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评审相关事项。
评审委员会向社会公布当年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相关要求、注意事项、时间安排和申报表格。
(二)企业申报。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申报表格,对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期限报送所在镇(街)政府。
(三)组织推荐。
各镇(街)政府在核实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申报内容是否属实后,形成推荐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报送秘书处。
(四)材料初审。
秘书处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企业,及时通知有关企业予以补充完善;对申报材料完备的企业,将该企业的相关申报材料送评审专家组评审。
(五)材料评审。
评审专家组对照评审标准、评价细则和其他评审具体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提出进入现场考评程序的候选企业建议名单(原则上不超过6家)。
(六)现场考评。
经秘书处材料初审、评审专家组材料评审后进入现场考评程序的候选企业,由评审专家组按照评审标准、评价细则和其他评审具体要求进行现场考评,形成现场考评报告。
(七)综合评价。
评审专家组根据材料评审和现场考评情况,对候选企业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并按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推荐获奖企业名单。
推荐获奖企业的总评分不得低于600分(含600分),若当年申报企业的总评分都低于600分(不含600分),该奖项将空缺。
(八)秘书处评估。
秘书处根据评审专家组提供的综合评价报告和推荐获奖企业名单,进行全面审核、综合分析和系统评估,提出综合评估报告和建议获奖企业名单,连同评审专家组提交的综合评价报告和推荐获奖企业名单,一并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
(九)审议公示。
评审委员会对秘书处提交的综合评估报告、建议获奖企业名单以及评审专家组提交的综合评价报告、推荐获奖企业名单进行审议,确定获奖初选企业名单,向社会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秘书处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十)审定报批。
评审委员会根据公示情况,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名单,报请市政府审核批准后公布。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二条 获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表彰奖励,颁发奖牌和证书,给予每家获奖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十三条 奖励经费和评审经费由市财政从“科技东莞”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秘书处要及时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企业5年内不得参加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
第十五条 获奖企业对外宣传时应注明获奖年度。获奖企业再次申奖应于三年以后。再次获奖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授奖名额。
第十六条 获奖企业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为市政府质量奖输送评审人员,发挥模范带动作用,促进东莞市广大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 参与推荐和评审的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公正廉洁,保守秘密。对推荐和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机构和个人,取消其推荐和评审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企业获奖奖金只能用于提高自身管理水平的项目上,包括:实施先进管理制度、激励质量管理人员、培训质量管理人才、建设检验室、推广先进管理制度等等。
获奖企业需要向秘书处和市财政部门提交奖金年度使用报告。
第十九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机构外,东莞市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进行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质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