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纳雍“干部拒拆迁将停职规定”应当回溯纠正


贵州纳雍“干部拒拆迁将停职规定”应当回溯纠正


柏文学


   “干部职工坚持不签订拆迁协议、不履行协议,将被停职、停薪”——为解决城市建设拆迁难题,贵州省纳雍县出台的“严肃城市建设拆迁纪律”规定,引起舆论争议纷纷。对此,纳雍县委、县政府决定,从8月1日起停止执行这一文件。(新京报8月2日)


    既然贵州纳雍从8月1日起停止执行“严肃城市建设拆迁纪律”规定,说明贵州纳雍县委、县政府已经认同这个规定是不正确的。既然这个规定是不正确的,就不该是简单的“停止执行”,而是回头审视,回溯到开头,全面彻底纠正。因为这是有条件从头纠正的。自从2008年10月20日开始实行这个规定以来,因此被“免去其工作职务”的恢复其工作,被“停发工资”的补发工资,被处分的撤销处分。


    现在的问题是,这个规定错在哪里,县委、县政府领导班子是否统一认识。首先,这个规定于法无据。政府权力机关能够做的事情,都只能是国家法律法规所允许做的事情。法无授权皆不能做,这需要养成一个思维习惯和行为习惯。其次,株连政策是腐朽不堪的,早进历史的垃圾堆,怎能还魂?直系亲属的事情,由直系亲属自己负责任,怎么能够要干部职工来为其直系亲属的事情负责?三是,事情一桩归一桩,拆迁工程所牵涉到各方利益可以博弈,不能用干部职工的工作权利作为筹码进行要挟。对拆迁补偿要求过高,可以按照相关法规解决,而不是剥夺工作权利。


    四是纳雍县委、县政府不要抱有“好心办坏事”的委屈。纳雍县总人口86万,城镇居住人口8万,10%的城镇化水平,远低于全国、全省平均水平,城市发展一直处于滞后、落后状态。所以要加快拆迁工程,加快城市化建设,这无疑被公认为好心。但是即使好心没有权利办坏事,没有权利把“幸福工程”搞成“痛苦工程”,发展是为了促进和谐,而不是制造不和谐。“没有条件也要上”未必带来幸福与和谐,急于求成也不是科学发展观。


    纳雍县纪委、组织部出台的“关于严肃城市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纪律要求的通知”,现在由县委、县政府宣布停止执行,但是教训是要所有的领导班子吸取的。

 

《贵州纳雍干部拒拆迁将停职规定因争议太大叫停》
http://news.qq.com/a/20090802/00024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