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经代理的包头空难水污染索赔案,也经过了多达十八轮的艰难谈判,历时近两年,经过调解最终于2006年9月29日,获得了2140元人民币的赔偿。该案也成了世界首例空难造成水污染赔偿案。近期,包头空难的部分家属,又在国内法院诉讼立案索赔,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这对于推动我国落后的《航空法》和提高较低空难赔偿标准,有着积极的意义。这里我就本案的相关问题,谈几点看法:
我国空难赔偿限额40万的由来
我国空难赔偿限额40万元人民币,来源于2006年2月28日原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布的《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据原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官方解释:当时,确定限额为40万元人民币,是主要参考了中国公民的收入水平和航空公司的承受能力。依据2005年10450元的人均收入(以30年为限),并适当加上遇难旅客丧葬费、家属往返食宿费等。
国内国际空难赔偿标准的差距
我国现行的空难赔偿标准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即“1999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标准相差甚远。
从赔偿金额上看 我国目前赔偿最高限额是40万人民币,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第一梯度的赔偿是10万特别提款权,折合人民币约109.5万。第二梯度的赔偿金额则没有限制。
从责任限额上看 国内航班承运人的赔偿责任是有限额的,承运人在规定的限额内,按照造成的实际损害负责赔偿,实际损害超过限额的部分则不予赔偿。国际航班承运人在蒙特利尔公约下承担的则是无限额责任(又称双梯度责任)。一是,在第一梯度10万元特别提款权以内,承运人无论有无过错均应按此标准赔偿;二是,在第二梯度10万特别提款权以外,只要承运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不能证明伤亡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就要承担10万特别提款权以外的赔偿责任。
中美法律制度差异,决定了诉讼结果不同
包头空难赔偿案,之所以前期曾在美国能达成1175万美元的调解结果,主要是因为参考了美国法律实践中的赔偿标准。如,1988年12月发生的泛美航空公司“洛克比空难”赔偿案,每位旅客还曾获得了高达1000万元美金的赔偿。
对于本案曾在美国达成过调解协议,随后航空公司以“公司代理律师‘越权’为由,拒绝承认这份调解协议”。我认为:在民事活动中,代理人在合法授权范围内行使各项权利,其结果应由委托人承担全部法律后果。
在中国诉讼,本案主张的赔偿标的能否实现,是由中国的法律制度和标准决定的,任何诉讼的判决结果是不会超出现行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范围,除非诉讼双方经调解达成协议,一方可能获得超出法律规定标准和范围的补偿,但此行为是另一方作出让步的结果。因此,只有双方和解,空难家属才可能获得高于法律规定标准和范围的赔偿数额。
总之我认为:
一、中国航空法滞后的现状应依照立法程序,尽快由相关立法部门修订完善;
二、中国空难赔偿标准过低的问题应通过立法建议和法定程序予以调整和提高;
三、中国航空法的制定和修改应明确立法机关或授权相关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做到职责明确,责任落实。
包头空难索赔案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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