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防暑降温费税前扣除新变化


 

关注防暑降温费税前扣除新变化 

  最近很多单位开始发放防暑降温费。不少企业咨询防暑降温费超过规定标准是否纳税调增。我发现纳税人对国家相关的政策理解不准确,在此,向发放防暑降温费的企业提个醒,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就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其中关于防暑降温费税前列支情况,就发生了较大变化,还请企业多加关注。

  国税函[2009]3号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中明确了《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国税函[2009]3号将防暑降温费纳入福利费的范围,因此,企业只要是合理的支出,即使超过本地劳动部门发布的发放标准,也可以在福利费范围内列支,只要是企业全年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支,就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防暑降温费不存在纳税调增的问题。这与原来的税务处理产生了较大变化。

  而原先职工防暑降温费属于劳保费的列支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第673号)规定,对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原则上允许企业据实扣除。但为防止企业随意加大扣除费用,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上述费用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根据上述规定各地都制定了本地的税前列支标准。因此,企业发生的上述费用可在限额内据实扣除,超过规定标准都需要作纳税调增。 

  但是企业应注意防暑降温费的个人所得税规定没有变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企业发放的防暑降温费 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中发放的补贴,应该计入工资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还要注意,企业如果 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防暑降温用品,属于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且不属于雇员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也不需要列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

                              周长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