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20日,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发布《专利代理服务指导标准(试行)》,以规范专利代理行为,维护委托人利益。该标准首次明确提出专利代理服务4项基本原则,即告知原则、授权原则、对委托人负责原则和保密原则。
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专利申请、专利复审、专利无效以及其他专利事务的行为。专利代理是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的核心组成部分。截至2009年7月底,我国拥有专利代理机构735家,执业专利代理人超过6000人。
标准在总则中规定,专利代理人对署名的专利代理业务负责;专利代理机构提供的代理服务及因服务造成的责任风险应该与委托人支付的服务费用相适应。
针对业内争夺客源的不良竞争,标准对在客户开发中的言行提出明确要求,如不得有损同行,不能宣传或渲染其路子广,不能扩大或夸大宣传,不能使用“最大”、“最有经验”、“第一”等词汇。
如果此标准得以有效执行,这将对代理行业内的“低质低价服务充斥”现象和“劣币驱逐良币”现象,以及“黑代理”猖獗现象产生一定的威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