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专利维权的可操作性差别


受朋友邀请,参加了一个专利界的小型聚会。在其中,谈到了有关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如何方便实现维权的问题。在此,简单说几句。

抛开无法预测的人的因素之外,维权难度系数的根据就在于侵权举证了,所以,实现维权的难度也就基本等同于侵权举证的难度了。

按照专利界的常规划分方法,专利分为机械、电学和化学三个技术领域。

首先,机械领域是最容易实现维权的。因为,机械领域的专利基本都是针对可见、可拆、可测的,具备一定空间结构的产品寻求保护的。因此,一旦有侵权行为发生,很容易发现,也很容易举证。所以,机械领域专利权的实现,关键在于撰写时是否主张了恰当的保护范围。

其次,看化学领域。化学领域的专利还需要细分为产品上市需要行政审批和不需要行政审批两类。

那些所保护的产品的上市需要行政审批的,比如药品的专利维权也是相对比较容易的,因为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必须向相关行政审批部门提供相关的技术信息,甚至在销售过程中也必须向消费者提供一些规定的信息,比如药品说明书中的成分和含量信息等。因此,那些所保护的产品的上市需要行政审批的的产品的专利维权就变得相对比较容易,侵权现象的发现和侵权举证都比较容易。

对于那些产品的上市不需要行政审批的化学产品的专利,维权操作难度较大,尤其是在当前主流的撰写模式下产生的专利。因为化学产品大多涉及化学反应,而化学反应的“逆向重现”难度较大的特殊性,当前主流撰写模式下产生的专利权,侵权现象的发现和侵权举证的难度都很大,尤其是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被适用后。值得同情的是,因为方便以后维权的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方式要比当前的主流撰写方式复杂的多,所以,申请人大多不愿意接受新的撰写方式,当前的代理人也大多懒得去做。

最后,看一下电学领域。电学领域的专利,也可以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与机械领域相结合的、涉及到相关有形设备的,如机电领域等;另一类是纯信息化的领域,比如软件领域和通讯领域的大部分。就当前的专利文件整体状况看,虽然与机械领域相结合的、涉及到相关有形设备的部分技术,所涉及的有形构造特征比较容易举证,但其中的“功能模块”和/或“方法步骤”等“无形或虚拟”特征均较难举证。这些“无形或虚拟”技术特征的举证,大多需要相关的技术或司法鉴定机构根据专利权人所提供的侵权产品出具“类反向工程”的结果。而要依靠当前的技术手段,进行这些“类反向工程”是比较困难的。当然,理论上讲,在对部分技术申请专利的时候,只要申请过程中充分考虑维权行为的可实施性,“类反向工程”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回避的。由于电学领域发展迅速,技术更新快速的特点,在对电学领域的专利进行保护范围的确定时,等同扩展的余地较小。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电学领域专利维权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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