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与一级半市场企业的出路》
2008年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一级半市场即原始股市场的发行、交易、转让、登记、托管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整治打击,应该说,通过整治打击,已取得了积极的进展,部分原始股投资者的权益也得到了维护和保障,但同时,应当看到,这种进展是有局限性的,比如,依法对相关人员提起刑事制裁的是少数,依法将投资款清退的总量也不是很大,可以依法受理的民事诉讼案件也是寥寥无几,与原始股投资者的期望与损失追溯相比,尚有距离。
在维权遭遇僵局或救济手段不理想的情况下,最好的办法就是另辟蹊径,这个办法,就是大家盼望的建立规范而可监控的交易市场,给广大一级半市场企业与原始股投资者以出路。这个交易市场,上世纪九十年代曾经有过,而因不规范、混乱而被责令关闭,但是,原始股投资者的投资冲动、交易需求并没有因此被消灭,一级半市场企业的扩张冲动、融资要求也没有因此被阻止,只是以不规范的形式继续“地下”地、“违法”地存在,最终,被许多无良的中介公司或欺诈人所利用、所欺骗,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由此也不得不强力介入、严厉整治。时至今天,创业板即将启动建立,或许,创业板为今后解决一级半市场企业股票问题提供了契机。
当然,创业板建立初期,监管部门肯定需要在市场上找些“好苹果”或“优质苹果”企业送入创业板中,不可能让一级半市场中那些“坏苹果”或疑似“坏苹果”企业充当主角的,但是,创业板经一段时间正常运行后,为解决一级半市场中部分企业的问题,也是可以予以考虑的。当然,这些企业上创业板市场应当是有条件的,如:无侵害原始股投资者的违法犯罪行为;与投资者达成全面谅解或已经完成清退工作;经营状况与盈利状况良好;公司治理符合要求;通过辅导期并经保荐人推荐;符合创业板上市条件等。
实际上,从证券市场建立初期开始,也不乏有一级半市场企业经过必要的辅导后进入主板市场、中小板市场、三板市场,甚至进入香港证券市场的个案,当年的定向募集企业就是一例。当然,要使这些改造后的一级半市场企业的股权都能进入流通,光靠主板市场、中小板市场、三板市场这些平台显然是不够的,有必要在全国各省级城市建立柜台交易市场即OTC才行。这样做,将有助于搞活民营企业,并在维护经济稳定与扩大内需中发挥作用。
但是,在这一过程中,仍应当防范欺诈性的中介公司重新复活,也应当防范违法发行或违法交易行为的重燃,如果有发生,应当继续严厉整治。同时,如果能够给广大一级半市场企业以出路,那么,广大原始股投资者要求退还出资款、清退股权的更热情可能会大大下降,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后的难度可能会大大减少,或许会出现发起人、转让人要求清退,而普通持股人、受让人不愿清退的后果,这正好与目前的状态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