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释义与实用指南】
本条规定了纳税人从事不同税率经营的核算要求。
由于我国增值税规定了三种税率,而法律允许纳税人从事多种经营,因此,同一纳税人有可能从事适用不同税率的经营项目,此时,为了准确计算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就必须要求纳税人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为了给纳税人提供进行核算的动力以及惩罚那些没有分别核算的纳税人,税法规定,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释义与实用指南】
本条规定了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从理论上讲,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方法包括加法、减法和税额抵扣法三种方法。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是税额抵扣法,也就是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按照销售额全额纳税(构成进项税额),在销售货物时也按照销售额全额纳税(构成销项税额),但是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扣除进项税额,这样就相当于仅对货物在纳税人手中的增值部分征税。我国也是采取这一计算方法。
当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时,有些国家规定纳税人可以申请退税,我国目前并不允许退税,只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五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释义与实用指南】
本条规定了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就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其计算公式是销售额乘以税率。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计算销项税额的销售额必须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释义与实用指南】
本条规定了纳税人销售额的计算方法。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奖励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各种价外费用均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为不含税收人再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下列项目不包括在销售额内:①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②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③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a.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b.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纳税人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①经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政府批准;②开具经财政部门批准使用的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票据;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或虽不上缴财政但由政府部门监管,专款专用。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人销售额征税。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纳税人按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依照税法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其销售额分别为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供电企业收取的电费保证金,凡逾期(超过合同约定时间)未退还的,一律并入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关于向供货方取得返还收入的税务处理,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自2004年7月1日起,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冲减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返还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七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释义与实用指南】
本条规定了在纳税人低价销售时税务机关的核定权。
增值税销项税额是根据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价格来计算的,如果纳税人故意压低销售价格,就会导致减少销项税额,进而减少增值税的应纳税额。如果纳税人压低价格没有正当理由,也就是说,目的是为了少纳税,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正常交易价格来核定纳税人的销售额。另外,在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的情况下,由于纳税人并没有发生销售行为,因此也就没有销售价格,同样需要税务机关来核定纳税人的销售额。
纳税人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①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②按纳税人最近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如果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如是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
需要强调的是,纳税人低价销售并不限于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同样可以由税务机关来核定销售额。
增值税实施条例释义与实用指南(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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