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高速公路征地补偿费被政府违法“截留”


    20多年前,30多岁的黑龙江省绥化市张永贵、徐桂霞夫妻二人,响应政府号召来到北林区新华乡新华村开发承包废弃地,一家人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终于变废为宝,并建立养鱼池、渔种厂。期间也引发不少风波。如今,政府建设绥化至北安的高速公路,需要征占她家的养鱼池和住房,而当地乡政府不按政策规定付给补偿款,反而克扣后强行征用,她和丈夫对此提出异议,政府便动用警力将她丈夫拘留,借此逼迫她们接受不合理的补偿条件。

张永贵与村委会签定的废弃地承包合同和续签合同

    夫妻响应政府号召开发废弃地

    北林区新华乡距离绥化市城区3公里,该乡名源于政府所在地新华村名。绥化市当初修筑红星水库后,在红星村和新华村的草原上形成了大量的废弃地。国家和省市政府为变废为宝,出台了许多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鼓励企业和个人开发荒废弃地,其中的原则是“谁开发、谁利用、谁受益”。并号召鼓励城镇职工到农村去开发改造,还配套了具体的扶持政策。村委会根据上级政府的政策及相关规定,决定对11号草甸子废弃地对外发包。

    1988年11月11日,绥化市张永贵和妻子徐桂霞结合国家政策和自己在养渔业方面的专业技能,又经过多次市场调研,决定在养渔业上大展手脚,他们依法取得到该村八垧废弃地的承包权。村委会为甲方,养鱼者张永贵为乙方,一家老小全部搬到这块废弃地。在签订承包合同后不久即取得政府颁发的养殖渔业许可证。

绥化市水产管理局换发的养殖渔业许可证

    徐桂霞说,看着一片坑坑洼洼的废弃地,心中也打过退堂鼓,有投资收益情况、政策变化等等顾虑。后来国家陆续出台了这么多好政策,更坚定了我们开发建设的信心。当时全家人展望美好的未来,从亲戚朋友家借来了高息贷款,在荒废的土地上开始了安家、创业的辛苦历程。

    大量资金的投入和改造,八垧废弃地建设成鱼池,一座具有一定规模的渔种厂展现在人们的眼前。其中建设的有:越冬池、孵化池、放养池、商品渔池,打了两口深水井,并建了52.8平方米办公房用房兼生活住房。渔种厂初具规模后,为方便自己家人和客户的进出以及运送各种物资的需要,我们又修建了一条200米沙石道路。渔种厂自成立后,每年为国家和社会创造了巨大的财富。

    修建高速路乡政府克扣补偿款

    2004年,新华乡红星村和新华村为张永贵家承包开发的这块废弃地产生权属争议,张永贵鱼种场的生产通道被红星村人挖断,运输鱼和饲料的车辆无法出入鱼种场,造成种鱼和鱼苗全部死亡,鱼种场损失巨大。

    2005年,张永贵夫妻因此到绥化上访,市委书记胡世英得知详情后,亲自批示马上恢复生产,并安排给贷款4万元。因培育优良种鱼一般需要3-4年时间,待种鱼养大产子后才能恢复生产,为尽量减少损失,夫妻二人被迫无奈在鱼池里先种上水稻,并保护好原鱼池两米高的堤坝工程。

    2008年12月,黑龙江省规划修建绥化至北安高速公路,该路经过新华乡境内,正巧从张永贵的三个商品鱼池中间斜插通过,需占用渔池面积11630平方米。高速公路指挥部已将该地补偿款下发到新华乡政府。按照省政府规定占用修路的补偿款必须发放到村委会,乡里一直没有通知张永贵及家人领取补偿款。

    2009年6月15日,乡政府通知张永贵去领补偿款,他去乡里以后得知赔偿119503元顿时傻了眼,因为政府对征占的鱼池按照水稻田进行补偿,自己所有的投资均未计算进去。

    张永贵说,20年来,我们对鱼池投入了大量财力、物力,现有的鱼池因修路已遭到严重损坏,损失巨大,如果修补重建,巨额的投资怎么办?我们夫妻对当地政府的补偿表示不能接受,于是上访到市政府,2009年7月19日,下发答复意见补偿增加2万多,既141600元。徐桂霞说,国家征地补偿款依法应拨付到村里,乡政府有什么权力拦截克扣?

    法规政策不执行 乡书记野蛮耍横

    徐桂霞说,全家为修筑鱼池养鱼投入巨资,国家和省相关部门对专业鱼池征用补偿有明文规定,我们应得鱼池补偿款,却被乡政府按照水稻田补偿,将2.5米高、5米宽的鱼池堤坝工程按照稻埂工程每立方米按3元补偿,违反了法律和政策规定。

    新华乡政府官员置鱼池这一基本事实而不顾,一味蛮横霸道,把党和政府付给的征地补偿款任意截留、克扣,是典型的违法行政!如果按乡政府的强盗逻辑,养鱼池里面种水稻就按水稻地补偿,假如由于其他原因今年什么也没有种上,乡政府就按照荒地补偿吗?假如我在高档别墅里养鸡、鸭、鹅,那么政府征占时就按鸡窝、鸭窝、鹅窝进行补偿吗?此说法显然不能成立。

    专家认为,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被征地原用途补偿,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最高不得超过15倍,归需安置人员,用于被征地承包人的生活安置。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照附着物的实际价值和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归承包人所有。按照法律政策规定,徐桂霞夫妇已经对鱼种场进行了大量投入,其所有设施属于固定资产投入,依法应得到合理赔偿及安置。

    徐桂霞说,高速公路规划正巧从整个鱼种场中间穿过,使鱼种场一分为二,剩下的部分已失去利用价值,这个损失乡政府根本没有去考虑。由于此高速公路是斜着从我三个商品鱼池中间穿过的,路修通以后,鱼池将隔路相望。政府只同意给付修路占地部分补偿,失去利用价值的一部分概不予以考虑,这合理吗?这次修路占去了我们唯一的出行道路,今后出行及生产运输怎么解决?这个问题政府也未考虑。假如我们要恢复养鱼生产,需要修筑堤坝,就把高速路的路基当堤坝养鱼,政府能同意吗?难道人民政府就如此不讲道理吗?

    新华乡政府为了把补偿降到最低,把我家从创业时修建的生活生产用房视为违章建筑,责令自行拆除,一分补偿不给,实在是荒唐至极!当年为了生产和生活需要,我们在1988年承包废弃地时盖了52平方米的房子,此次也因修路被征占,双方为补偿价格协商不成,乡政府便施行高压手段,将我家房子视为违章非法建筑,责令自行拆除,否则强占,一分不给,经多次上访后,2009年7月15日,北林区高速路指挥部作出了一份“照顾”性的答复,52平方米的房子才补偿1.5万元。请问按当前的物价,这1.5万元能建成52平方米的房子吗?

    徐桂霞说,根据《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征用土地应当向被征用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费。青苗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者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产权人。第27条第五款规定:征用渔池,为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

    《条例》第29条规定:被征用土地上有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的,应当按国家和省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没有规定或者约定标准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损失价值确定。被征地单位或者个人在拟征用土地上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树木或者抢建的设施,不予补偿。

    黑政发〔2008〕101号《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第9条规定:被征收土地上有青苗或附着物的,对青苗或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给予补偿。青苗的补偿费可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至6%给予补偿。地上附着物应当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村拆迁办法给予补偿和住房安置。对抢种、抢栽、抢建的青苗或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依照上诉规定,我们家的鱼种场设施及场房兼住房并不属于抢建,而是有20多年历史,依法应予补偿。可是政府现在为了抵赖却说鱼种场办公房是非法建筑,设施投入只字不提。

北林区新华乡党委书记鄢德飞

    2009年5月28日,北林区新华乡党委书记鄢德飞带领10多人及挖掘设备强行挖掘张永贵家鱼池,张永贵在没有得到补偿的情况下予以阻止,当场被北林区刑警队和乡派出所警察强行带到北林区公安局关押4个小时。

左边是警察强行架走张永贵,右边双手背后的是新华乡书记鄢德飞

左边是警察把张永贵塞进警车,右边是警察抬着张永贵往警车方向走

    8月初,新华乡党委书记鄢德飞再次出动警力和挖掘机强行平行路面,当张永贵出面阻止时被强行带走并行政拘留10天。面对政府霸道行为,张永贵夫妻痛苦不已!

    徐桂霞说,修路破坏了渔池现状,为了国家建设我们并没有高要求,乡政府应按照国家对占用农民土地补偿标准,专业鱼塘每亩每年补偿1500元。此次修路占用我鱼池11630平方米,合计17亩。按国家规定1500 ×17亩× 19年=484500元,加上池埂子补偿9018元,共计493518元。并对房屋按照城镇拆迁价格补偿。

    综上所述完全属实,我们作为弱势的平民百姓,面对乡政府的野蛮强横行为,全家人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出于无奈,只有乞求上级政府和全社会各界人士给予声援和帮助。

   据新华社报道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黑龙江省国土资源部门对全省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了统一测算编制。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计划于2009年1月在全省实施,新标准普遍提高了现行征地补偿额度。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人士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含了征地补偿中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两项,不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青苗补偿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6%确定,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大棚、温室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可执行当地城镇拆迁办法。

    本网短评

    按照《土地承包法》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和文件精神,征地补偿费必须足额到位,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截留、挪用。而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新华乡政府把本应全部采用“直通车”方式直接发放到被征地村集体或个人的高速公路建设征用补偿费予以截留,没有全额补偿……

    从文中根据徐桂霞反映的情况分析,新华乡个别干部法律意识淡薄,思想政治素质不高,他们把国家应拨付给村委会的征地资金截留到乡政府,在补偿款未付的情况下强行施工,而且对鱼种场的投资者张永贵采用暴力手段,这种违反国家规定及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必须及时纠正。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其乡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

    及时、足额拨付征地补偿款,是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的关怀和爱护,同时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而新华乡政府及主要领导把这些爱心“藏匿”起来,搞一些“偷工减料”的小动作,截留上级拨付的补偿款。该乡极为不该把张永贵长期在此投资兴业的鱼种场视为水稻田,投资者视为农户,配套场房变成非法建筑!张永贵投资的所有资产以及收益都不能依法受到合法对待,其行为与强盗何异?

    近年来,各级政府提倡“依法行政”,“依法行政”的原则是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必须依照法律授权进行行政活动。没有立法性规定的授权,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征地补偿费用问题被当成“唐僧肉,”各级部门纷纷伸手“揩油”,群众利益受到侵害,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发展。中纪委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都对坚决纠正征收征用土地中侵害农民利益的问题提出具体要求。
 
   笔者认为,新华乡政府截留补偿款或克扣补偿款的做法是错误的,也是国家政策所不允许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及相关法律法规条款对如何补偿,怎么补偿合理均有具体规定。

    新华乡政府及主要领导切记,要真正尊重群众的主体地位,依法保护群众的利益,把党和政府关爱切实落实到行动上,唯此,才能够促进和谐社会的全面发展。否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就无从谈起,更谈不上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附: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1996年6月1日《关于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规定了“谁治理、谁管护、谁受益的政策。”国家依法保护治理开发“四荒”的成果和治理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在征用已治理开发的“四荒”地时,对其治理开发成果要给予合理补偿。

    2002年出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也对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作出相应的规定;2004年出台的《土地管理法》第38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2001年1月1日颁发的《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了征用土地补偿费标准:(一)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二)征用宅基地和乡村企业等建设用地的,为当地旱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四)征用未利用土地和连续四年以上、十年以下弃耕地的,按旱地年产值的二倍补偿;(五)征用渔池,为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

  第28条对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定的支付标准为:(一)征用耕地,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二)征用园地、渔池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26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治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承包治理合同有效期内,承包人死亡时,续承人可以依照承包治理合同的约定继续承包。

    《农业法》第15条规定:“国家鼓励个人或者集体对荒山、荒地、荒滩进行承包开发治理,并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条规定:承包方因承包经营的土地被依法征用或者被依法批准使用后,要求发包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补偿或者要求发包方对其为改良土地的实际投入给予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