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新规定”是“脱裤放屁”?


教育部“新规定”是“脱裤放屁”?

教育部近日印发了《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完善班主任的奖励制度,班主任津贴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对于班主任承担超课时工作量的,以超课时补贴发放津贴。《规定》同时针对一些地方和学校也出现了教师特别是班主任教师不敢管学生、不敢批评教育学生、放任学生的现象明确指出:“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新华网20090824日)

无庸质疑,教育部的这一 迟来的爱从教师的职业发展、职务晋升、参与学校管理、待遇保障、表彰奖励等多个方面强调了班主任在学校教育中的重要地位,充分体现了对班主任工作的尊重和认可,也给予了广大班主任教师一个极大的鼓舞和激励。但对于《》中第十六条有关“班主任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的规定,人们似乎并不看好,甚至还掀起了一阵轩然大波,批教育部脑残体的有之,批教育部跑偏的有之,质疑老师批评学生何以“被规定”的也有之。而最为直接的就是以下的几点评议:

看到这样的规定,我第一时间的条件反射是连锁店式的,因为我们可以以此类推,在社会生活和各行各业都出台此类规定。比如:父母在日常家庭生活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孩子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连长在日常军事训练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战士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教练在日常体育比赛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运动员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老板在日常企业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员工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警察在日常交通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违规行人车辆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等等。人们不禁要问,这类社会基本常识和行为方式的普世准则,早已是天经地义的了,为什么还要单拎出来规定一下呢?难道这是糙话形容的那样脱裤子放屁——费二遍事么?

又是一棍子打死一片的做法,照这说法,非班主任管理学生,教育学生莫非就是不合理的了?这狗屁规定负面效应太大了!简直就是一个大笑话!学生做错了事情,任何人、任何老师都有责任和义务根据学生犯错的情节轻重缓急批评教育学生!“教育部出台新规称班主任有权利适当教育学生”,难道以前任何人、任何老师在学生犯错的时候都放任自流吗?

真是可笑的规定!老师教育学生还用得着教育部来规定?而且还规定只有班主任能“适当”批评教育学生!我的天啊,惟恐天下不乱!现在的学生(包括部分学生家长),那是好鸟吗?别说你班主任了,校长都别想动一动他那宝贝孩子!悲哀啊,社会!

班主任有批评权按理也有对学生负责的义务,但谁又能保证班主任在执行权限时不会滥用呢?《规定》中强调要用适当方式批评教育,究竟如何才算适当本身就是非常模糊的概念。语重心长、好言好语、苦口婆心当然属于适当,但这还称得上批评吗?恨铁不成钢式骂白痴傻蛋抑或棒子底下出高徒式变相体罚,堪称批评教育,但倘也有班主任认为适当,我们岂不只能两手一摊。

有此规定,今后班主任会否过度利用这一权利,滥用甚至采取不适当方式批评教育学生,或者会被人错误地理解为,此规定的精神如延伸一下,不妨将其理解为班主任也有体罚学生的权利。

老师拥有批评教育权自古以来乃天经地义之事,当下缘何需要特此说明?当金钱和权利成为教师这样基本权利的绑架者,而社会尊师重教风气的逐步淡化也成为主要的帮凶时,教育部此次做出的特此说明,果真就有助于教师批评教育权的回归吗?

……

看来,在汉字“整容”事件尚未得到平息之时,教育部的这一“举措”又把国人给“雷”倒了。仔细观看大家的非议与评论,笔者概括出三个要点:一是此规定仅仅把批评教育学生的权利给班主任多有不妥,应说是所有的教师;二是对于“适当方式”没有作出详细说明,极有可能会造成体罚学生的现象出现;三是明确规定教师有批评学生的权利纯属“脱裤子放屁”,因为教师本来就应当具有批评学生的权利。

针对以上三点,笔者想大家可能是理解有所“跑偏”,或许是误解教育部的本意了。“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之说是出现在《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当中的,而并非是什么“中小学教师工作规定”,自然不会说“教师”,换言之,班主任就不是教师了吗?既然班主任拥有“批评教育”的权利,教师自然也有。而对于“适当方式”没有作出详细说明的问题,我想这并不是规定不规定的问题,而是涉及到教师的职业道德修养和工作方式的问题。俗话说“一日为师,终生为父。”现实生活中,那些故意整治、刁难学生的教师究竟又有几人?所以,教师一定会能够透彻理解和把握这个“适当方式”的。下面,笔者侧重谈谈规定“教师有批评教育学生权利”是不是“脱裤子放屁”的问题。

众所周知,长期以来在主张“师生平等”的现代教育实践中,因市场经济对教育体制的冲击原因,不但“为人师表”的师德表率几乎丧失殆尽,而且“师道尊严”的教育环境也几乎不复存在,再加上“望子成龙”和“望女成凤”的独身子女的社会现实,基础教育阶段几乎就成了“教师难教、学生难管”和“学生难学、教师难尊”的教育状况。换言之,如果教师对学生教育过严,很有可能就会遭致学生家长与社会舆论的兴师问罪,反之,如果教师对学生的成长不闻不问而造成学生不学无术甚至违法犯罪,同样也会遭致学生家长与社会舆论的兴师问罪。这样的现象在我国的教育环境中是经常发生的。究其原因,“师道尊严”的教育环境几乎不复存在无疑就是基础教育的困境所在。

相关事件回放:

上海市陕西中学14岁的初一学生刘×,多次谩骂周老师,把年逾5旬(杨老师也是50多岁)的老教师从办公室拖出来,在学校走廊里当着父母的面对周老教师进行5分钟殴打,腹部软组织挫伤,肩胛骨有裂痕。老师没有还手。——这就是教师的遭遇!身体受伤可以医治,心灵的创伤怎么抚平?

06年第5期《教育文汇》刊登《家长打死女教师折谢中小学教育困境》。文章在叙述陕西省铜川市南街小学47岁女教师邱淑娥被学生张×的父母暴打身亡后指出,现在的学生多为独生子女,行为可怕得吓人,一些不明事理缺乏法律意识的父母,促使学生越来越理直气壮地频繁违反校纪校规。……学校以学生为上帝,……从而使老师越来越不敢管学生,不敢过多教育学生。

《人民日报》曾报道,浙江温州灵昆中学校长黄玉昆因教师管教学生被家长割喉而死,有学生燃放鞭炮庆贺

2007910日,重庆市黔江中学教师王琪因劝阻在校园内吸烟的社会青年张昆,双方发生争执,被警车带走途中,张昆的父亲———黔江区公安局法制科科长张成中赶到拦下警车,并暴打王琪,到派出所后再次暴打,王琪面部等多处受伤。

中新网2008615日报道 阜宁县公安局一对警察夫妇带领几名亲戚,冲进自己儿子所在的阜宁中学初一(20)班早读课堂,当着50多名学生的面,公然殴打因儿子成绩不好而被多次批评的27岁的女英语教师姜丽华,致使其大便失禁。

......

在以上林林种种的案件面前,老师无奈地陷入了空前的尴尬之中;很多学生幼小的心灵里也都留下了创伤——对学校安全的不信任,对老师和同学的不信任等等。长期以来,教师一直被人们奉为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却还是享受着臭老九的待遇。有些家长知道自己的孩子在学校受点委屈,就去学校大吵大闹一番,有的家长甚至把老师打骂一顿。想必大家还记得那个引起全国轰动的“辱师”事件,但结果又当如何呢?学生毕竟还是孩子,是我们同情和保护的对象,所以错不在学生,但就此就可以认定是老师的错吗?似乎也不是。那么,错在谁呢?一个一贯以“师道尊严”著称的国度,学生居然都不把老师放在眼里,这难道不是教育的悲哀吗?

目前,我们国家的教育政策一边倒地倾向于保护学生。学生可以给老师起绰号、家长可以打骂老师,但老师却不敢惩戒学生,有时连正常的批评教育都无法开展。在权利保护上,学生有《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师却是一无所有,碰到品质极端恶劣的学生,老师不仅不能管,管了还要遭到报复。面对于校园暴力事件、教师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事件的频频发生,我们不禁要问:谁来保护老师的合法权益?

我想,大家更不会忘记发生在去年612日的“杨不管”事件。在这个没有教不好的学生,只有教不好的老师的年代里,教师在教育孩子的过程中稍有过格之举,很可能频遭非议,沦为舆论关注的焦点。违规体罚自不必说,如果连面壁思过、责令检讨等行之有效的教育方法都被归入变相体罚、心罚的行列,斥为对学生权利的侵犯时,试问社会到底能赋予教师多大的权利来教育问题少年、制止校园暴力?如果果真像一些人宣扬的那样把批评视作教师无能表现,试问教师除了不管闲事般地迁就与奉承,还能有多大的作为?在我新中国建国六十年之际,却要赋予教师可以批评学生的权利,这是血的教训,还是我们这么多年奉行的“学生的影子老师踩不得“的章法出了问题?当老师被挤兑成可以任意嘲弄的角色,学生被捧爱“易碎而处处都得小心轻放时,我们的国家还有得救治吗?

其实,《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并非赋予已经在实施批评教育的班主任更大的这方面权利,而是旨在对那些不敢管学生、不敢批评教育学生、放任学生的教师提出了一种职业要求。——试想,设若不是教师已经沦为弱势群体,又何来出台教师“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的社会背景?批评教育学生是教师的职责所在,放弃批评教育学生的权利就是不称职的表现,是种失职行为。现在教育部将批评教育学生作为一种职业权利规定下来,其目的就是希望班主任以及广大教师自觉地承担起批评教育学生的义务和责任来,不要做“杨不管”——如此“及时纠错”的英明决策,又何来“脱裤子放屁”之说?

当一名教师连批评教育这一最基本的权利都没有了,那还能称之为真正意义上的老师吗?当我们一味地去责问当下的教育是多么多么差劲,质疑师德师风如何如何不堪的时候,我们是否想过:一群戴着镣铐的教育工作者怎能够演绎出华美的舞姿?——“教不严,师之惰。……玉不琢,不成器。”这是古人通过《三字经》留给后人的教育思想,也是主张“师道尊严”的教育理念。如今,老师被明文规定可以拥有批评学生的权利,这实在是教育的无奈所致,更是我们这个长久以来都以尊师重教而乐道的国度的耻辱和悲哀!

(李吉明2009824日于河南新乡 邮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