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舍己救人”到“见义勇为”的门槛


“舍己救人”到“见义勇为”的门槛


柏文学


    重庆男子蔡毅救起11名落水者后身亡的事件经过报道引起广泛关注,当地市民自发前往吊唁英雄。奉节县官员称,经初步查明,蔡毅的行为系“舍己救人”。是否属于“见义勇为”,将待相关部门调查后,按程序申报给出结论。(重庆晚报8月25日)


    从人类社会整体来看,崇高的精神不是空中楼阁,需要有坚实的物质基础。突发事件的发生,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处于危急状态时,需要人们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积极参与抢险救灾,即需要大众具有见义勇为的精神。要弘扬见义勇为的精神,就需要褒奖见义勇为的行为,对于个体来说,见义勇为常常需要付出极大的代价乃至生命,将给见义勇为者及其家属未来的生活带来极大的困难,这就需要社会建立一种嘉奖和补偿的机制,不能让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同时兑现或者部分兑现“好人必有好报”、“好人一生平安”。各地政府制定的“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就是“坚实的物质基础”。


    和革命烈士的评定一样,涉及到政府物质补偿的事情,确实需要全面调查才能给出结论。虽然奉节县官员初步查明,蔡毅的行为系“舍己救人”,至于是否属于“见义勇为”,是否适合享受“政府物质补偿”,还需要进一步调查。从奉节县官员的表态来看,“舍己救人”未必能够算上“见义勇为”,两者之间似乎还有一道门槛。这个门槛有多高呢?从字义看,“义”指“正义;合宜的道德、行为或道理”,见义勇为,就是为了“正义;合宜的道德、行为或道理”奋不顾身勇敢而为。显然“舍己救人”包含在“合宜的道德、行为”中,也就是包含在“见义勇为”中。“舍己救人”到失去自己的生命应该是主体付出的最大代价,所以蔡毅的行为应算是“见义勇为”。《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定义“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不知道重庆市或者奉节县是怎么定义的。


    笔者曾经写博讨论什么叫好人,认为最好的人是利己利人,次好的人是利己不损人;利己损人的人至少不能算好人,如果这也未必是坏人的话,那么不利己而损人的人一定可以算上坏人了。有博友指出,在我所谓“最好的人”之上还有一种“舍己救人”、“见义勇为”的人。那就是说,“舍己救人”、“见义勇为”的人,才可算上最好的人。12个人一起翻入江中,只有蔡毅一个人会游水,他一个不少地就起了那不会游水面对死亡门槛的11个人,最终自己精疲力尽被江流冲走。可以设想,只要蔡毅救起一个人,自己活下来,别人也难以指责他什么。


    很显然,只要蔡毅放弃救那最后一个人,他就可以活下来。可是他没有放弃。当然他会以为救了最后一个人,他还会能够上岸的。但是最终他没有能够上岸,可以反过来推想,他去救那最后一个人之前,早就疲劳十分了,早就面临个人生命危险了。然而他还是回到江浪里,勇敢地救起了最后一个同胞,也用尽了自己的最后一丝力气。这样的人还不是英雄吗?这样的行为还不是“见义勇为”吗?答案是肯定的。还好,受益者们没有忘恩负义,没有忘记英雄。这让英雄九泉得到安慰,让英雄的家人得到安慰。然而英雄的家人未来的生活之路很长很长。


    1952年1月,赴朝志愿军战士罗盛教在朝鲜石田里的栎沼河救起掉进2.7米深冰窟窿的一名朝鲜少年崔莹,牺牲了自己的生命。被追记特等功,追授“中国人民志愿军一级爱民模范”称号,追授“模范青年团员”,授予朝鲜一级国旗勋章、一级战士荣誉勋章,石田里改名为“罗盛教村”,栎沼河改名为“罗盛教河”,将安葬罗盛教烈士的佛体洞山改名为“罗盛教山”,山上修建了“罗盛教亭”和罗盛教纪念碑。当然,不同时间、地点、人物、身份,同样的事件有不同的意义。可是部队曾把罗盛教作为“非战斗减员”上报,差点成为违纪战士。所以认真调查很重要。


《重庆男子救11人后身亡续:见义勇为尚待认定》
http://news.163.com/09/0825/02/5HHE989K00011229.html


2009-8-25  1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