删除那些影响了我们生活的“罪名”


  删除那些影响了我们生活的“罪名”

  社会在发展,时代在变革,据新华社电 ,2009年8月24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再次审议的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对我国现行法律中存在的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了修改。“投机倒把”四字正式从法律中删除。

  投机倒把是指利用时机,以囤积居奇,买空卖空、掺杂作假、操纵物价等方式扰乱市场、牟取暴利的行为。投机倒把罪是指以获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金融、外汇、金银、物资、工商管理法规,非法从事工商业活动、扰乱国家金融和市场管理、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通俗点就是指某人在a地以低价买入在b地以高出买入价卖出就是投机倒把。(参见:《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1997年《刑法》修订取消“投机倒把”罪名后,“投机倒把”这个披着浓重计划经济色彩的字眼已淡出历史。

  投机倒把主要以“低价买入、高价卖出”为行为特征,而这恰恰是市场经济体制下自由贸易的基本特征。因而,作为计划经济的产物,投机倒把在市场经济时代根本算不上罪名,比如证券市场的交易就是一种“投机”,而形形色色的中介服务即是一种“倒把”,可这些都是市场经济活动的组成部分。如此,名不正言不顺的投机倒把罪本就应当取消。

  “法与时转则治,法与时宜则有功。”投机倒把罪的删除,体现了社会的进步。与时俱进,过时的“投机倒把”早该清理,法律规章的建立要更具前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