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弃录何川洋确实涉嫌违法!——驳李吉明(之一)


弃录何川洋确实涉嫌违法

——驳李吉明先生之《北大弃录“造假状元”违法?》一文

文首,我想对先生以及近来媒体里出现的标题“造假状元”说两句。

什么叫“造假状元”?他的高考成绩造假了?他本人不是何川洋?

显然都不是。媒体报道该新闻事件时也应该实事求是,不应当简略写成“造假状元”,以免误导公众。所有的造假仅限于何川洋的民族成分而已!更重要的一点,篡改民族成分者,主要责任在其父母,做子女的最多也就是个知情不报。话说回来,这一事件根本不是刑事犯罪,“知情不报”没有触犯任何的法律法规。

设身处地想一想,如果我们的父母在我们十几岁的时候,为我们的未来未雨绸缪,改了民族成分等等,我们可以做什么?请先生也想想。我们可以向行政部门举报乎?我们可以告诉学校乎?“领导,我告诉你噢,我的民族成分是假的,都是我爹我妈帮我改的,不关我的事哦,赶紧处罚他们吧!” 大家一定会感觉哪里不对了,是啊,做子女的怎么这样啊,不孝子!

所以,先生,我们可以怎么办,告诉我,也告诉大家。

那么退一万步讲,即使真的很严重了,到了触犯刑法的地步,那也只能是“罚当其罪”:犯了多大的错误,承担多大的责任。对待刑事罪犯,尚且“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要观其悔罪态度,给予减刑等等之措施,奈何一到道德层面,一到涉及权力违法的时候,就因为何的父母是行政官员,大家就就敏感了?敏感归敏感,但大可不必一棍子打死,直接到让何川洋无学可上!

打个比方说,就好比一个小偷偷了一只鸡,但是村民们群情激奋,结果打死了小偷。小偷有没有错误?有,他触犯了治安管理的相关法规,但是,罪不至死!所以最多也就是让何的父母携同何川洋向大家做一个公众道歉,仅此而已,大家应适可而止。但可惜的是,对于何川洋事件,大家看到的是墙倒众人推的局面,大家举着公平(对其他考生而言)与道德(对何川洋的知情不报,没有向有关部门反映,举报其父母而言,但大大值得商榷)的大旗,对这个刚刚参加完高考,憧憬着自己的未来的年青考生,不遗余力地挞伐。我想问一句,我们和那些打小偷的村民有何区别?我们想要一个什么样的结果?

何川洋改了民族成分,改回去好了;如果何川洋给大家造成了损失,那就赔偿损失(但是有实质的损失么?);如果触动了实质公平,导致不公平的发生,那让他回到公平的状态好了。导致加分的事实,那把分扣掉好了。事实是,都还没来得及加分,就已经沸沸扬扬了!感谢媒体的曝光速度。

不是要杀一儆百,以儆效尤么?他的父母已经为此承担了适当的责任——停职、处分!对此我不多作论述。我们敏感的是权力腐败的问题,那就惩治腐败好了,哪个贪赃枉法就抓哪个,构成犯罪,直接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是何川洋么?

接下来,我将一一驳斥先生的立论根据,以此支持周泽律师的观点。

第一,周泽律师确实是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而没有感情用事的。周泽律师的论述我不再引用,大家可看其博文。先生说北大遵照《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分有关规定的通知》,是没有违法的。但是此一《通知》最多也就是个行政指导性文件,它和《宪法》的法律层级差了好几级。最简单的法理是“上位法效力优于下位法”,都差了这么多级,效力谁优先谁大,不言自明。

北大涉嫌侵犯何川洋的受教育权,而受教育权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先生的意思似乎是说,只要遵循《通知》了,违反宪法就不算涉嫌违法。先生也意识到了,“应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招生考试机构取消其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并处理有关责任人员”。重庆市招办都保留了何川洋录取资格,北大为何不录,依据是什么,效力大过其他的法律法规么?

此一驳也。

第二, 关于公平是高考最大的底线这一点,我深表认同,但是,对于“既然一切造假行为都是不允许的,那么北大取消何川洋的录取资格,又有何不可”,论述如前,“罚当其罪”。

高兴李先生能说出“把责任都归咎于年轻的何川洋似乎并不合适”的话,为天下十年苦读之学子一哭。

违法违规的行为不能用不相干的惩罚作为承担责任的方式,这在法治社会尤其不妥。谁的责任,谁承担;犯了多大的错误,承担多大的责任!这才是法制和法治的精神。我不得不说,先生还没有理解这句话的真正含义。而通过以上的论述,北大弃录何川洋还有先生所谓之理由乎?再为民众之法治意识一哭。

此二驳也。

第三,“宽容无异于纵容,北大以直接严惩考生的做法来遏制愈演愈烈的造假作弊风,何错之有?”这一句话,我感觉仿佛回到了封建时代,“宁枉勿纵”,一人犯罪,全家连坐,株连九族!不多作论述,请再把前论读一遍。“北大弃录重庆造假状元何川洋涉嫌违法,到底是谁缺乏法治意识?”这一句我憋了好久,正想问问先生。

文末,如果大家有高论,欢迎发邮件至[email protected]。谢绝谩骂,不文明用语,谢谢。

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赵云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