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录何川洋确实涉嫌违法
——驳
文首,我想对
什么叫“造假状元”?他的高考成绩造假了?他本人不是何川洋?
显然都不是。媒体报道该新闻事件时也应该实事求是,不应当简略写成“造假状元”,以免误导公众。所有的造假仅限于何川洋的民族成分而已!更重要的一点,篡改民族成分者,主要责任在其父母,做子女的最多也就是个知情不报。话说回来,这一事件根本不是刑事犯罪,“知情不报”没有触犯任何的法律法规。
设身处地想一想,如果我们的父母在我们十几岁的时候,为我们的未来未雨绸缪,改了民族成分等等,我们可以做什么?请
所以,
那么退一万步讲,即使真的很严重了,到了触犯刑法的地步,那也只能是“罚当其罪”:犯了多大的错误,承担多大的责任。对待刑事罪犯,尚且“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要观其悔罪态度,给予减刑等等之措施,奈何一到道德层面,一到涉及权力违法的时候,就因为何的父母是行政官员,大家就就敏感了?敏感归敏感,但大可不必一棍子打死,直接到让何川洋无学可上!
打个比方说,就好比一个小偷偷了一只鸡,但是村民们群情激奋,结果打死了小偷。小偷有没有错误?有,他触犯了治安管理的相关法规,但是,罪不至死!所以最多也就是让何的父母携同何川洋向大家做一个公众道歉,仅此而已,大家应适可而止。但可惜的是,对于何川洋事件,大家看到的是墙倒众人推的局面,大家举着公平(对其他考生而言)与道德(对何川洋的知情不报,没有向有关部门反映,举报其父母而言,但大大值得商榷)的大旗,对这个刚刚参加完高考,憧憬着自己的未来的年青考生,不遗余力地挞伐。我想问一句,我们和那些打小偷的村民有何区别?我们想要一个什么样的结果?
何川洋改了民族成分,改回去好了;如果何川洋给大家造成了损失,那就赔偿损失(但是有实质的损失么?);如果触动了实质公平,导致不公平的发生,那让他回到公平的状态好了。导致加分的事实,那把分扣掉好了。事实是,都还没来得及加分,就已经沸沸扬扬了!感谢媒体的曝光速度。
不是要杀一儆百,以儆效尤么?他的父母已经为此承担了适当的责任——停职、处分!对此我不多作论述。我们敏感的是权力腐败的问题,那就惩治腐败好了,哪个贪赃枉法就抓哪个,构成犯罪,直接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是何川洋么?
接下来,我将一一驳斥
第一,周泽律师确实是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而没有感情用事的。周泽律师的论述我不再引用,大家可看其博文。
北大涉嫌侵犯何川洋的受教育权,而受教育权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
此一驳也。
第二, 关于公平是高考最大的底线这一点,我深表认同,但是,对于“既然一切造假行为都是不允许的,那么北大取消何川洋的录取资格,又有何不可”,论述如前,“罚当其罪”。
很
违法违规的行为不能用不相干的惩罚作为承担责任的方式,这在法治社会尤其不妥。谁的责任,谁承担;犯了多大的错误,承担多大的责任!这才是法制和法治的精神。我不得不说,
此二驳也。
第三,“宽容无异于纵容,北大以直接严惩考生的做法来遏制愈演愈烈的造假作弊风,何错之有?”这一句话,我感觉仿佛回到了封建时代,“宁枉勿纵”,一人犯罪,全家连坐,株连九族!不多作论述,请再把前论读一遍。“北大弃录重庆造假状元何川洋涉嫌违法,到底是谁缺乏法治意识?”这一句我憋了好久,正想问问
文末,如果大家有高论,欢迎发邮件至[email protected]。谢绝谩骂,不文明用语,谢谢。
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赵云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