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物权法(46)之四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陈绪国
◎〖信托所有权〗
世界上的财产、财物所有权到底有几百种?谁也说不清。如果大家认真地找,相信找出一百多种是不成问题的。
在讨论物权法,特别是在讨论所有权问题上,本人从来是不含糊的。敢于打破常规,敢于打破沙锅问到底,敢于标新立异,就是本人的秉性。不管人家爱不爱听,赞成不赞成,我能自恋,我能自爱,我能坐怀不乱。我能。
本人今天再一次受到灵感袭击,再一次擦出了灵感爱情的火花,倏地蹦出一个新名词—信托所有权!
□〖信托所有权的概念〗
所谓信托所有权,就是所有权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将自己财产的所有权托付给可依赖的人行使,受托人行使他人的所有权,就是信托所有权。受托人就是信托所有权人。
所谓信托,《信托法》第2条的定义,“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这种信托,主要指理财上的信托。实际上,处理产品、商品的信托,遍布各个行业部门之间。整个公司管理层人员,都可以看作是财产信托人员,采购员、销售员和供销经理人员也可以看作是信托人员。公司管理层人员,对于自己份额的财产进行处分,是直接处分权,对于自己份额以外的财产进行处分,是信托处分权;采购员、销售员和供销经理人员是对于公司财产进行处分,不是对于自己财产进行处分,因而是信托处分,所得权益,是信托处分权,即狭义上的信托所有权。
广义的信托所有权,包括信托占有权、信托使用权、信托收益权和信托处分权四大权能,而以信托处分权为主要标志。狭义的信托所有权,单指信托处分权一项权能。
为什么狭义的信托所有权,单单信托处分权一项权能也视为信托所有权?因为,处分标的物是所有权人转让物的所有权的最终处置,或者由物的所有权转换为货币所有权,或者由货币所有权转换为物的所有权,或者由一种物的所有权换取另类物的所有权,或者由一种货币所有权换取有价证券的所有权等等。总之,转让所有权是所有权人自身的决定权,而所有权人将物的处分权也委托给受托人,听任其处置,几乎相当于将物的四大权能全部打包给信托处分权人了。从《信托法》第2条的定义可以看出,受托人对于他人的财产进行“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就称之为“信托”了,因此,信托所有权不一定要四项权能全齐,有时候以处分权一项权能就足够了。
信托占有权:受托人受权占有所有权人的财产,是对于他人财产的实际管领或者控制,一般以合同、协议书形式进行,以事实占有为限,不损害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此种占有,是有限期、有条件的占有。
如,典当行收取财产所有权人的物品,经放款以后,典当行的信托占有权生效。如典物所有权人逾期不还款收取所典当之物,典当行可处分该典当之物。本人了解到广东某典当行(公司)对于中小企业和个人典当的业务范围有商铺、房地产、机动车、钻饰品、名表、金铂饰品、有价证券、股票、可流通物资。
信托使用权:受托人受权使用所有权人的财产,是对于他人财产的实际运用,发挥财产的使用价值,一般以合同、协议书形式进行,以事实使用为限,不损害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此种使用,是有限期、有条件的使用。
如国有企业单位职工享受本单位公寓房屋,房屋所有权是企业的,企业同意本企业职工使用该套房屋,职工按月交纳廉价的房租和水电费。职工所得的权利是房屋的信托使用权,俗称福利房使用权。又如,夫妻离婚后,如果保留居住权,没有产权证的一方继续居住,居住权人所得的权利也是住房的信托使用权。
信托收益权:受托人受权赊购、赊销所有权人的财产,是对于他人财产的实际所得利益,实现物的价值,一般以合同、协议书形式进行,以事实收益为限,不损害所有权人的收益权。此种收益,是有限期、有条件的收益。
如许多大型超市,著名的如国美电器连锁商店,与供货商签订合同,由供货方负责赊销供货给国美公司,国美公司将货物(电器)赊购,销售完毕一个月后或者更长点时间付款给供货方。国美公司所得权益是信托收益权。
信托处分权:受托人受权代销所有权人的财产,是对于他人财产在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最终处置,代替委托人行使处分权,一般以合同、协议书形式进行,以事实处分为限,不损害所有权人的收益权。此种处分,是有限期、有条件的处分。
大家是否还记得,《政治经济学辞典》(许涤新主编,1981年1月第1版第440页)里有个词汇,叫做“信托商店”,又称“委托商店”、“寄卖商店”。意思是店主接受所有权人的委托,经营代办业务的商店。通常是所有权人将旧货或者存货送到商店,双方议定价格,委托商店代销;货物卖出后,商店收取一定的代销手续费,其余货款归寄卖者。商店有时也可按照所有权人的要求,先作价收购,再作为自营商品出售。国营企业有时候也委托信托商店推销某些商品。
又如,现在全国各地有很多产品有代理商,什么全国级代理商、几个省级代理商、省级代理商、地区级代理商、市级代理商等等,这些代理商人所得权益,是厂商所有权人的信托处分权。
信托所有权:投资所有权人并不直接行使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而是以行政手段或者经济手段委托企业或者单位代为行使四大权能,而投资所有权人则通过企业或者单位来谋取利益。
最典型的例子,是国有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权及其财产关系的信托所有权。这种被经济学界、法学界争论了几十年的老大难问题,最好用“信托所有权”五个大字来快刀斩乱麻,一举解决它。
◎【国有企业信托所有权】
所谓国有企业信托所有权,就是国家所有权人为了达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不褪色等目的,将自己财产的所有权托付给可依赖的国有企业法人行使,受托人行使他人的所有权,就是信托所有权。受托人就是信托所有权人。
国有企业信托所有权,包括国有企业信托占有权、信托使用权、信托收益权和信托处分权四大权能,是全能的信托所有权。
国家法人开办国有企业,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向国有企业投资不动产和动产、流动资金,安排班子成员,交由企业招聘职工,甚至将企业的人、财、物、供、产、销的权利交由企业管理,企业对于所管领的产品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有企业所得权益,就是信托所有权。而国家是实质的所有权人不变。这就是问题的实质。
国家法人是委托人,国企法人是受托人,按照《信托法》第2条的定义,是指国家法人基于对国有企业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国有企业法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资产保值增值的利益或者保护国有资产的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因此,国家法人的所有权是一级所有权、原动力所有权,国有企业的所有权是二级所有权、信托所有权。信托所有权是从属于固有所有权的代理级所有权。
物权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这就肯定了国家法人的所有权地位与权益。但不足的是,未将国有企业“信托所有权”的内容写进物权法。
□〖国有企业信托所有权的性质〗
国有企业信托所有权,是为确认国有企业财产权而设立的专业所有权,目的也是为了定分止争。按照马克思的说法,一定的所有制产生一定的所有权,这是不可分离的。
国有企业信托所有权的性质,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制权统一性。
物权法第四十五条首款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指的是国家所有制与国家所有权统一性、排他性。
国有企业是国家所有制企业,而国家所有制企业就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国家所有制与国家所有权统一,是确认、保护和利用国有资产的根本大法。无论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是各部局,还是国资委,还是集团公司,国家企业归国家所有,国有企业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是完全正确、无庸置疑的。
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宪法“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基本原则,理顺国家法人同国有企业的权益关系,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重要保证,是坚定不移的既定方针。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制制度建设,都必须围绕“社会主义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这篇大文章来展开的,不能偏离社会主义的政治方向,不能容许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形式来蚕食、侵吞和破坏国有资产。
国家所有制与国所有权的统一,就是避免国家资产流失的重要措施。当然,我们应当承认国有企业的财产权,对于这种财产权,既不要拔高其权益,又不要贬低其权益。笔者曾经是国有企业的老职工,对于国有企业的基本情形是了解的,根据本人的判断,将国有企业的财产权定位为“国有企业信托所有权”是完全正确的。
2.信托双重性
国有企业的职能,不同于一般企业的职能,他不光是担负生产经营的责任,而且担负着一定的政治责任。
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命脉,是社会主义宏伟事业的基石。国企兴,事业兴;国企衰,事业衰。千方百计做好做强国有企业,实现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实现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双丰收,实现企业革新挖潜改造进步,实现国民经济与职工收入同步增长,这些都是最起码的信托责任。
当然,国家作为国企的投资者,也应当努力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空间,不能将国有企业当作一种包袱,一种负担。地方政府当“甩手掌柜”,不关心国企的痛痒,甚至随便出卖国有企业或者国有企业的股权,像出卖一棵小白菜、小萝卜一样的随心所欲,也会损害国有企业,损害职工利益,同时也损害了国家利益。
应当明白一个最简单的道理,无论是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国有企业占的比例高,说明了国家财源茂盛,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福利事业就有保障,社会容易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和持续发展。
从某种意义上讲,国有企业的信托责任如何,一方面取决于企业的信托资质和资源,另一方面取决于政府投资者的委托资质和委托资源。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
国有企业的信托责任,是政府与国企的双重性责任,不是单重性责任。
3.信托恒久性
国家法人对于国有企业的信托,不是一天两天,不是一年两年,是要长期合作、长期信托的。从国企成立的第一天起,国家对于国企的信托就已经成立,并将这种信托的生效坚持到最后一刻钟。
为使双方的信托志高存远,政府不应当是简单的委托,国企也不应当是简单的受托,两者都要自律、自重、自爱,都要约法三章。国企与政府的关系,是鱼水关系,无论是大小国企,都是鱼水关系。
政府不应当搞什么“抓大放小”,都应当一视同仁,一起扶持。都说“船小好掉头”,大有大的难处,小有小的好处。去年的世界金融危机,那些世界500强的特大型企业、世界特大型银行倒闭的不少,比倒闭小型企业更加惨不忍睹。
政府不应当搞什么“拉郎配”,无论上下级国企,都应当一视同仁,一起扶持。某些行业总公司、行业集团公司以大欺小,恃强凌弱,随意平调下级公司、企业的财产,侵占其股权和资产等现象,并不少见。工厂企业的税务是世界上最繁重的,而且要负担这级集团公司那级个集团公司的沉重负担,对于基层单位十分有害。
国企老总应当带头自律,要自觉地平衡内部的利益关系,不要总是将工人当牛马使唤,不要动辄叫工人失业回家吃老米。你的年薪是普通工人的几十倍、几百倍甚至几千倍,甚至于是国家主席的几十倍甚至几百倍,这合理吗?你,企业做好了,是你的功劳,大发特拿其高额奖金;一旦企业做亏了,甚至损失几十亿、几百亿元,就怪体制。这合理吗?有的国有企业,竟然堕落成资本家企业一样的无耻,残酷剥削工人,克扣工人工资福利,大批解雇工人,让失业工人拿200元的生活费,然后将那些剥削来的大笔黑钱分脏,然后花天酒地,骄奢淫逸……。今年7月24日,吉林通化钢铁集团公司数千名职工游行示威,抗议资本家收购该企业,并占股65%,结果,愤怒的群众打死资本家的代言人陈国军(一曰陈国君),说明了什么呢?说明了该国有企业(全吉林最大省属国企,资产近300亿)缺乏一种精神:信托责任。就是缺乏捍卫国有资产和保护国企职工权益和廉洁自律的那种“信托责任”。
(相关链接:价值中国网陈绪国《缘何“国退民进”酿血案?》)
信托,信托,有诚信,才有委托;有诚信的委托,才有科学的委托、和谐的委托、发展的委托。
不贞守诚信的信托,是有瘕疵的信托,肯定是走不远的信托。双方贞守诚信,才是信托恒久性的保证。
【建议】下次修改物权法时,请有关部门增加国有企业“信托所有权”的条款内容,以此为鉴,定分止争。
□〖其他所有权企业也存在信托所有权〗
国有企业是公有制企业,存在国有企业信托所有权,这是肯定了的;同理,集体也是公有制企业,存在集体企业信托所有权,这也是可以肯定的。那么,其他所有制企业也同样地存在信托所有权?应该可以肯定。
有的法学家大吐苦水,说什么关于国有企业所有权的问题,“……从经济改革的第一天起,法学界就开始讨论国有企业财产权性质,从20世纪70年代后期就开始讨论,后来一度不再进行。因为那是个死胡同。到了物权立法,我们竟然又不得不回过头来进行讨论,这时我们才发现,在这一问题上人们根本无法达成共识。这一重大问题的立法困难显然是受到所有制观念的影响。”这到底是个什么问题呢?是“秀才遇到兵,有理讲不清”呢,还是自己讲不清呢?是企业家不讲理,经济学家不讲理,还是法学家没有将道理讲深讲透呢?
虽然本人是个草根,草民一个,有两种人是不看好的:一种是鬼迷心窍的主流经济学家,他们完全兜售西方经济学自由主义流派的那套东西,冲击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像这种智囊、高参能干出什么好事出来呢?搞什么两权分离、企业自治、拉郎配的集团公司,出的是馊主意。中国人为什么要围着金融帝国主义的指挥棒转圈?为什么要搞哈耶克主义,不搞凯恩斯主义?另一种是鬼迷心窍的西方式法学家,过分地崇拜西方民法学,死搬硬套西方私权学概念,而对于社会主义的优良立法传统视而不见,听而不闻。甚至担心国家财产所有权、集体财产所有权写进物权法“乱套了”。结果呢?反复被别人“将军”,捍卫国家利益的勇气还不如香港的一个大学教授。
另外一个争议得也很厉害的问题:股东是个什么权益者?股份有限公司是个什么权益者?证券公司是个什么权益者?
有的说股东是个所有者,有的说股东是个投资者。
根据有关法学家的文献披露,原来的公司法规定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后来修改为股东不是公司的所有者而是公司的“投资者”,股东对公司享有的权利不是所有者权利而是投资人权利;公司财产所有权不属于股东,股东和公司关系就是一种投资关系或者股权关系。但在物权法上,企业法人和财产的关系,股东和公司财产关系仍然模糊不清。
笔者认为,公司投资者是公司财产所有者,符合一般的习惯法,按照一般的算术,前期投资者的所有权,从投资生效时日起,包括了股权存续期间,资产投入的所有权和后续的溢价所有权或者损蚀后的所有权;后期投资者的所有权,从投资生效时日起,包括了股权存续期间,资产投入的所有权和后续的溢价所有权或者损蚀后的所有权。但是,法律禁止的投资除外。如,公司法规定,有些国营企业,国家规定只能是独资企业,非法入资,非法入股,全部无效,公司法第228条有处罚规定。
如果涉及到国有、集体这种公有制股份企业,在政治概念上、技术操作上是有一些问题。你说投资者是所有者,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就成为私有制企业了,这会给政治家难堪;私有制企业缴纳的税务,比公有制的低一些,国家税收就减少了许多,政府也感到难堪了。这是问题的症结之所在。
就算投资者不是所有者,他们总得有一个所有权,俗话说是“投资所有权”;物权法术语,对应于股份公司,应当说是“信托所有权”。
所谓投资,是权利人将现有资金或者可用于消费的物的价值投入到希望可以获取更大价值或者收益的经济活动。投资的主体十分广泛,而股民的投资十分普及。主要的方式中通过购买股票、基金、债券、期货以获取更高的资本收益,也包括将资金投入到企业中以扩大再生产或者获得资产收益等行为。此处的投资,未包括高级金融衍生品,因为那种投资,很大程度上是“投机”,多数人血本无归。
◎【股份公司信托所有权】
所谓股份公司信托所有权,就是投资所有权人为了达到公司资产增益等目的,将自己财产的所有权托付给可依赖的股份制企业法人行使,受托人行使他人的所有权,就是信托所有权。受托人就是信托所有权人。
股份公司信托所有权,包括股份公司信托占有权、信托使用权、信托收益权和信托处分权四大权能,是全能的信托所有权。
股份公司,无论是公有制股份公司、私有制股份公司或者混合所有制股份公司,均存在信托所有权。
□〖国有企业股份公司信托所有权〗
国有企业股份公司是国家法人的受托人,公司制订章程、企业经营管理、产品分配方式等一系列业务,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分配政策,对于国家资产安全、产业安全、商品市场安全,尤其是对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有完全的信托责任。国有企业股份公司所享有的权益,就是国家法人赋予的信托占有权、信托使用权、信托收益权和信托处分权,即全面的信托所有权。
物权保护模式:主要权利向国家法人投资者倾斜。
□〖集体企业股份公司信托所有权〗
集体企业股份公司是集体组织的受托人,公司制订章程、企业经营管理、产品分配方式等一系列业务,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分配政策,对于集体资产安全、产业安全、商品市场安全,尤其是对于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负有完全的信托责任。集体企业股份公司所享有的权益,就是集体组织赋予的信托占有权、信托使用权、信托收益权和信托处分权,即全面的信托所有权。
物权保护模式:主要权利向集体组织投资者倾斜。
□〖私有制股份公司信托所有权〗
私有制企业股份公司是全体私人股东的受托人,公司制订章程、企业经营管理、产品分配方式等一系列业务,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分配政策,对于公司资产安全、民族产业安全、商品市场安全,尤其是对于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负有完全的信托责任。股份公司所享有的权益,就是全体私人股东赋予的信托占有权、信托使用权、信托收益权和信托处分权,即全面的信托所有权。
物权保护模式:主要权利向股民个人私物权倾斜。
□〖其他所有制股份公司信托所有权〗
其他所有制企业股份公司是全体股东的受托人,公司制订章程、企业经营管理、产品分配方式等一系列业务,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分配政策,对于公司资产安全、民族产业安全、商品市场安全,尤其是对于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负有完全的信托责任。股份公司所享有的权益,就是全体股东赋予的信托占有权、信托使用权、信托收益权和信托处分权,即全面的信托所有权。
物权保护模式:主要权利向股东投资者倾斜。
以上四种股份公司信托所有权的要件和信托所有权人权益,基本上是一致的,只不过委托人或者请托人不同而已。其共同点,是一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向投资者倾斜。
在这里,体现了“国家、集体、个人和其他投资者合法权益平等保护”的原则。
涉及到上市公司投资者—股民们的合法权益问题,厘清各自的权益是很重要的。股民是什么人?股民就是公司的投资所有权人,是一级所有权人;股份公司是二级所有权人,就是信托所有权人。如果将所有权人弄颠倒、弄混淆了,喧宾夺主,股民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就很被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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