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责
“问责”二字已经频繁地进入我们的政治生活。
从一系列突发事件的发生到相关责任人被党纪政纪处分,乃至被绳之以法,再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出台,“问责”之事彼落此起,“问责”之声不绝于耳。政府与民众,权力与责任,这些永恒的命题需要反复提起。同时,问责制下又派生出诸多命题,促使事件的局内局外者严肃思考。
官员问责并不是一件新鲜事。而进入公众视野且印象深刻的当数2003年“非典”时期的“危机问责”。“省部级高官同样会被问责”,社会反响强烈。此后,松花江特大污染事件、山西襄汾“9·8溃坝事件”、河北“三鹿奶粉事件”等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致诸多高管被免职或引咎辞职,问责风暴骤起。
此外,2008年发生在贵州瓮安的“6·28事件”被认为是“分水岭”,随后发生的云南孟连“7·19事件”,以及重庆、甘肃、广东等地的出租车集体罢运事件,再到今年的湖北石首“6·17事件”、吉林通钢“7·24事件”,一个个突发事件以新的形态——群体事件——呈现,舆论密集关注。同样,相关责任人多被问责。
通观这一系列问责事件,多数与当地政府官员应对突发事件思想麻痹、失职、渎职,以及处置不当,甚至试图隐瞒事实真相、欺骗公众有关,从而错过有效处置事件的时机,使事态恶化,局部事件演变成危害全局的重大事件,影响恶劣,代价巨大。在此情形下,除了采取有效措施平息事态外,问责就成了一个必然的逻辑。有权必有责,用权不当必问责。这是政府的当然责任,是对群众负责,也是一个必要的警示。
而在一系列问责事件中,尤其令人担忧的是,一段时间以来,诸多因素混合发酵而导致群体事件频发,给正常社会秩序和稳定局面带来新的挑战,这是维稳语境下的一道难题。
群体事件频发,多因合理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合理的诉求得不到回应;合法的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得不到有效救济;社会矛盾得不到及时调处和化解;正义得不到伸张,导致民众采取非正常手段来对抗政府,以宣泄不满情绪,甚至以自杀的极端方式来表达自己诉求的正当性。这样的悲剧很多。无视群众合理抗争,任由矛盾积累和事态发展,愤怒的火种最终被点燃。而从根本上说,分配秩序失衡,两极分化加剧,社会层化明显,一些基层官员腐败不作为,黑恶势力猖獗,使得群众缺乏安全感,政府信誉下降,是社会矛盾积累、爆发的深层诱因。
如何防范群体事件爆发?问责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关键是,一方面从政府治理角度出发,真正打造一个服务型政府、法治政府和责任政府,而不仅仅是当作一个口号。真正把群众利益放在眼里,装在心里,摆正“主仆”关系,对权力有所敬畏,对法纪有所敬畏,转变理念,树立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另一方面,要从利益调整的角度出发,理顺分配关系,改革分配体制,实现分配的公平正义。同时,为群众的合理诉求提供畅通的渠道,确保群众利益受损时能得到有效救济。
河南新密农民工“开胸验肺”事件就是一个极其荒唐的案例。若不是舆论关注、领导重视,最终得到合理的结论,问题官员得到处分,弄不好又要引发一场新的群体事件。由此,政府官员必须破除几个错误倾向:一是以为“天高皇帝远”,自己的地盘上自己说了算,想不解决就不解决,或者不给好处就不给解决;二是以为问题能捂就捂,能压就压,把群众拖死耗死,最后让群众失去信心,这样自然就不会再找麻烦了;三是等到盖子捂不住了,媒体监督、领导批示后才重视,看看再说,敷衍塞责,以为风头过了就过去了,没什么大不了的;四是等事情闹大了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后知后觉,被动接招。
殊不知,在一个开放的社会里,尤其在信息化社会里,企图愚弄民众,忽悠媒体,甚至采取捂和压的办法搁置矛盾,极其愚蠢。及时应对,坦诚沟通,反而会取得群众的支持,把问题妥善解决,即便一时解决不了,也会得到群众的理解,矛盾缓和了,社会也就安定了。其实,这也为政府出了一道题:在网络时代如何面对社会矛盾?答案不言自明。
公开透明是政府危机管理的最好办法,消除误解,制止谣言,遮遮掩掩和语焉不详只会给制造混乱留下空间,推迟问题解决的进程。
依法办事是必须遵循的原则。不论是处置突发事件本身,还是事后向官员问责,都要依法进行。对危害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不分民族种族,必须果断制止和依法严惩,法律面前没有特权。而问责同样需要依法问责、依规问责,问责不是越严厉越好,必须根据事情的危害程度和责任大小而定。
而被问责官员的出路同样是需要组织部门认真研究的课题。既不能一棍子打死,又要为其复出设置严格的程序和标准,从根本上消除干部的侥幸或者灰心心理,在制度问责下,吃一堑,长一智,促其用好权负好责。 (文/杨良敏 刊于《中国发展观察》杂志2009年第八期卷首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