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A.O.史密斯商家违反合同约定涉嫌消费欺诈
作者:礼泽洲 来源:礼泽洲文集
2009年7月31日,刘女士在北京国美商场看到售货员在推销各种牌子的热水器,其中,一售货员非常热情地介绍“史密斯”热水器:“史密斯热水器特有一氧化碳预警系统,断绝隐患,第一时间掐断并报警一氧化碳超标。一氧化碳(CO),它的可怕在于无色、无味,让人在不知不觉中中毒,造成严重后果。现在,A.O.史密斯一氧化碳预警系统为您和您的全家解除了后顾之忧。独具匠心地将燃烧压力设计并稳定在低压段,确保在燃气压力低的地区和季节都能正常燃烧,时刻为您提供舒适的热水。此外它还提供多达41重安全保护,让您使用更放心。买厂家史密斯热水器赠送一氧化碳报警器。”在比较诸多牌子后,刘女士根据商场的推销认为史密斯商家赠送“一氧化碳”报警器应该符合消防安全、是对消费者生命安全负责的表现,于是当场支付全部价款购买了一台“史密斯”热水器(包括“一氧化碳”报警器),商场向刘女士出具了购物发票,并与刘女士约定8月2日上门安装时将“一氧化碳”报警器一并安装。

8月2日上午安装人员上门安装热水器时,刘女士向安装人员出示了购物发票权利凭证。商场却称:“一氧化碳”报警器商家没货,要等到8月5日才能给刘女士送货。因原有的旧热水器已经被安装人员拆除,刘女士在无奈之下只能要求先安装没有“一氧化碳”报警器的“史密斯”热水器。

时至8月5日夜晚,商场、商家仍未将“一氧化碳”报警器送到刘女士家里并安装。在这期间,刘女士在使用“史密斯”热水器过程中曾多次出现“一氧化碳”中毒呕吐现象。
据A.O.史密斯商家网站里及报刊上介绍,推出燃气热水器新品,卖点是附赠的“一氧化碳”报警器。“一氧化碳”报警器与该新品的标的物属于为不可分离的特定物,而非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既然A.O.史密斯商家对消费者生命安全不负责任,那么,消费者也就有权不选择“史密斯”燃气热水器!
因“史密斯”燃气热水器商家在交付特定物时存在瑕疵,已给刘女士造成损失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刘女士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本文已被中国法律人网http://www.juristunion.com/zhongxinxinwen/qunzlx/2009-08-05/683.html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