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服车匪,棍棒出手不如法律出手


制服车匪,棍棒出手不如法律出手


柏文学


    在遭遇涉他事件、排解社会纠纷、协调社会关系时,人们寄望于道德的约束和法律的强制。道德约束属于自我约束(自律)和公众约束(他律),自我约束是最靠不住的,人的任性和惰性所决定。他律是受限制的,他人的约束止于告知、劝解、谴责和不理睬。只要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可以强制个体结束违法公德和法律所禁止的行为。然而,法律终究也是人来制定和修订的,也是靠人来执行的。如果法律的漏洞疏于修补,不当疏于完善,如果执法不严,执法不当,那对社会的伤害以及由此引起的失望是不能小觑的。


    暂且不论严谨的法律定义,就维护公序良俗的功能来说,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是正义的护航,是公平的追索,是公正的保障。如果人们在法律面前产生追求公平正义而不得的无助感时,那么对社会和谐与进步之理想的戕害将是残酷而凄厉的。譬如,最近不断发生醉酒驾车撞死撞伤无辜者的事件,看新闻都感觉灼伤眼睛,想新闻会痛心疾首,体味死者的亲人可谓肝肠寸断,同时为自己在道路上的安全提心吊胆,不知会不会碰上那些“马路杀手”。多少人大声疾呼,法律必须从立法到执法,好好捆住“马路杀手”这只恐龙。


    在立法层面,和“嫖宿幼女罪”的荒唐一样,酒后驾车尤其是醉酒驾车,作为“交通肇事罪”来处理,而且最高刑罚只7年期徒刑,是极其荒唐的。明明知道酒精对大脑神经的抑制作用,开车对别人的生命安全有极大的危险,同时对自己却没有什么危险,却还是开车上路,这不是草菅人命又是什么?尤其是醉酒驾车的,明明知道自己的行为就等于把利刃架在别人的脖子上,却还是我行我素,这不是故意杀人又是什么?至少也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吧!然而有人写文《废除危害公共安全罪又何妨》,作者意图令人难解。


    醉酒驾车所表现出来的各色人等,已到让人毛骨悚然的程度。成都的孙伟铭长期无证驾车,多次违章超速、闯红灯,这次醉酒驾车,追尾时并没造成人员伤亡,却违法逃窜,造成四死一重伤的悲惨后果,自己却那么想活下去!有人写文章说,一审判其死刑是暴戾,表现出漂亮的人道主义。可是这不是全面的人道主义,因为酒后驾车是对他人的不人道;这也不是崇高的人道主义,因为对无辜伤害他人的行为人道,却对无辜受害者及其后续可能的无辜受害者是一种严重的不人道。每年10万人死于车轮下,怎么也得睁眼看看。


    现在揭开标题中“车匪”的含义。一名50岁男子满身酒气,开路虎越野车轧了两名女孩的脚;女孩挡在车前不让驾驶员将车开走;孩子的家长闻讯赶到,与驾驶员发生冲突;派出所民警劝架;这时路虎越野车突然起动,冲向人群;连撞26人,致2人死亡8人住院;现场群众用棍棒殴打司机被民警制止。“车匪”不是法律概念,但我此刻只能用“车匪”来标识此等行为。难道这是交通肇事?还是酒后驾车?抑或过失伤人?从法律上来讲,别人是没有权力棒打这司机的,但是怒不可遏的棍棒出手了。然而,还是法律出手更好。


《黑龙江鸡西一越野车夜市连撞26人致2人死》
http://news.163.com/09/0806/01/5G0EIJMD00011229.html
《刘仁文:废除危害公共安全罪又何妨》
http://news.163.com/09/0725/08/5F29HA1700012Q9L.html
《可怕的暴戾》
http://club2.cat898.com/newbbs/dispbbs.asp?boardID=52&ID=2934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