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有效监管又迈进一步


 日前,《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等一系列监管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引起市场广泛关注。新指引进一步明确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底线要求,同时强调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触发底线;强化商业银行内控机制建设,更多体现监管政策的针对性。业内专家就此评价——银行业有效监管又迈进一步

 

    “资本充足率触发底线不再‘一刀切’”,“商业银行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应当覆盖交易账户利率风险和股票风险”,“商业银行应当将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作为内部管理和决策的组成部分”……日前,银监会新资本协议研究和规划项目组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等7个监管文件进行了修改,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时间,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众多话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

    资本充足率 “坚持”和“调整”并举

    相比以往,此次征求意见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等7个文件,有不少完善之处。其中,关于资本充足率的问题最引人关注。

    资本充足率是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正常运营和发展所必需的资本比率,其在风险防范上的作用不可忽视。本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持续满足银监会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规定指出要确保资本充足率“下限不动”,这说明银监会为防范银行业风险,对商业银行严守资本充足率底线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与此同时,《指引》规定,银监会根据单家银行监管资本要求设定其资本充足率的触发比率,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降低至触发比率时,应当制定提高资本水平的计划,并及时报告银监会,一改此前统一将“高于最低资本充足率0.5个百分点”设定为资本充足率的触发比率的做法。

    “从征求意见稿来看,对商业银行的资本监管在‘坚持’的同时也有了相应‘调整’,监管方式更为灵活了。”郭田勇表示,根据《指引》规定,今后资本充足率触发底线不再“一刀切”了,而是根据实际监管情况作出适当调整。这是因为不同类型的银行风险度是不一样的,某些时候银行资本充足率即便高于8%,也不足以保证资本安全,根据各家银行的具体情况适当调整资本充足率触发底线的做法显然更有针对性,体现了灵活监管原则,也增加了可操作性。他进一步指出,此次征求意见稿还对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等作了一定修改和完善,这对于化解银行业的整体风险,提高监管效率都具有积极作用。

    “针对性”和“细致化”得以强调

    本次征求意见的几个监管文件中新增和修改的内容,在“针对性”和“细致化”上下了不少工夫。如商业银行应当将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作为内部管理和决策的组成部分,将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结果运用于资本预算与分配、信贷和战略决策中;商业银行应当对当前和未来的资本需求和资本可获得性制定资本规划,确保资本水平长期稳定;商业银行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应当覆盖交易账户利率风险和股票风险,交易账户和银行账户的汇率风险和商品风险,以及相关期权性风险等。无疑,更有针对性、更具细节化是此次征求意见稿体现出的重要特点。

    此外,商业银行的“内控力”得到了强调。在商业银行的风险审查方面,原来文件中第三章“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的内容(SRP)”此次已变为“商业银行风险评估标准”。来自工行的分析人士表示,由“银监会评估”改为“商业银行评估”,这样的改变旨在加强商业银行的内控机制的建立,让商业银行成为风险控制、防范的主体,变接受监管为主动防范,这既是监管理念的进步,也是顺应全球银行风险防范趋势的需要。

    郭田勇表示:“面对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日益增多的各项业务,监管机构以‘每一笔都去查’的方式进行未来的银行业监管,显然是不可能的,这就需要在完善外部监管机制的同时强调有效内控,力求双措并举,有效防范风险。而此次征求意见的几个文件,都在强化商业银行内控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上着了不少笔墨。”

    向“实质上实施新资本协议”再迈步

    “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不是目的,而是过程,应在实质上实施新资本协议。”在去年新资本协议高层联席会议上,银监会主席刘明康一语点明了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关键之处。

    2004年6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对原协议进行修改和完善基础上,推出新的资本协议,确立了资本充足要求、监管审查和市场约束(信息披露)三大支柱,将银行操作风险纳入风险管理框架,要求银行为操作风险配备相应的资本金,鼓励银行采用复杂、风险敏感度高的资本计量方法。

    2007年2月,为稳步推进新资本协议在我国实施,银监会颁布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去年10月,银监会发布了实施新资本协议第一批监管规章,包括《商业银行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指引》、《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等,为确保新资本协议如期实施奠定了基础。不久前,新扩员后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又审议通过了对1996年交易账户资本计提规则和新资本协议三大支柱的修订稿。

    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对记者表示,对我国而言,新资本协议的实施并不仅仅是一个金融风险技术和模型的问题,还有更深层次的改变。“实质上实施新资本协议”,指的是要在准备过程中切实贯彻新资本协议体现出来的管理思路,而非形式上套用新资本协议,这就需要从管理手段、管理方式乃至管理思维等更深层次上推进银行业监管体系的完善。此次发布的几个征求意见稿,也秉承了这一思维。

    郭田勇表示,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从不同角度和操作层面对新资本协议修订稿进行了回应——新资本协议修订稿中包括的对原框架第三支柱(市场约束)的完善,加强对证券化、表外风险暴露和交易活动的信息披露要求等内容,在几个征求意见稿中都得到了很好体现。此举旨在通过规则和标准的不断确立和完善,为明年我国大银行先行实施新资本协议监管做好准备,这无疑是向“在实质上实施新资本协议”迈开的又一大步。

附件: 来源: 金融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