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与法到底哪个大”是个伪命题
——也谈谈满文军揭发妻子
刚才阅读到海纳百川的博文《由“满文军吸毒案”引发对“亲亲相隐”法律制度的思考》,非常欣喜!我完全赞同作者的观点。作者通过对于古今中外的圣贤教诲及法律典章的旁征博引,深入浅出地解答了“亲亲相隐”的问题。作者的分析及提供的材料,令我非常受启发,在此表示诚挚的敬意与感谢!其中提到的对于中国当前法律规定的置疑,亦曾是我感到困惑的地方。我希望大家都能认真思考这个问题。在今天这样一个思想浅薄、观念淆乱的时代,作者所表现出的理性、深度,以及思维的严谨与视野的开阔性,实在是值得我们敬佩和学习的!
正好我们昨天在第206期奇正管理俱乐部再次讨论到情与法的问题。这里也就满文军案,并结合此文,再谈谈我对于情与法的理解和体会。
情与法是一不是二
情与法到底哪个大呢?这是许多人经常提到的问题。一般人都有这样的认为:中国是个人情社会,中国人通常讲的是情、理、法,也就是情比法大;而西方是法治社会,西方人讲的是法、理、情,也就是法比情大。诚然,从中西方文化表现出的思维和社会风俗倾向看,这个说法似乎不无道理。但在我看来,这个说法并不究竟。
无论是“情、理、法到底哪个大”的问题本身,还是所谓“情比法大”或者“法比情大”的判断,我认为其内在隐藏着一个致命的逻辑前提:情与法是天然对立的、二元冲突的、不可调和的。在胡奎看来,这种二元对立的思维,才是个天大的误解!
我们知道,真理是一元而非二元,真理面前是没有冲突的。因为这个世界的终极真理只有一个。所以,世界上所有符合真理的东西,它们之间在终其本质上是不应该有冲突的,它们之间应该是一,不是二。万事万物皆是整体,是一体,是和谐的。
情与法皆统一于天道
用这个道理来观照,情与法,它们之间也应该是和谐的、统一的。情与法,本质上都是天道的反映,最终统一于天道。
天道是什么呢?天道就是宇宙自然运行的终极规则(或者说是支配宇宙自然运行的终极力量)。无论是自然界的天地日月生生不息的运行,还是社会历史的发展,还是人生的一切意念、思想、言语、行为,皆受支配于这个终极规则。对于这个终极规则,西方人称之为上帝,伊斯兰世界称为真主,哲学家称为存在,黑格尔称为绝对意志或绝对精神,中国古人一言以蔽之,称为道。道有天道(自然万物之道),有地道(社会历史之道),有人道(人性之道,也就是人伦道德)。所谓“道”,用马克思主义的语言讲,其实就是客观规律,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应该更准确地说,是那个至高的、最终极的、支配并适用于一切事物的客观规律。
天道就象空气一样,无形无状,却无处不在,充满一切地方。你看不见它,你也可以一辈子不思考它,你甚至可以诅咒它,你还可以刻意远离它,但它却始终和你在一起,和你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一念一思在一起。所以孔子说“道不远人”,道从来不会远离人的日常生活;“(道)须臾不可离也,可离非道也”,道是我们每时每刻都不可能离开的,可以离开的就不是道。
所以,我们讨论情与法的时候,必须看到,它们都是统一于、服从于天道,他们都是天道的反应。在天道面前,情与法是一个东西,它们之间本无矛盾和冲突。
进而言之,如此高大、高深的天道,它到底在哪里呢?就在我们的心里,天道和人心,都是无形无状的,它们本质上是一个东西。当我们的心处于良知状态时,我们称之为良心,良心就是符合天道的心,至高至纯的良心即是符合至高的天道。
父子与夫妇关系是社会人伦道德的核心
无论情还是法,说到底,最终都是人类集体意志与良知的反应。当现实的案例导致情与法发生所谓的冲突时,我们靠什么来作最终的判断和裁决呢?就是靠良知。良知是尊重并保护人性的,良知本源于人性。人的一切情感之所以美,是因为它是符合人性的。而法律之所以对于人类社会有用,是因为它是尊重和保护人性的,好的法律在于它能够弘扬人性中的真善美,防范和罚治人性中的假丑恶,否则即是恶法。所以,在至真、至善、至美的人性面前,根本就不应该有所谓情与法的冲突,冲突的是人为规定的法律条文,以及人们的僵化的教条的思维和理解。
在中国古人提出的五伦关系——父子、君臣、夫妇、长幼、朋友,父子关系为首要,夫妇关系为核心,因为父子关系和夫妇关系最符合天道的规则,一切社会人伦皆以此二关系为核心,一切道德价值皆以此二关系为尺度。
满文军的最佳做法?
具体到满文军的案例,假如他的妻子真正做了违法的行为,满文军应该怎么做呢?我以为他有三种选择:
第一种:满文军的最佳做法应该是不说话,保持沉默。哪怕妻子真的做了违法的事情,我也不能做证,我可以保持沉默嘛。这既不伤害法律,也不伤害夫妻情份和人伦道德。你法庭有本领的话自己去调查好了。
第二种:满文军出于对妻子的爱,而说了隐瞒妻子罪行、欺骗法庭的话,我认为这是可以理解的,基于亲亲相隐的原则,法庭不应该因此而过于责罚他,当然,如果他的行为太过份的话,则另当别论。
第三种:满文军出于尊重法律和诚实精神,而作了对妻子的揭发,这种行为看似诚实,却并不值得提倡和鼓励,诚如海纳百川的文章所分析,除非民族大义的事情,我们不应该鼓励人们因为追求在法律面前的诚实而伤害至真至善至美的亲情。
对于本案例来说,按照新闻报道,满文军的妻子似乎并没有做聚众吸毒的事,也就是说,满文军出于某种目的而做了出卖妻子的诬告。假如是这样的话,那么满文军的行为就不仅伤害到夫妇之情,而且伤害了作为一个人最基本的良知与道德,这无疑才是最令人感到难过和可悲的事情。
圣王舜帝如何权衡情与法?
写到这里,想到舜帝的例子。舜帝是个大孝子,他的父亲瞽叟并不是一个明是非懂道理的好父亲,曾经听小老婆的话,多次和小老婆一起设计要害舜帝。但舜帝却假装不知,至始自终全身心地孝养他们。后来当了天子后,曾有人问舜帝,假如您的父亲瞽叟杀了人,有关司法机构按照法律把他关进大牢依法治罪,作为天子您会怎么办?舜帝回答:我会先放弃天子的位置,然后想方设法悄悄地潜入大牢背起父亲逃到无人知道的海滨,然后一辈子服侍父亲,恪尽孝道,享受父子之间的天伦之乐。
一代圣王舜帝为什么会这么回答呢?因为他虽然贵为天子,但假如他的父亲犯了杀人这样的重罪,他不能以自己的行为公开袒护,那样做既是对受害者的不公,更是对法律、民意和天下人的公然不敬。可是,他又是一个大孝子,并且一直倡导以孝治国,难道他能忍心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父亲被处死?怎么办呢?舜帝的做法是,宁做不做天子,也要想方设法来成全孝道,为什么他先要放弃天子的位置呢?因为身在天子的位置,他就是万民的表率,是人民意志的最高代表,是国家制度的最高守护人,因此他不能做任何循私情的事情,否则,官员们都跟着他学,国家就乱套了。可是,当他放弃了天子的位置后,他就是平民一个,作为一个普通百姓,他的行为就不再代表国家和人民的最高利益与标准,他就可以偷偷地想方设法把父亲背出来逃到无人知道的海滨去恪尽孝道。
舜帝的回答告诉我们:其一,父子夫妻之间的亲情代表着人类社会的最高价值准则;其二,对于普通人来说,特殊情况下对于人伦情感的尊重可以高于社会法律;但对于肩负社会管理职责、其言行代表社会公器的公职人员来说,则是社会法律大于个人私情,其任何公开的言行都应该以社会法律和公众利益为第一导向;其三,当亲情与法律发生冲突时,要尽力做到既不伤害天道,又不违背自己的良心。
我们还可以作为一个推想:假如舜帝的父亲真的杀人入狱了,舜帝在放弃父子职位后,悄悄潜入狱中救父亲时,被狱卒发现并坚决阻止他,这个时候,舜帝会不会手持利剑把狱卒杀掉来成全自己求父亲的孝心呢?我相信圣王舜帝一定不会这么做。他可能宁愿陪同父亲老死狱中,也不会以杀害狱卒的方式来成全自己的孝心。因为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况下,任何保护人伦情感的行为都一定是以社会代价最小和决不伤害任何他人生命为基本原则的,否则即是违背了天道。
海纳百川的博客:http://blog.sina.com.cn/u/1228005577
由“满文军吸毒案”引发对“亲亲相隐”法律制度的思考
上午12点整,法官当庭宣判:李俐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对于满文军的作证行为,李俐面对众多的媒体记者说:“不要叫我满文军的妻子!”,一段原本美满的姻缘顿时间土崩瓦解,荡然无存。。。
正因为如此,“亲亲相隐”的法律制度在我国古代的很多朝代存在。最早能够寻找到关于“亲亲相隐”的表述,还是我们的孔圣人。《论语·子路第十三》: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父亲偷羊儿子不可以告发,说的正是“亲亲相隐”才是人伦的正道。这样的表述估计应该与柏拉图的《游叙弗伦篇》中,苏格拉底非难游叙弗伦控告老父的故事,属于同时代或者更早。
最早明确亲亲相隐的法律出自汉朝,汉宣帝诏书曰:“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子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汉书·宣帝纪》),明确了不得对“亲亲相隐”进行法律处罚。
唐律《名例律》明确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漏露其事及摘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唐朝的“隐”也不同于汉朝开始的“匿”,还包括泄露罪令消息、帮助逃跑、不得逼迫亲属作证等等。宋明各代,基本延续了唐朝法律相关的内容。
我国现行法律对相关制度是怎么规定的呢?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根据这样的法律,任何人,包括最亲的父子母女夫妻兄弟姐妹,都有相互检举揭发的义务。中国法律还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根据该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窝藏、包庇行为,不论其与被窝藏、包庇的犯罪分子有何身份关系,都一律予以同样的定罪量刑(刑法第310条)。另外对伪证、毁证、防碍作证罪等诸规定也都不问行为人与被迫诉人有什么身份关系,均同样追究刑事责任。
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款规定:公民不得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中国是该条约的签署国,依照我国同样已经签署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7条规定:“当事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规为理由而不履行条约”。
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
依此逻辑,在在我国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理应遵守此项规定。
不允许诱使或者强迫犯罪嫌疑人的直系亲属做不利于他(她)的指证。这是最基本的人伦。几乎所有的现代文明国家,在其法律体系内都有这样的规定,不仅仅是欧美台湾日本,也包括东欧原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
也许有人会说满文军是“大义灭亲”!何谓大义?大义为民族大义,满文军的行为肯定不属于此类。满文军揭发妻子的行为虽合法但不合情。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当今,我们现今法律制度中缺少的那份“亲亲相隐”的和谐是否也要有所改变?文革时候鼓励亲友间互相揭发,“划清界线”的做法,悯灭了人性中最后一丝温存所产生的后果难道我们没有看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