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踪报道:刘女士与史密斯公司就报警器开展第一轮交锋
作者:礼泽洲 来源:礼泽洲文集
刘女士基于史密斯公司(以下简称史密斯)8月5日再次毁约,已于8月6日向史密斯发出《赔偿协商函》,协商函要求史密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并保留诉权。
8月7日,史密斯专程与刘女士就报警器问题进行协商,并开展了第一轮交锋。
刘女士:第一,史密斯违反合同约定:热水器与报警器是不可分离物,应该承担物的瑕疵责任全额赔偿。第二,又因无报警器,使命我的安全处于极度恐慌之中,应给予合理的精神抚慰金。
史密斯:热水器与报警器是可分离物,没有报警器也可以正常使用。
刘女士:如果热水器与报警器是可分离物,那么,报警器应该有“国家燃气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批准代码以及保险公司责任保证书。但据我所知,你公司提供的《安装与使用说明书》第9页上无任何“国家燃气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批准代码以及保险公司责任保证书的说明,据此可以断定报警器仅是选购件而非可替代件。既然不是可代替件就不属于从物。
另外,如果史密斯坚持主张“没有报警器也可以正常使用”的话,希望史密斯尽早提供生产报警器的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如果不能提供则属于违规生产。比如某牌枪支弹药获得专利后,并不等于可以不经批准就去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