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系的性质与规范的类别
1.紧密关系与特殊规范
关系越浓厚紧密,当事人越容易与外界世界相隔离,他们也就越能根据习惯或是约定,自己构建起特殊的行为模式,而这些行为模式仅仅只是表明他们彼此之间的相处。和谐共处的夫妻以及非婚姻关系中共同生活的人,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偏离那些一般的社会规范对婚姻的理解以及婚姻法的规定,而根据自己的观念来生活。此外,在密切的、长期的业务联系中,也经常构成与一般商业惯例相偏离的特殊的业务联络习惯,而在发生争议时,这样的的特殊业务联络习惯甚至可能会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义。
2.松散关系与普适性规范
绝大部分的社会关系都过于松散、过于非个人化,尽管我们或许能够发展出自己内部的沟通和相互作用模式,它们几乎完全或是至少大部分地在一般标准的框架内进行,并依赖这些一般标准。社会中早已具备了作为超越个人的社会设计,即那些适用于交通参与人、学生、教授、医生和病人的规范。对于个人来说,除了遵守这些规范之外,没有其他的选择。这里,可以将规范分为具有普遍效力的、为所有社会成员所规定的法规,以及特殊的、仅适用于特定的人群的法规。前者如刑法规定和道路交通规则;后者还可以根据性别、职业地位等等进行细分。
3.社会角色与行为期待
在一个根据功能进行划分的社会中,特别的的行为模式一般通过一些相互联系的、与一个特定的地位相关的规范表现出来。社会学将这地位称之为社会角色。其出发点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中很重要的部分,都是在社会角色之中、并且通过社会角色的帮助实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