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开展政策性渔业保险的必要性


       众所周知,农业是受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双重影响的弱质产业,而渔业相对农业来说,所面临的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更大。一则,因为一场大水,投资几万、几十万乃至上百万的资金就会全部“打水漂”,二则,水产品以鲜活销售为主,一旦市场行情不好,只有大幅降价销售。所以有人戏说“水中求财”——投资水产养殖就是在赌博,在赌自然天气,在赌市场行情。那有没有好的应对措施尽量减少渔民的养殖风险呢?有,关于应对市场风险问题,水产合作社是不错的应对举措,这不在本文的阐述之列。本文就如何降低水产养殖面临的自然风险问题谈谈看法。说到降低水产养殖面临的自然风险问题就不得不涉及到渔业保险。

一、实施渔业保险的必要性

近年来,笔者接到群众多起毒鱼报案,笔者赶赴现场,经过现场观察,专业分析,认为死鱼并不是投毒所致,而是因为池水污染,池塘缺氧“泛池”所致。十余年前,农村池塘(包括烟火塘)很深,水草很少,水很清,池塘之水也是村民食用之水,夏天劳作之余,人们还能在池塘之中游泳。而目前农村多数池塘以水花生为主的水草占去池塘面积的三分之一强,池塘淤泥深厚,池水很浅,水色发黑,几无透明度可言,此水已失去食用价值。这样的池塘养鱼,在夏天,特别是在夏天气压低的子夜极易造成“泛池”——池塘缺氧氨氮上升,致使池鱼全军覆没。看着群众无奈的眼神,我们的心很痛,也很无能为力。渔民在遭受损失的情况下,我们还不得不建议他将池中死鱼捞起掩埋,以防进一步败坏水质,同时建议他们将池中水花生清理干净,用生石灰调节水质。

今年我们在享受“莫拉可”台风带来自然空调的同时,农业大受影响,其中渔业可以用“损失惨重”几个字来形容。宣城1600多专业渔民的2万多亩围网鱼蟹被“莫拉可”带来的洪水冲个精光,直接损失达3000余万元。52岁的陈某某承包的230亩水面,17万元的投入因受“莫拉可”台风带来的洪水影响全部“泡汤”,平日里夫妻俩整日守在水面上,眼巴巴地盼着鱼呀、蟹呀早点上市,好把贷款和高利贷还了,这次“莫拉可”台风带来的洪水将他家的鱼蟹和希望都冲的无影无踪。这些渔民欲哭无泪。

怎样才能帮助渔民减轻上述重大损失呢?笔者想到了渔业保险。保险是一种损失分摊方法,以多数单位和个人缴纳保费建立保险基金,使少数成员的损失由全体被保险人分担。保险具有将大险化为小险,从而分散危险的功能。为了帮助渔民减轻养殖风险,实施渔业保险势在必行。

二、当前渔业保险存在的问题

水产养殖一直没有政策性渔业保险,商业性渔业保险在很多地方尚未开展起来。我市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曾开展过商业性渔业保险,可没过几年,商业保险公司就不再愿意做渔业保险了。原因大致如下:一,由于前些年水利基础设施欠缺,渔业极易受自然风险影响,商业保险公司赔付的比例过高;二,水产养殖投保标的大,一旦发生自然灾害,商业保险公司赔付额也大,商业保险公司在渔业保险方面很难获利且常处于亏损状态;三,水产品在池水中,看不见摸不着,损失鉴定非常困难。由于以上种种原因,商业性保险公司就暂停了渔业保险险种。从此以后,渔民就各自承担自身养殖风险。

三、实施政策性渔业保险已具备条件

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工业反哺农业的力度越来越大。中央连续几个一号文件就是针对“三农”问题的,其中就将政策性农业保险列入几个一号文件之中。例如,2004年和2005年中央1号文件均提出了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要求,2006年中央1号文件再次要求:稳步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加快发展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农业保险。“探索和发展农业保险”被列为“十一五”期间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工作内容,可以说在党的层面,发展政策性渔业保险正当其时。在法律层面,政策性渔业保险也已获得支持,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和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立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农业保险实行自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今年七月,安徽省开展了内陆地区淡水渔业保险调研,这可以看作安徽省已在着手政策性渔业保险工作。政策性渔业保险,也就是参保人按投保额比例交纳保费,政府再拿出部分资金共同组成渔业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发生实际损失后,由负责渔业保险基金的机构进行赔付。

要想政策性渔业保险顺利推进,还需要各地不断加大渔业保险宣传力度,使渔民了解渔业保险的功能,从而自觉自愿参保。

只要政策性渔业保险可以建立起来,渔民的一切损失就在可控范围之内,渔民欲哭无泪的事就会少发生或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