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的纳税地点


  根据新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的纳税地点为: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新旧条例比较,纳税地点有较大变化:

  (1)提供应税劳务,原条例强调在劳务发生地,新条例明确为“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2)新增加特殊规定: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转让土地和不动产方面,新旧条例没有实质变化。

  (4)新增“纳税人出租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的纳税地点规定。

  (5)新增: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但新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