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媒体不乏有成功企业和人物的报道,给我的感觉是他们好像无视税务机关的存在,正是“吹牛不上税”这个观念让他们大谈成功的经验,列举如下:
据《浙江在线》报道,
【评】:
据搜房网报道:“种种名目的“集资建房”和“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福利分房一天都没有停止过。”政府“明修栈道”,制止一些垄断企业与强势单位的“新福利分房”;一些拥有话语权的单位却“暗渡陈仓”,通过单位自建房、购买经济房等方式,使自己“小单位”的福利水涨船高。目前北京三环路之内的单位自建房,内部销售价格一般在每平米5000元上下,而同等地段新建商品房,正常售价每平方米早已超过了2万元。
【评】: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 的通知》,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一套面积100平米的房子为例,如果市场购置价是16000元/平米,而职工的购房价往往也就是4000元/平米左右,这就意味着职工的“差价”收入将达到了120万[(16000-4000)×100]。所以,这120万的差价收入,你交税了吗?没交的话,就不要公然“挑衅”!
近日,有网友在某论坛上发帖反映广东省某单位领导编造理由赴南非等四国考察,实则公款旅游,6人11天花了近49万。其实关于比如公款大吃大喝、公款旅游、公款修建超豪华办公楼、购置豪华公车的事实在是多如牛毛。
【评】:对于企业为员工提供免费旅游等,税务上早就明文规定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公务员的公款消费呢?难道就是免税的吗?当然,不是,只是他们有一件“考察访问”的马甲。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在个人所得形式中新增加了“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公费旅游理应归入其中,按相关规定缴税。虽然说,对于“公费”,只从“税务”这一视角看问题有些简单了。
【总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税法也是如此,当某人取得(直接和间接)应税收入时,均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交纳税款,在这其中并不会因为你的身份不同(如:百姓、个体户或者官员)而有特殊的照顾。不论是机关、企业或个人,在税法面前都是平等的,是没有特权的,所以希望官员好自为之,在遵守税法方面起到带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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