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这种做法与悬赏破案非常相同,也是警方惯用的手段。而这么做,似乎沾上了“铜臭味”,有悖于见义勇为精神。实际上不是这么回事儿,这如同无功不受禄,拿的是应该拿的酬劳,警方的奖赏,跟“见义勇为”奖的性质应该是差不多的。
而且,这个奖励政策发动群众抓贼,也不是单纯地让市民当“勇夫”。而抓贼是有风险的,警方考虑到这些因素,规定报警、协助警方抓获窃贼,并指认窃贼,一样可以拿到千元奖金。但单纯地看这条标语,简短明白,达到了宣传目的,却有蛊惑的意思,是存心鼓动群众抓贼,这就又偏颇了。
应该说,在制作标语口号上,常常用力过猛。这种事情早已不见怪了。而这条标语,和“抓住小偷打死不负责任”,异曲同工,实在欠斟酌,虽然达到了效果,却会引起“不良反应”。